强拆诉讼案中政府“虽败犹荣”

刘纯银 原创 | 2013-09-03 10:41 | 收藏 | 投票
强拆诉讼案中政府“虽败犹荣”
刘纯银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行政判决书认为:建筑公司拆除羊毛衫市场内的房屋系受邱隘镇拆迁办委托而实施,产生的法律后果仍应有镇政府承担。撤销原审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8月31日《法制日报》)
众所周知,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商品房建设步伐的加快,强拆民房的现象屡见不鲜。更让人不愿看到的是,强拆引起的暴力事件,甚至出现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其实,为避免拆迁中发生更多的暴力事件,早在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就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机发5668号》明电文件,禁止非法强拆。随后2011年1月21日,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正式开始实施。对此,社会各界曾对该条例寄予了极大期望。然而近两年,非法强拆并未远去,只是手段不断翻新罢了。如前述报道中提到的建筑公司拆除羊毛衫市场内的房屋,就是受邱隘镇拆迁办委托而实施。正如浙江省高院判决所认为: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仍应由邱隘镇人民政府承担。
尽管浙江省高院判决邱隘镇人民政府败诉,但笔者认为其意义却非同一般。借用体育比赛活动中常用的一个成语来形容,就是虽败犹荣。正如行政法专家、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章剑生所说:当前的行政诉讼,房屋拆迁诉讼所占的比例较大,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以委托、雇佣建筑公司拆迁为理由推卸责任,其上级政府也往往将错就错、护犊子。从这个意义上说,浙江高院的这一判决非同寻常。因为“这是国内第一次判决政府强拆败诉的司法判决”,但愿“对于制止非法强制拆除、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警示意义。”
殊不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也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这也说明,近几年来政府有关人员无视法律的尊严,多次违规组织人员强拆百姓住房,不仅缺乏法制观念,而且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肆意践踏了法律!应该被追究其违法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期待有更多的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能从邱隘镇政府此次败诉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努力增强守法、用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真正做到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人民币服务”。
 
个人简介
安徽省岳西县人,有高级工程师、经济师两个职称。从2005年底开始涉足时评,先后在《半月谈》、《新华每日电讯》、《羊城晚报》、《中国青年报》、《中国财经报》、《中国改革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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