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植荣:土地性质不妨碍征房产税

刘植荣 原创 | 2014-08-18 16:25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土地性质不妨碍征房产税

作者:刘植荣

在近日召开的“2014博鳌房地产论坛”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提出,房产税或2017年实施,三年不交房产税房屋可充公。房产税研究、讨论了十数年,这样的表态似乎让人们见到了戈多的影子。但也有人极力抵制房产税,这些人反复唠叨的一个理由是:中国土地不私有,征房产税不合法。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征税权属于立法机构,征什么税,对谁征收,税率多少,都由人民代表协商表决,这就是人们常听说的“没有代表权不纳税,纳税必有代表权”。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他赋税”,并明确税收的归宿是“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可见,税的合法性取决于税是不是经过人民的代表机构批准,只要是经过人民代表机构批准的税都是合法的。

世界各国的税五花八门,除了我们常见的税外,还有门窗税、烟囱税、人头税、婚姻税,等等;英国还征过官员税,官职越高纳税越多。就是房地产税,各国税名也不一致,即使在一个国家也不统一,因为房地产税大多属于地方税,各地区都有自己的叫法,以英国为例,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叫家庭税,而北爱尔兰则叫市政服务税。荷兰甚至对城镇房屋产权所有人和居住者双重计征房地产税,如果是产权所有人自己居住,则他就要交双份的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是房产税和地产税这两种税的合并叫法。有国家房产税税率和地产税税率相同(单一税率),这时征收房地产税比较简单,把评估的房产价格和地产价格相加再乘以税率即可;也有国家房产税和地产税税率不同(劈开税率),这时征收房地产税就麻烦些,要把评估的房产价格与地产价格分别乘以房产税税率和地产税税率,然后再把房产税和地产税相加。

从立法和各国实践看,房产税与承载房屋的土地所有权无关,如果土地私有,则对房屋和土地分别征税,这时就叫房地产税;如果土地国有,则只对房屋征税,这时就叫房产税。我国宪法规定土地不得私有和买卖,显而易见,我国提出的房产税只对房产征收,并不含土地税。

其实,土地公有并非是我国独有,世界上不少国家土地完全公有或部分公有。埃塞俄比亚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埃塞俄比亚土地公有,公民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政府保障私人投资者根据法律租借土地。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公有土地仍占相当大的比例,仅联邦政府拥有的全民公有土地就占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各州政府、县政府和市镇政府拥有的公有土地,美国公有土地要占半壁江山。

就是在允许土地私有的国家,如果居民楼建在私有土地上,业主也无法获得土地所有权,因为承载楼房的土地无法排他性地分配给楼房各单元业主,土地的自由处置权也就无从谈起。欧美不少国家规定,如果一栋楼里有超过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可以先成立一个公司,大家掏钱把楼房下面的土地买下来,这时,土地的所有权就归公司所有,也就是由楼房各业主共有,还是不能归到个人名下。在实践中,楼房业主成立公司购买土地所有权的案例很少,因为他们还有遗产赠与税,如果把土地买下来将来要交的遗产赠与税就会高出很多。

总而言之,房产税不是地产税,它与土地所有权无关,读者不要被一些说法误导,对政府推出房产税有抵触情绪。征收房产税是一项利民政策,它只对第二套以上住房或超面积住房征收,绝大多数居民无需交纳房产税;同时,房产税可把一些空置住房逼向市场,是打击炒房、平抑房价的撒手锏,最终受益的还是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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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植荣,独立学者,媒体评论员。 qq:32795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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