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花宝案”久拖不审啥猫腻?

梁石川 原创 | 2015-10-11 07:53 | 收藏 | 投票
梁石川:青海“花宝案”久拖不审啥猫腻?
“又想耍什么计谋?我们这些年,已经被他们折腾的够惨了。”面对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的一通电话,“请你来一趟,我们主任要和你谈一谈,打官司对谁都不好,再说你们也不一定赢,还不如我们(私下里)商量商量呢。”状告西宁市政府“一地二卖”的青海花宝蜂业公司董事长张敬群,立刻打翻了五味瓶。酸的、苦的、辣的、腥的、涩的全来了,唯独没有甜的。
他实在搞不懂在西宁法院对起其提起的再审诉讼案久拖不审的情况下,西宁市政府法制办打来这个电话到底什么意思?
张敬群没搞懂,笔者也没搞懂。就像笔者记录这段文字,也是想问一下,这起再审案件被搁置,是源于张晓容市长不愿意蹚这漟浑水,还是怕一石击起千层浪,西宁这些年“一地二卖”案例实在太多,他实在有些忙不过来,还是张市长仍就放不下市长的架子,觉得还是在办公室里听听汇报比较舒服那样,或张市长不愿意接受笔者之前向其建议,不要放过这次不错的机会,去接受到法院的审判,一是,体现自己对法律和“群众原告”的尊重,凸显自己所领导的西宁这座城市的依法行政的决心与勇气,并体现该城市的包容性。二是,还可以借这次出庭,了解当地存在的问题有多严重,对己依法、高效施政提供基础的建议,决定去做一个在办公室里听汇报,将“依法行政”停留在口头上的“太平市长”?!
据悉,7月15日,经法制日报旗下的法治周末,以《西宁市政府一地二卖两次成被告,国土局称程序合法》(以下简称“花宝案”)为题,对“花宝案”进行报道后,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如《西宁市政府如此嫁女因为啥?》《西宁一地二卖或卖掉国家公信力》、《西宁市政府宁丢信誉当“小偷”背后》、《西宁市政府“一地二卖”是大向资本献媚》等等,声讨西宁市政府“一地二卖”行为的各路评论,也先后占据了各大新闻网站的醒目位置。
据回忆,当时也在关注该案的笔者甚至还突发奇想,想让西宁市法人代表、市委副书记、人民政府市长张晓容与广东同为雷州市法人代表的吴国雄打一场擂台赛。起因是,南方都市报以《广东首现市长出庭雷州市长应诉行政案》为题,对吴国雄应诉当地一起历经十年诉讼,同为存在土地争议的行政案件进行报道后,也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
再一个诱因是,现在仍被搁置不审的“花宝案”是一起再审案件。在之前的多次庭审中,西宁市长或副市长均未出庭,只是指派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出庭,对此原告律师崔莉提出质疑。她在写给西宁中院的律师函中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风向标’,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对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全国各级行政机关纷纷予以响应,不仅积极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实施办法,更是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的法律规定。市长、副市长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出庭应诉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再审法院接受崔莉的建议后也表示,西宁市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西宁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等规定,行政负责人(即正职或副职)应当履行出庭应诉的义务。经过西宁中院的督促建议,西宁市人民政府表示将依法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的规定,积极参与到这起行政诉讼过程中。
广东的“雷州案”,就是在这个节骨眼上出现的。对此,认为市长出庭并不“丢人”的光明日报评论道,官司“输赢”不重要,“市长出庭应诉应成为法治政府‘新常态’”!特别是由法院院长任审判长,被告单位雷州市长出庭,这样的审理现场,意义非常。
再者,政府部门当被告,行政“一把手”作为“一家之主”出庭应诉,不仅是对法律和原告一方的尊重,也是一种责任担当,还能体现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仅此,这也是对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的落实。
 
遗憾的是,笔者自己透过媒体提出建议西宁市长张晓容与雷州市长吴国雄打一起擂台赛后不久,该案就出现了戏剧性变化,花宝蜂业公司董事长张敬群突然接到西宁法院的电话,称再审开庭延期了。至于法院为什么延期,知情人透露,是迫于上面的压力。
至于这种压力是否来自于张晓容市长本人,我们不得而知,只知道,张敬群接到西宁市法制办工作人员的电话,让张敬群去一趟。
“请你来一趟,我们主任要和你谈一谈,打官司对谁都不好,再说你们也不一定赢,还不如我们(私下里)商量商量呢。”西宁市法制办工作人员在电话中称。
链接:西宁行政案背景:“一地二卖”牵出“民告官”案
花宝公司董事长张敬群称,花宝公司作为青海省蜂产业龙头企业,创建于1951年,至今已有64年历史,主要从事蜂产品的收购、生产、销售,现如今已是西北地区蜂产品产量最大,质量检测最规范的标准化企业。花宝公司不仅创造了无数就业机会,更是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原本正常生产生活的企业和职工,为何两次状告政府呢?
2007年6月15日、6月20日,花宝公司分别通过出让登记、划拨登记等方式,取得了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5幢楼房的房屋所有权,同时西宁市人民政府也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宗业地产的人突然上门,称花宝公司的土地已归属他们,要求花宝公司及全体住户立即搬走。这让我们惊诧不已。因为从未有政府工作人员找过我们,也从未接到政府的书面决定……直到宗业地产开始对我们公司土地上的职工宿舍楼实施强拆,我们才意识到祸从天降。”花宝公司董事长张敬群向记者回忆道。
如果再不采取维权措施,土地真没了,企业将无法继续生产,随时面临倒闭,职工住宅被强拆,员工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局面。2014年,万般无奈之下,花宝公司将西宁市人民政府及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西宁市人民政府将花宝公司享有的两宗地块出让给宗业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一审及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西宁市人民政府围绕花宝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实施了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即收回土地及出让土地的行为,花宝公司起诉的是出让土地的行为,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只针对出让行为进行审理,而收回土地的行为只能另行起诉。
面对突然冒出的收回土地的行政决定,花宝公司表示此前根本不知情,西宁市人民政府从未告知自己,也从未送达过收回土地的决定书。为了了解收回土地的具体情况,2015年5月13日,花宝公司向西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西宁市人民政府已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了“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南气象巷以东等单位部分国有土地的批复》(宁政土【2009】17号)”的行政决定,上述决定包含花宝公司所有的德令哈路264号、266号共计12249.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针对该收回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花宝公司认为,一方面被告不但未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基本权利,而且该行为违反了收回土地的法定程序,程序上构成违法。另一方面该收回土地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被告的行为导致同一宗地上出现了两个不相容的土地使用权人,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实体上构成违法。(作者梁石川,系知名时评人)
个人简介
梁石川,军人出身. 作协会员、新闻记者,民间维权先锋人士。出版诗集、报告文学、小说多部。作品散见于《人民日报》、《农民日报》、《中国青年报》、《雨花》、《山东文学》、《人民文学》等报刊杂志。累计出版文字300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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