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胡适法治理念和健全的个人主义观 对于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臧东峰 原创 | 2016-01-13 11:33 | 收藏 | 投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中国共产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而作出的重大举措,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真正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推行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2015年,在学界也被称为推行依法治国的“元年”。

    然而,法治的推行是一个渐进而艰难的波澜起伏的过程。法制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早在中国的夏商周奴隶社会时期,我国就实行了律法,在整个封建时期,一直都是有法律的,但是,有法律并不等于“法治”,直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都只能算是“法制”; 我国现代法治理念是自近代以来逐渐从西方引进的,在西方法学观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冲突和融合中,涌现出大批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积极投身其中,其中不乏著名的先驱和代表人物,胡适无疑是其中一位极具代表性的学者。

    胡适是中国第一位提倡白话文、新诗的学者,是新文化运动的核心人物,甚至被一些学者称为“中国文艺复兴之父”。胡适作为一个拥有“社会良心”的学者,一生著述颇丰,在诸多学术领域都有深入的研究,自新文化运动之后,一直都是“誉满天下、谤亦随之”的毁誉参半式人物,胡适本身也是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相互冲突相互联接的矛盾混合体,当胡适辞世时,蒋介石曾为他 “盖棺定论”:“新文化中旧道德的楷模,旧伦理中新思想的师表”。在人权法治领域,胡适一生都在追求民主、法治、自由、人权等所谓“普世价值”的实现,毫无疑问,胡适追求的政治民主是资本主义式的政治民主,他所提倡的人权法治思想也是全盘西化的人权法治思想,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胡适“理想化”的把西方的人权法治思想移植和嫁接到中国的现实社会中,虽然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是,由于其严重脱离了那个时代的社会现实,注定在当时的国共两党面前“两头不讨好”,其人权法治思想在实践中也必然会成为不切实际的幻想。胡适法治理念的形成,与其时代背景、个人背景和经历密切相关,有其历史的、个人的局限性,其在实践中的受挫,也是引人深思的,在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当下,返观胡适“依宪治国”法治理念和“健全的个人主义”观,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对于当前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可资借鉴之处。

    胡适在其《人权与约法》中,针对国民党政府所下的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针锋相对的指出:“无论什么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进一步指出:“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么保障人权!说什么确立法治基础!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并且退一步提出:“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的保障——有侵犯这法定的人权的,无论是一百五十二旅的连长或国民政府的主席,人民都可以控告,都得受法律的制裁”。在《制宪不如守法》中说,“总不免感觉全国人对于这回的制宪事业还是很冷淡的,很不注意的”。 指出根本的原因在于:“人民对于宪法的效能的根本怀疑”。甚至胡适本人都自问“有了新宪法,能执行吗?”。并进一步分析这种根本不信任的原因,完全是由于政府自身不愿意守法或立法之先就没有打算实行,使人民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指出:“制宪之先,政府应该要在事实上做守法的榜样,养成守法的习惯,间接的养成人民信任法律的心理。制宪的预备不在雇人起草,不在征求讨论,而在实行法律。守法才是制宪事业的真正准备工作”。 抛开其西方意识形态的某些因素,单纯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胡适“依宪治国”法治理念和我们今天推行“依法治国”方略是基本吻合的,特别是“制宪不如守法”的观点,对于我们当下推行依法治国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胡适的人权法治思想在实践中之所以反复受挫,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发育程度问题,当时中国的社会发育程度还远没有形成适合于法治生长的土壤和环境,当时的社会条件只能适合“人治”,并不适合于法治;另一个原因,在于中华文明的独特性,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西方文化也在侵蚀和冲击着中华文化,在西方文明和现代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冲突和融合中,中华文明从来不接受外来的嫁接和移植,对于外来的东西既不是简单的排斥,也不是简单的融合,而是吸收后转化为自身的东西,胡适理想化的认为,只要把西方法治思想和架构简单的嫁接和移植到中国就可以完成中国社会的法治转型,是与中华文明有容乃大的吸收特质相背离的。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与之相应的社会坏境基础,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背景下,在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之上,在一个封建专制与官僚资本相融合的政治框架之内,根本就不存在可以实行法治的社会环境条件,实行法治只能是一种“黄粱”梦想。即便社会发育程度达到可以实行法治的社会条件下,对于我们中国来说,也决不会接受嫁接和移植,因为我们只能是吸收和转化。

    新中国建立之后,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依然是“人治社会”。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是政企合一的经济体制,由政府办企业到企业办社会,形成不同区域和行业间条块分割的利益格局,其中的个人与所在村、所在社区、所在企业或所在机关之间甚至形成了人身的准依附关系,这种封闭半封闭的体制结构形式与封建社会的某些社会环境特点极其相似,在封闭性方面甚至得到了强化,在这种社会环境状态下,不存在法治可以生存的土壤。改革开放以后,由于逐渐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得社会利益结构和社会环境逐渐改善,动摇和破坏了“人治”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基础,逐渐形成了适合于法治生长的土壤和环境,才使得法治得以萌生和成长。从历史的观点来看,西方现代法治理念的形成,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逐渐发展和完善并最终成型的,同理,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全面推行,也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达到一定程度后,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产物,从社会发展规律的角度来说,法治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相伴相成的,即便没有西方的法治理念的传入,我国也会实行“依法治国”,我们也会最终形成适合于自己的法治理念。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从某种视角来说,实际上也是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三十多年,这种转型从改革开放之初就已经开始,并且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条件下,在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党的十五大在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提出“依法治国”方略,这两个提出前后相伴相成,客观上反映出,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是与社会环境和社会利益结构环境的变化相适应的,因为只有法治才能够调整好市场经济中各种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经济运行的顺畅,如果继续用人治来治理市场经济,那就会把各种关系搞成一团糟,必然会导致混乱和经济发展的倒退,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是因为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是因为人民呼唤“法治”,我们党才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的需要而提出和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在人治向法治转型的三十多年中,人治与法治相伴而行,自下而上的法治需求与自上而下的法治推行,相辅相成,逐渐挤压着人治的生存空间,人治逐渐削减而法治逐渐增加,自下而上的法治需求主要是来自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法治的需求,而自上而下的法治推行主要是来自高层因顺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主动推行法治,特别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将依法治国推向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当前,在全面推行以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关键的少数”,责任重大,当各级领导普遍重视法律,倡导、推行并自觉守法,并且这种重视与自觉变成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全社会的习惯和惯例时,必然会大大促进社会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型速度。在“人治”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以人治助推法治”也可以作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和特殊时期的中国特色。

    我国现在推行“依法治国”与胡适追求“以宪治国”相比,时代变了、社会环境基础变了,胡适追求“以宪治国”,是学者脱离社会实际的“乌托邦”式的追求,注定会遭受失败,而我国现在推行依法治国,是因应社会现实发展需要的顺势而为,必然会取得成功。

    必须明白,任何社会状态下的任何国家,其法律都是因应当时社会主流价值观的需要而形成的,在推行依法治国的当下,我国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及其体系依然应当是我们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体现。当前,我国依然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文化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相互交织在一起,相互碰撞、相互冲突和相互转化,社会上的价值观形成了多元化和碎片化的现状,出现了复杂的局面。意想不到的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各种怪现象层出不穷,网络上出现了一些不理性的声音和盲从的追随者,甚至出现谣言和恶意的蛊惑;之所以出现这些乱象,之所以出现社会的各种不和谐,根本的原因在于一些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与社会主流的价值观相背离或不和谐,是因为我们社会依然存在着各种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冲突的不同的价值取向;当人们的价值观与主流价值观相符时,即便是不太了解法律的人,也不会出现故意违法行为;反之,当一个人的价值观与主流价值观相冲突时,即便是一个法律方面的专家,也有可能会出现故意违法行为,例如香港“占中”运动中,就有某些法律方面的专家和学者作为其核心人物参与其中。在这种背景下,胡适所提倡的“健全的个人主义”观,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法治建设,仍然是可资借鉴的宝贵财富。

    胡适所提倡的“健全的个人主义”观,既不是单纯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也不是厌世或避世的独善的个人主义,而是一种追求达而兼善天下的个人主义。强调的是充分发展个人、独立思考、积极进取、对社会负责,以及尊重和容忍他人等理念。胡适说“把自己铸造成器,方才可以希望有益于社会,真实的为我,便是最有益的为人”。他强调要从发展个人入手,最终目的却是要“有益于社会”。不但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而且其言行要对社会负责。实际上,胡适所提倡的“健全的个人主义”观,并不是“个人主义”观,而是理性的个人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如何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矛盾的观点。当前,我国社会利益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社会价值取向的冲突已经由“公与私的矛盾”演变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在此条件下,我们的社会价值取向究竟是“以社会利益为中心”,还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无法回避的问题,无疑,我们的市场经济制度只能是在“以社会利益为中心”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制度。但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正如一张纸的两个面,我们不要奢望以消减其中一个面来增进另一个面,不承认个人利益就不能实现社会利益,不能增进社会利益就不应实现其个人利益,我们在承认和保护私有权益的同时,必须“以有利于社会利益”为原则。具体来说,当实现个人权益的同时可以增进社会利益时,就应该鼓励,当实现个人权益不能增进社会利益但是又不会损害社会利益时,就应该允许或限制,当实现个人权益会造成社会利益的损害时,就应该禁止和打击。“以社会利益为中心”还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以人为本”还是“以资为本”?对于同处市场经济社会阶段,这种价值取向的不同,应该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之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个人权益,在有利于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为“我”与“私”的正当性“正名”,或许是重温胡适“健全的个人主义”观对于我们的新启示。

    推进依法治国不是单纯依靠扩大法律普及面和加强法律宣传就可以达到目的,也不是单纯依靠强化执法力度、单纯强调依法办事所能够完成的,关键要看人们是不是能够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关键是看法律施行的效果对于公众是否有公信力,而对法律的信仰是否能够深入人心并使得这种意识成为大众潜移默化的内化意识,关键是要看人们的价值观是否与国家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及其体系所体现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吻合。“消祸于未萌”、“治乱于未乱”,如何吸收和转化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并使之融合于我们的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中,乃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前提,乃是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和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釜底抽薪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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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经济学还没有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对这门学问的各种研究结论就如同“盲人摸象”,我现在所做的工作,就是将经济学变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对于一个没有机会成为经济学科班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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