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竖一:切勿将小区变街区搞成“大跃进”

罗竖一 原创 | 2016-02-23 15:11 | 收藏 | 投票
 文/罗竖一

     多年前,就有专家学者建议中国也得向美国等西方国家学习,应该大面积地将封闭小区改为街区;而且,中国一些地方还进行过积极的探索、实践。譬如,在2011年7月,经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了《广州市关于改善中心城区交通状况的实施方案》,其中提出“优化道路网的结构和布局,重点研究完善与城市干道相匹配的支路微循环系统,推进居住小区封闭市政道路对外开放工作”。

      另外,改革开放之后,不计其数的中国人凡事几乎皆以西方,尤其是美国的为其思维向导、行动准则。

       然而,2016年2月21日新华社经授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后,其中的“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等条文,在舆论场上引起了非常强烈的反弹,指责“权大于法”者有之,声称“屁股决定脑袋”者不少、担忧“业主人身财产安全”者甚多……换言之,在封闭小区变街区的事情上,反对或担忧的声音很多、很大。

       诚然,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来看,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和道路都属于业主共有。

       但是,如果据此就“妄言”中央层面提出上述意见是“权大于法”、“屁股决定脑袋”,则属于浅薄、无知,甚至是别有用心。

       首先,依照中国体制,无论是中共中央,还是国务院,其提出诸如上述意见,体现的是政策或路线、方针之类的。也就是说,新中国的历史和现实都普遍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必须履行其制定政策或路线、方针之类的职责。

      其次,上述有关意见,仅是时隔37年后重启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配套文件;并且,其既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体现,又是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的正见。

      再者,“依法治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方略,决定了在没有通过立法机关等有关方面的支持或同意之前,前述有关意见,就一定角度而言,仅是“一纸空文”,而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换言之,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有理有据,然在有关法律尚未作出修改之前,“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等条文,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不过,依据某些特色或惯例,有的地方可能会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封闭小区变街区的事情上搞成“大跃进”。

      因何不能“大跃进”呢?

      首要的原因是,封闭小区变街区的事情,目前民间反弹比较大。如果某些层面的官方或其它有关方面“霸王硬上弓”, 那么客观上一定会深化或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美丽中国的建立。

      第二,由于历史和现实因素,如果盲目地让封闭小区变街区,那么相当数量的业主,可能普遍会遇到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或担忧。包括安静宜居的生活环境等都会顿时被“破坏”。

      例如,据《南方都市报》等媒体报道,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的星河湾小区,早在2001年就建立开放式小区,却在2013年不得不在小区门口设置关闸,实行全封闭式管理,但“只限车,不限人”。在星河湾物业公布在网上的《封闭式管理方案》中写道,由于小区和市政道路交会处面积大,且配套商业街等经营场所,往来人员和车辆较多,“封闭式管理是为了满足业主的需求,也是为了方便管理。”

      第三,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很多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短期内十有八九不会让其自身变街区,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如果这样的单位都“拖拖拉拉”,那么让为数众多的业主同意、支持封闭小区变街区,必然会是困难重重。

      第四,小区变街区涉及到规划等不少部门,一般不宜盲目地搞“大干快上”,而盲目地搞“大干快上”通常都会催生“大跃进”。

       还有,有关法律的修改尚需时日。如果在此之前“盲动”、“献礼”——“大跃进”,那事实上就是对“依法治国”等方略的亵渎。即使有关法律修改完了,也不能搞“大跃进”,因为历史一再证明“大跃进”是害人害己害国家。

      综上所述,笔者罗竖一认为,切勿将小区变街区搞成“大跃进”。否则,历史的悲剧将会在中华大地上重演。(文/罗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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