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竖一:铲除产生问题疫苗的土壤刻不容缓

罗竖一 原创 | 2016-03-19 09:22 | 收藏 | 投票

作者:罗竖一

  据2016年3月18日澎湃新闻网报道, 2016年3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翟金亮告诉澎湃新闻,2010年以来,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18个省市,涉案金额达5.7亿元。目前,庞某卫母女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此,如无意外,庞某卫母女定然会获重刑。当然,就某些规则来讲,结果只能是人民法院说了算。

  有关新闻表明,47岁的庞某卫原是山东省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医生,在该市牡丹区经营东城城区防疫门诊。2009年,庞某卫因非法经营人用二类疫苗,仅其一个人就涉及489万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显然易见,庞某卫属于重操旧业。与之前不同的是,其一,案值更大、范围更广;其二,庞某卫不再“单打独斗”,而是联手其女共同从事非法经营疫苗的勾当;其三,产生问题疫苗的土壤更加肥沃了。

  就客观来讲,正是由于庞某卫被缓刑5年,所以她才有可能携手其女继续利用疫苗敛财。换言之,如果当年没有被缓刑5年,而是立即执行“有期徒刑3年”,那么,庞某卫或许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就会小很多,甚至她真的会“洗心革面重做人”。

  诚然,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惟有法院才有权决定谁是否犯罪,以及谁能获什么刑罚。

  实际上,依照某些新闻报道和法律常识,庞某卫本就不应被缓刑5年,而该立即进入监狱改造。

  就某些司法逻辑和实践而言,不排除当初存在非正常力量“干涉”庞某卫非法经营人用二类疫苗一案判决之可能。并且,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庞某卫是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危害社会”的,而当地相关单位在数年之内难道真的一无所知?抑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这些,其实都是产生问题疫苗的土壤。

  “这是在杀人。”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评论称,接种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接种者免疫无效会感染发病死亡。

  相关新闻显示,2016年3月15日,济南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支队长郝永刚向澎湃新闻表示,已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核实疫苗流向和使用单位。经庞某卫母女之手售出的疫苗数量可能已无法精确统计。据济南警方透露,在庞住所查扣的26本账本仅记录其1年多的疫苗销售数据,而庞用于结算疫苗款的银行账户5年来进账流水高达3.1亿元。

  很明显,知情的受害者是有限的,而不知情的受害者将是更多的。但无论何者,其遭受的危害已是无法或难以挽回了。

  比较幸运的是,该起特大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案,因涉及地方众多、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公安部、国家食药监总局列为督办案件,并入选2015年度公安部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而且,据济南市公安局掌握的消息,该案发起集群战役后,涉案的医药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和疾控部门、接种单位人员,部分已受到当地食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当地警方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内蒙古、河南、河北、山东等地已破案21起,逮捕犯罪嫌疑人6人、刑拘10人,取保5人。因涉案人数众多,部分人员还未到案,各地还在侦办中。

  但事实上,类似的事情,在中华大地上并不少。譬如,2014年7月,安徽省无为县5位村民在接种狂犬病疫苗后,狂犬病病毒抗体仍为阴性,未达到免疫效果,其中一位63岁村民在一个月后因患狂犬病死亡。至于大面积爆发的问题疫苗事件,也不时地见诸新闻媒体或自媒体。

  不可否认,一些相关的违法犯罪分子最终会被绳之以法。然实话实说,至今产生问题疫苗的土壤还随处可见,并且受害者大有越来越多之势,而有关保护伞或司法人员多被“放了一马”——依然是产生问题疫苗的土壤。

  综上所述,笔者罗竖一认为,铲除产生问题疫苗的土壤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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