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宗教本质引发的五个基本判定

付志雄 原创 | 2016-05-22 16:50 | 收藏 | 投票

       所谓基本判定,也是我们观念某类事物时需要给出探讨它的问题域。问题域的设定,必须从这一事物本质方面的把控来出发,了解它的性质和特点,廓清它在关联域内因素时这一事物的演进功能与形态,给出这一事物不可超越的界限。有了问题域,便可据此规范事物的内容、确定它的对象,探究这类事物发挥作用的方式与功能,排除和预判可能的变数,并根据问题域找出把控这一事物的客观条件、因素与界限。

    我们知道,宗教的本质是人试图通过对绝对无限的信仰和崇拜,从根本上克服和超越自身有限性的精神生活方式。在这里需要搞清以下几点:                        

    1、作为一种精神生活方式的宗教,必须是在他们文化类群中能够作为人们精神支撑进而影响他们文化信念的宗教。例如
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                      

    2、凸显他们生命类群文化精神的对象,必须是能够在精神上对日常生活发生影响从而克服和超越自身有限性的对象。例如佛祖、上帝、安拉。                        

    3、宗教作为一种文化信念,主宰人的心灵、情感、意志和行为。这种文化信念一旦以某种精神形态或宗教仪式传承下来,将凸显出无形的传播性与殷实的渗透力。                        

    4、历史地看,作为一种文化信仰的宗教,总会基于地缘方面的相互影响在不同生命族群间文化互渗;这个过程中往往把最深厚最强势因而最具社会渗透力的文化精神、宗教形态传播开去,保存下来。                        

    5、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工业社会的到来,特别是知识体系的系统架构,人们可以在日益开放的生产生活、消费生活、商品形态、行为规范和制度文化中——找到自我独处的方式与定位。它在客观上使人的心灵、情感、意志和行为,逐渐从宗教信仰的崇拜中解放出来,并因应这种解放,使人们寻觅到无数种超越自身局限性的精神维度与知识可能。例如,有科学、民主、自由、人权的,还有艺术、美育、伦理和主义理想的。                         

    籍此可以推断,宗教发挥其社会功能和作用时的客观基础,将受到以下几个方面限定,简称五个基本判定:

    第一,宗教是寄宿在特定文化类群中作为他们文化精神、影响人们文化信念的生活方式。不同文化类群,由于其生活方式的不同,寄宿其中的宗教形态迥异。                        

    第二,任何生命类群对其文化精神的社会凸显,总是同人们克服和超越自身有限性的那个对象(上帝、安拉、佛祖)保有致密的精神联系。否则不能发挥宗教应有的社会功能和作用。              

    第三,任何宗教形态的传播与扩张,都是以契合人的心灵、情感、意志和行为的方式来完成。

    第四,基于地缘因素,不同宗教的文化类群间存在文化抵牾与互渗。最终结果哪家强,取决于三大因素:文化底蕴深厚,社会经济扩张,文化精神强势。

    第五,技术进步、工业文明,和伴之而来的知识体系的形成、制度文化的演进与完善,为人类对超越自身局限提供了无限可能,亦为人类的精神生活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生命维度与发展时空。人们对自身局限性的历史超越——再也用不着什么绝对无限和崇拜,人类命运就掌握在参与全球经济生活的所有国家、文化类群之中。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问题域。只要我们找到所关注事物(所关注对象)的本质属性或质规,就能在它所给定的问题范畴预设(建构)相应的问题域。一旦根据事物本身发挥作用的方式顺次离定了问题域,便为我们对这类事物的研究/分析、判断/推理、运行/把控,找到相应的肇始、凭借和依据。

    这样,在我们谈论宗教信仰的文化话论题中,就能做到有理可依有据可循,而不是根据个人立场和冷战思维主观想象、信马由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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