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超三成大学生遭性骚扰或性暴力

刘植荣 原创 | 2016-09-26 19:47 | 收藏 | 投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今天在北京发布“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三成在校大学生曾遭性暴力或性骚扰;性暴力或性骚扰的加害者,绝大多数为同学/朋友和男(女)朋友。

该调查显示,35.1%的受访者曾遭遇过基于性别的性暴力或性骚扰,其中以“关于性的言语上的骚扰”最为常见,其次是“被他人强迫亲吻或触摸隐私部位”和“被他人强迫脱衣服、暴露隐私部位”。

调查称,青春期是性暴力或性骚扰发生的高峰期,童年期与上大学后遭受性暴力或性骚扰的情况基本持平。从性别区分看,34.8%的女性曾遭遇过性暴力或性骚扰,男性为35.6%。

性暴力或性骚扰的加害者,绝大多数为同学/朋友和男(女)朋友,占加害者全部的27.6%和26.9%;其次为陌生人(14.7%)和网友(11.2%)。

男、女大学生的性骚扰或性暴力的加害者构成略有不同。对女大学生而言,加害者主要为男(女)朋友(25.6%)、同学或朋友(21.1%)、陌生人(19.6%)和网友(13.8%);对男大学生来说,性暴力或性骚扰的主要加害者为同学或朋友(38.9%)、男(女)朋友(25.6%)和网民(6.7%)等。

评论:性与生俱来但不能胡来

——看看西方社会的性爱原则

作者:刘植荣

编者按:2012年12月30日,方刚教授在其博客发表了《颠覆“性爱三原则”》一文,对李银河博士提出的“性爱三原则”提出了质疑,一时成为网络的热门话题。那么,国外社会对性文化秉持的主流原则是怎样的呢?独立学者刘植荣曾对国外性文化作过深入研究,他认为“性与生俱来,但不能胡来”是国际社会通行的性爱原则。

李银河和方刚提出了什么“惊世骇俗”的性话题?

2012年12月30日,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方刚教授在其博客发表了《颠覆“性爱三原则”》一文,对中国性学家李银河博士提出的“性爱三原则”提出质疑。

李银河提出的“性爱三原则”即“自愿、成人、私密”,她认为,不管何种形式的性爱,只要遵守“性爱三原则”,就应像人权那样受到保护;对性的约束越宽松,社会越和谐。

方刚对李银河提出的“成人”才能有性爱反驳道:“假设明天我过18岁生日,我今天晚上跟我的女朋友做爱了,那我就是‘缺德’的,我睡一宿觉转天再做爱,我就是积德的了,非常荒唐。”

方刚对李银河提出的爱要“私密”地做辩称,这是让人对做爱有“罪恶感、羞耻感,至少是羞怯感”,并推测,将来在公共场所做爱会像现在街头接吻一样,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

从这篇檄文看,方刚和李银河都提倡性自由,追求“杯水主义”,只不过是李银河含蓄地提出“性爱三原则”,而方刚倡导的性自由比李银河倡导的性自由更自由,认为不应该对性爱有任何约束,也就是“性爱无原则”。

性与生俱来

人们对性的态度,大多源于宗教。

拿基督教来说,全能的耶和华上帝最初造人,他本可以用泥土一次造出亿万个人来,可他没那么做,而是先造一个男人亚当,然后,再从这个男人身上抽出一根肋骨造了一个女人夏娃,让他们成为夫妻,让他们之间有性爱,人类就这样繁衍开来了。上帝之所以这样造人,是因为他想让人类有血缘关系,让普天下的人都是兄弟姐妹,这更有利于人们相亲相爱。

按照基督教思想,人类除了亚当和夏娃,任何人都是一男一女性结合的结果,性是人类繁衍的“原动力”,性是生命的源泉。

作为动物的人与其他动物在生理需求上没什么不同。性,和吃奶、吃食物一样,是动物的一种与生俱来的本能,无师自通。但是,作为“万物之灵长”的人,对性的感受和认识肯定有别于其他低级动物,人可以从性爱中得到乐趣,使身心得到愉悦,也就是人们说的“性福”。人的性得不到满足,如同温饱没有得到解决一样,必然会引起生理上的不适,影响身体健康。正如德国哲学家路德维希·费尔巴哈(1804-1872)在《幸福论》中写的那样:“对性的追求也是对幸福的追求对性爱的追求与个人对幸福追求的密切一致,是最高的人生享乐。”

性压抑与性解放

不少性学家认为,人类从17世纪开始,就进入了性压抑时代,谈性就是反抗性压抑,对性压抑的谴责使人有革命般的快感。

美国精神分析学家威尔海姆·赖希(1897-1957)是“性解放”的鼻祖,他把性看作是一切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动力:“没有性解放的社会,政治改革是不可能的。”

追求性自由的人认为,做爱不应该受到任何约束,只要两厢情愿,只要不对社会造成危害,爱不管在何时、何地都可以做。事实上,这种观点与文明社会的道德规范格格不入,因为它没有把人与动物区分开,没有让人走出野蛮。而人走出野蛮的一个标志就是有自制力,也就是能克服动物的一些本能,正如英国伦理学家、经济学家亚当·斯密(1723-1790)在《道德情操论》中写道的那样:“一个人如果不能自制,他就没有德性。”

美国哲学家赫伯特·马尔库塞(1898-1979)就不赞同性压抑说,他认为:当代西方社会中的性解放和扩大了的性自由造成的性放纵,实际上是对性爱的压抑,因为它使性关系依附于社会关系,性活动越来越被利用为使人更加顺从社会的手段,而不是纯粹使人快乐的活动了。

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的雄辩家阿波罗多鲁斯说:“我们在情妇身上寻欢作乐,女仆日复一日照看我们的身体,妻子养育合法的孩子,并妥善地管理家务。”可见,自古以来,妇女就缺乏“性人权”,遭受男人的性奴役。

要想性自由,必须首先使身体自由。如果人不能掌控自己的身体,性自由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美国妇女性解放运动的先驱玛格丽特·桑格(1879-1966)认为:“女人只有能够掌控了自己的身体,她才获得了真正的自由”。她在违犯当时法律的情况下开避孕诊所,为妇女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技术指导,其目的就是让妇女避免在性爱中怀孕,只有不怀孕才能使身体自由,进而享受性自由,在做爱中享受乐趣。

所以说,不管何种形式的性自由,必须有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尊重生命,尊重在做爱中可能会怀上的孩子的生命,这是性爱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性与年龄

方刚与李银河争论性与年龄的问题,其实,一个大前提他们都没提到,那就是什么叫“性”。

美国性学家阿尔弗雷德·C·金西(1894-1956)认为,性是指一切可能促使性行为主体达到性高潮的活动的总和。按照金西对性的定义,性包括自身性行为,也就是单一性行为主体,如性幻想、梦遗、手淫等;也包括社会性行为,即多个性行为主体,即与他人共同实施性行为。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性,讨论性与年龄的问题就没有什么价值,因为自身性行为伴随着人的一生,根本就不存在年龄的限制。

关于社会性行为,各国法律都有规定,与不到某一年龄的人发生性关系就是犯罪,而不考虑其是否自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人对人自身的认识不断深入的结果,因为在年少发生性关系会给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摧残。也正因为如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了结婚年龄,就是避免过早的性行为给身体带来的不利影响。

例如,在17世纪中叶,俄国教会把结婚的最低年龄规定为女子12岁,男子15岁。1830年,俄国沙皇与教会协商,“为了避免众所周知的低龄结婚的有害后果”,把结婚年龄提高到女子16岁,男子18岁。但在19世纪,俄国民间普遍存在早婚现象,甚至请求允许女子在12-15岁结婚。这时,教会便与世俗社会达成了妥协,允许女子把结婚年龄提前到12岁,但要有“生理成熟医学证明”。多数女子不找医生,而找僧侣充当生理成熟鉴定员,以便更容易地获得“生理成熟医学证明”。

现在,很多国家虽然法律规定了结婚年龄,但早婚早育现象仍很普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让位于传统与习惯,默认这种事实婚姻。我在非洲考察教育时,常见中学女生在课间给自己的孩子喂奶,12-14岁的女生辍学回家生孩子的现象也并不少见。

性与婚姻

人们对性道德很难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性、爱与家庭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完全吻合。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变化。在过去,人们不结婚被看作是一种变态,现在终身不婚的人越来越多,这已被社会所接受,因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人无需靠结婚生子来养老。

我在法国留学时,与同在巴黎的中科院的一个留学生相约周末过去包饺子请房东一家。房东是位七十来岁的老太太,年轻时就离婚了。当她儿子飞利浦带着一个女人和3个孩子到来后,我与他们寒暄,随口问房东老太:来的这个女人就是你儿媳吧。房东摇摇头说:不是儿媳,是儿子的同居者。

在法国,非婚同居现象很普遍,每年的新生儿中大约有三分之一是非婚生。所以,法国很多法律不断修改,以符合这种变化了的家庭模式。法国的各种表格,用“同居者”取代“配偶”一词已成了一种趋势,因为“配偶”必须是有婚姻存续关系,而“同居者”则不管结婚与否,只要住在一起就符合要求。“婚外性关系不道德”显然不符合这种变化了的社会关系。

在中世纪,欧洲有种普遍认识,那就是偷情出生的孩子身强力壮,性情暴烈,足智多谋,打起仗来或在爱情上都很狂热,人人惧怕他们,尊敬他们。所以,偷情也曾时髦过。

俄国东正教在1905-1912年间,教会批准了19296起离婚案件,因偷情离婚者有18801起,占97.4%,无房事能力离婚449起,占2.3%。从这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偷情的普遍性。

我在埃塞俄比亚工作时,当地的人经常给我讲述一个偷情的故事,那就是古埃塞俄比亚的示巴女王与古以色列的所罗门王的偷情。

示巴女王到访时,所罗门被风情万种、绰约多姿的示巴女王所吸引,两人双双坠入了爱河。示巴女王怀上了所罗门的孩子。示巴女王回国后生下个男孩,取名埃布纳·哈基姆。埃布纳长大后,示巴女王把王位让给了儿子,埃布纳被尊称为“万王之王”门尼力克一世,开创了阿克苏姆王国和传世225代的“所罗门王朝”。现在,许多埃塞俄比亚人相信自己是所罗门王的后代,为自己是“婊子养的”的后代感到自豪。

“自愿”就可以“乱爱”吗

李银河和方刚都赞成只要“自愿”做爱,就享受“性人权”,不但不应被干涉,还应受到保护。

我们早已走出了野蛮,而人类文明的发展其实就是对个性自由的压抑,法律的产生必然会约束人的某些行为,包括性行为,对人性的自然状态加以限制,让人有别于其他动物,让人道德起来。

其实,现在各种社会中对性行为的规范,都与当地的文化有关,而文化又依赖于自然环境和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很多国家法律规定近亲不能结婚,说是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可在非洲一些部落,他们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认识这个问题的。如果你问一个非洲土著居民想娶自己的妹妹吗,这个土著会疑惑不解地反问你:“怎么?你想娶你的妹妹吗?你犯病了吧?难道你不愿意有大舅子小舅子吗?难道你不明白。如果你娶了自己的妹妹,那你不会多出一个亲戚来。这样,那你跟谁去打猎?你上谁家去串亲戚呢?”

对性行为的规范是随着人类有组织的社会出现而产生的。既然对性的规范是集体意志的产物,这必然会对少数个体造成限制。卖淫虽然是双方自愿,但不少国家都规定卖淫非法,组织卖淫、卖淫、嫖娼是要坐牢的。

乱伦,也被世界几乎所有文化所不接受。1215年,基督教把乱伦罪定在四代血亲上。在法国,拿破仑刑法典颁布前,乱伦都是死罪,但现在乱伦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和双方愿意,则一般不予追究,但这并不代表社会道德对乱伦的认可。

所以说,用自愿不自愿来衡量性爱的合法性或合理性,必然会引起与法律和习俗的冲突,根本就无法操作。

性的私密性

上文业已论述,人的性爱是宗教,是文化,是道德。动物可以在大街上当众交媾,但人在公共场所众目睽睽之下做爱是人类文明所不能接受的。

如今,不少国家立法,明文禁止在一些公共场所做爱。例如,西班牙巴塞罗那市的法令就禁止在海滩等公众场所做爱,违者将处以400-1000欧元的罚款,不交罚款者要坐牢。当然,这一立法也遭到一些人的抗议,认为对一些贫穷的情侣来说,家里住房紧张做爱不方便,可又没钱到旅馆开房,不让他们在大自然享受性爱的快乐,这是对人性的摧残。

就是那些不禁止在公共场所做爱的国家,对在公共场所做爱的方式也有要求。意大利的法律要求在公共场所做爱必须隐蔽,不得被他人看到,否则就是违法。

按照法国法律的规定,“站街女”如果主动与人搭讪拉客,在酒店等公共场所进行性交易,那就是违法。

但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一些民族和部落也确实存在性公开的现象,但这仅是婚姻习俗中的一个程序,并非一贯如此。例如,在喀麦隆,新婚第一夜晚新娘的公公带头“听洞房”,夫妻圆房后,如果新娘是处女,公公会高兴地让新娘的姑姑们帮她洗身体,给她身上涂油,公公还要向儿媳的脚上洒水,以示祝福。非洲还有一些部落,新婚第一夜,新娘的妈妈要在床下指导做爱,传授做爱技巧。

性不能胡来

法国文坛巨匠维克多·雨果(1802-1885)写道:“爱就是行动”。“女人需要爱,男人需要性”这个古老的观念早就不灵验了,现在,女人对爱与性的追求与感受与男人没什么不同。人们追求性爱,是因为它能给身心带来愉悦。但是,人的性与其他动物的性有本质的不同,那就是人的性有它本身的社会属性。

一些性学家提出“性爱三原则”或“性爱无原则”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只不过是“杯水主义”的翻版而已。

性与生俱来,但不能胡来。人在追求性爱享受时,不要忘记自己是个有别于低级动物的人,既然是人,就要遵守他所在社会传统文化和各种规范。说性是圣洁的,那性必须把性建立在爱的基础上,而不是用性去交换其他利益。

由此看来,性爱有原则的,不遵守这些原则,也就失去了做人的道德基础,这是对社会文明的破坏。(本文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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