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生命说真话的湖南汉子:沈荩

史遇春 原创 | 2017-11-05 18:55 | 收藏 | 投票

编撰:史遇春

沈荩(公元1872年~公元1903年),字愚溪,原名克诚,湖南善化(今湖南长沙)人。

戊戌变法(公元1898年6月11日至9月21日)”时,沈荩与谭嗣同、唐才常等交往,认为要革新湖南,非有一番破坏不能奏功效。变法失败后,沈荩留学日本。

公元1900年(清德宗光绪二十六年)春,沈荩返回上海,与唐才常等共组“正气会”,旋改名“自立会”,他担任干事,主持交通,出力甚大。

随后,沈荩到达汉口,致力于自立军运动,担任右军统领,在湖北新堤活动。事败后,他辗转上海,潜往北京,从事反清活动。

公元1903年,沈荩因揭露《中俄密约》於天津的英文报纸,引发在东京的中国留日学生和国内各阶层的反对。同年7月19日,沈荩被捕,被判斩立决。适逢清廷万寿庆典,不宜公开杀人,遂改判杖毙。7月31日,沈荩被狱卒杖打200余下,未死,后用绳索勒死。

沈荩被杀的事情经过如下:

沈荩在天津时,受聘为“报馆访事”,同时,他还兼任一家日本报纸的通讯员。他开始以此身份为掩护,继续从事反清活动。当时的北京,正处在八国联军的控制下。沈荩擅长交际,很快,他便与八国联军的部分将士混的十分熟稔。北京的一些社会名流,听说沈荩认识不少外国人,于是,纷纷前去结交他。为了从这些权贵口里打听到有用的信息,沈荩也与他们周旋,尽量和他们欢谈宴饮,虚与委蛇。

公元1903年,沈荩从满清权贵口中得知,中俄两国将要签订秘密协约。经过对协约内容的了解,沈荩认为,这个协约有损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了阻止满清政府的黑暗行为,沈荩决定,在协约签订之前,一定要把这份秘密协约的内容昭示天下。

协约的签订,是因为本年沙俄背信弃义,拒不履行1902年《交收东三省条约》中分期撤兵的约定,还逼迫清政府签订新的秘密协约。根据章士钊撰写的《沈荩》一书记载,公元1903年3月:

“俄政府有要求满政府之密约七条,如下:(一)清国不可将东三省之地卖与或租赁于列国。(二)沿营口至北京之电线铁路,俄国可于其旁另自架设别线。(三)不论何事,清国于北清苟有建设,不得佣雇他国人。(四)营口海关税务,当使中俄银行管理,税关长必用俄国人,且令税关兼理检疫事务。(五)东三省地除营口外,不得开放为通商市场。(六)蒙古之行政组织不得有所变更。(七)拳匪乱事以前,俄国所得之权利,不得有所损害。”

经过多方努力,沈荩最终通过政务处大臣王文韶之子,拿到了《中俄密约》草稿的原文。沈荩迅速将《中俄密约》的草稿寄给了天津英文版的《新闻西报》。《新闻西报》收到秘密协约的草稿后,当即原文刊登。随后,这份由《新闻西报》刊载的《中俄密约》,被国内外各大新闻媒体纷纷转载;当时的日本新闻界,还专门为此出了一期号外。

《中俄密约》的内容刊发公布后,国内外舆论一片哗然,满清政府陷入了非常难堪的狼狈境地。在国内外强大舆论的压力下,满清政府不得不放弃秘密签订《中俄密约》的计划。

《中俄密约》泄密后,满清政府立即派人全力查找密约泄露原因。公元1903年7月19日晚上,沈荩在北京的寓所被捕。

审讯期间,沈荩自始至终没有否认这件事,他坦承自己所作所为,并严厉痛斥清廷的可耻行径。

沈荩入狱后,清廷唯恐夜长梦多,决定尽快将他处决,他从被捕到被杀仅20天。时年7月,正值清光绪皇帝生日的万寿月,不宜杀人。清政府遂决定改行刑方式为杖毙,即用棍棒活活打死。

据《大公报》载,沈荩行刑之状,惨不忍睹:

(清政府的刑部)“特造一大木板。而行杖之法,又素不谙习。故打至二百余下,血肉飞裂,犹未至死……”

“骨已如粉,未出一声。及至打毕,堂司以为毙矣。不意沈于阶下发声曰:‘何以还不死,速用绳绞我’”。

一年后,维新派人士王照获罪下狱,恰巧关在沈荩住过的牢房,他在《方家园杂咏纪事》写到:

“粉墙有黑紫晕迹,高至四五尺,沈血所溅也。”

沈荩死时惨烈之状,不堪回想。

沈荩死时,年仅31岁。

沈荩死后,更激起了民众对满清政府的痛恨。就连外国报纸,也因为此事,纷纷对清政府加以谴责。

公元1903年9月14日《大公报》披露:

“探闻政府自杀害沈荩后,各国公使夫人觐见皇太后时,谈及沈之冤抑,慈禧亦颇有悔意。已面谕廷臣,会党要严拿,万不可株连良善,致离人心,等语。近日政府十分和平,绝无不合公理之举。盖恐驻京各国公使啧有烦言也。”

满清皇太后迫于各公使的压力,公开表达了“仁慈”和“悔意”。

沈荩死后,《中国日报》发表唁文:

“沈君之死,鬼神为之号泣,志士为之饮血,各国公使为之震动,中西报纸为之传扬,是君虽死之日,犹生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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