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教育促进会(China Media Edu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MEPA),是由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传媒教育机构、科研机构、院校以及热衷于传媒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区政府批准,自愿联合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
协会简介
中国传媒教育促进会(China Media Edu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MEPA),是由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传媒教育机构、科研机构、院校以及热衷于传媒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区政府批准,自愿联合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其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团结和联系各地广播影视传媒工作者,通过组织地区以及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为我国广播影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应有贡献。本会的业务范围为:(一)开展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工作,结合各地区和各单位的意见,提出发展与改革建议;(二)收集和分析国内外行业信息、推广与展示行业成果;(三)组织、承办行业各类会议以及展览展示等活动;(四)促进地区和国际间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五)承办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六)根据需要,开展有利用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本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
主要职责
(一)开展传媒教育培训工作和科学研究、表彰先进团体及个人、举办各种有利于传媒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二)筹集和管理传媒教育发展基金。
(三)加强同热衷于中国传媒教育事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内外友好团体及个人的往来和相互合作。
主要高校
目前国内开设传媒专业院校众多,主要代表有以下学校:
中国传媒大学、浙江传媒学院、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北京电影学院、中央戏剧学院、中国戏曲学院、北京舞蹈学院、解放军艺术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南京艺术学院、河南大学、中华女子学院、山东艺术学院等。
理事成员
中国传媒教育促进会理事名单
会长
王涛北京厚朴堂教育集团董事长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传媒教育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edia Edu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MEPA。
第二条中国传媒教育促进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团结和联系各地广播影视传媒教育工作者,通过组织地区以及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为我国广播影视传媒教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广播影视传媒教育事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工作,结合各地区和各单位的意见,提出发展与改革建议;
(二)收集和分析国内外行业信息、推广与展示行业科技成果;
(三)组织、承办行业各类会议以及展览展示等活动;
(四)促进地区和国际间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承办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根据需要,开展有利用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推选产生。其职权有: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有: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五)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有: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的委托,可以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本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