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不同了男女为啥不一样?

司建国 原创 | 2017-05-31 23:57 | 收藏 | 投票

常州离婚女教师与十四岁男生性关系催生修改强奸罪

文|司建国

据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常法宣记者刘国庆)5月31日上午讯,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其中一起案例为,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在信息时代这类不是新鲜事情了,问题是一说强奸还是给人的印象是说男人的,没女的,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强奸罪需要重新定义了。

首先,我们认为常州法院判的罪行牵强附会,完全不符合罪的客观主体和法律条文精神。
其次,我们也为常州法院勉为其难断案而同情。因为我们知道: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为此,强奸罪应该修订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男人和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男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纵观全案,常州法院判黄女士为猥亵儿童罪不符合法理,判强奸罪也没有法律明文,故,根据社会发展修改强奸罪法律才是正道。

   为便于读者理解本文修改强奸罪思路,全文辑录报道: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常法宣记者刘国庆)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其中一起案例为,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
 
据了解,黄某(女),原系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该起案件中,黄某30岁左右年纪,离异。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黄某第一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在黄某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该案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起案件中,因此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个人简介
人民网看地方、廉政名博评论员,多家中小企业战略发展管理顾问。60大庆百种献礼图书《我的名字叫建国》60名主人公之一。 94年至今,曾力推两家大型中外合作企业成功上市并任高管。终生实践: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 文革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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