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郑应选 原创 | 2018-11-13 08:58 | 收藏 | 投票

 森林采伐既是培育森林的措施,有事利用森林的手段是连接森林经营与社会需求的重要纽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为核心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包括: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和木材凭证采伐管理制度。自1987年我国实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以来,这一制度为有效地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保持森林资源的增长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森林采伐管理制度遇到了挑战也暴露出了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甚至阻碍了林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新的形势下研究能保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森林资源管理新制度迫在眉睫。现阶段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对提高森林资源的生产供给和生态效益,对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也是摆在林业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恢复生产、发展经济成为国家在当时的首要任务。一方面,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建设急需大量木材,而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森林资源很少,木材生产能力也不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另一方面,林业行政管理基础薄弱,再加上许多地方毁林开荒,一些地方政府靠砍伐木材增加收入,有些木商和不法分也乘机乱砍滥伐森林,致使很少的一点森林资源还在继续减少.针对这种情况,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把普遍护林作为首要任务,禁止滥伐滥垦森林,各地政府也积极组织群众成立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制止乱砍滥伐,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1950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 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指出:公有林 (包括国有林)应由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或中央委托的各级林业机构经营采伐,统筹供应公私用林。其他任何机关、部队、学校或企业不得借口任何理由自行采伐。个别地区驻军确因自用燃料无法购得而需樵采时,必须经当地专署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机关核准,在公有林指定区域作合理的修枝疏伐,并照缴山价。这一政策的实施,使我国林业进入开始强化管制初级阶段,为林业的建设莫定了基础。

这一期间主要是文革时期,这场“革命”使林业建设遭受巨大损失。各级林业机构陷于瘫痪状态;林业方针、政策和规章被废弃;集中过量采伐和乱砍滥伐,毁坏了不少林木:造成树权、林权不清,林木、林地所有制混乱,挫伤了广大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加了林权、树权、地权的纠纷。

根据林业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林业部于 1964 年提出“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造管并举,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的林业建设方针,虽有效地促进了林业的巩固、充实和提高,但并未从根本上扭转采伐管理失控的状况。

1978年起,我国林业进入了全面恢复振兴时期。1978年12月召开的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针对林业建设的拨发正和恢复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主要有:恢复、重建和充实加强了林业管理机构;颁布一系列法令,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开展了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建设重点防护林体系赫的用材林基地;调整采伐任务,稳定原木产量等。

自197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表《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标志着我国采伐限额制度的确立。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按规定照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总原则,根据森林资源消长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按照每5年为一个计划期进行调整,分别按省、市、自治区编制。

“七五”期间的采伐限额制度是从总量上对森林采伐进行控制,分别对各省、市、自治区的采伐数量给出具体的指标,要求采伐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采伐限额总量。“七五”期间的采伐限额仅是对森林采伐的总量进行了控制,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并没有有效地解砂乱砍滥伐现象,尤其是在国有林区森林超限额采伐现象依旧十分严重。

针对“七五”期间采伐限额政策的不足之处,“八五”期间,我国对采伐限额制度进行了改进,主要表现在除对可以采伐的林木进行总量上的控制以外,还按照森林资源的消耗结构,分别核定商品材、农民自用材、生活烧材、工副业烧材和其他用材等分项限额指标,并对国营林业企业和国有林场也分项列出采伐限额指标。给出5年某地区或某单位采伐蓄积(包括毛竹)的最大限量,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实施细则、审批执行程序、检查监督措施等,确保这一制度的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大量存在的乱砍滥伐现象,加强对森林资源的有效管理。

“九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在“八五”的基础之上,不仅按照森林的消耗结构进行分类,而且进一步从采伐类型上进行分类。“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核定的总量指标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核定的各分项限额指标,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cm 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十五”期间的采伐限额更加注重科学、合理的编制采伐限额计划。在编制“十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计划时,其总的原则是要求森林资源数据统一和准确有效的原则;分类经营和分类指导的原则:全额控制和分项管理的原则。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制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遵循了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和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充分体现了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统筹兼顾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按照森林资源科学经营管理的要求,积极推行分区施策、分类管理,正确处理森林培育与采伐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到在培育中合理采伐利用,在利用中积极加强培育。与前几期采伐限额相比,“十一五”采伐限额的特点主要体现在:① “十一五”采伐限额从采伐方式设置、利用布局安排,到森林采伐量核定,始终以优先保障生态建设大局和森林资源持续增长为前提,充分突出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这条主线。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全国“十一五”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仅占全国活立木总蓄积量的1.82%和林木年均净生长量的49.9%,充分反映了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的总体要求。②高度注重了三个结合。一是注重了与促进森林经营的结合。“十一五”采伐限额充分考虑了加强森林科学经营、提高森林质量的需要,对抚育采伐限额指标予以充分满足,全部按照编限单位的需要量确定。在实际执行中,抚育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同采伐类型的天然林限额.二是注重了与推进采伐管理改革的结合。“十一五”采伐限额制定充分借鉴了森林分类经营改革和人工商品林、工业原料林和农田防护林等采伐管理试点的成果,对达到一定规模人工商品林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实行了单独编限,对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年龄由所有者自主确定,其采伐限额按编制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三是注重了与林业重点工程管理的结合。严格做到了与林业重点工程资源管理政策的有机衔接。

多数的学者及领导认为,自1987年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以来,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局面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对于建立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对于实现林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一经济效益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在肯定采伐限额制度积极性作用的同时,我们清醒看到该制度自身及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为寻求解决途径,制定相关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方向,但总的看,对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改革尚未形成具体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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