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毒针扎死女友被判无期,赔偿真能换来谅解?

周蓬安 原创 | 2018-11-06 11:23 | 收藏 | 投票

 周蓬安:毒针扎死女友被判无期,赔偿真能换来谅解?

因感情纠纷,在多次挽留无效后,男子王强(化名)用事先准备的含有化学品成分的注射器具对女友刘云(化名)进行注射,后刘云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因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北京一中院对王强从轻处罚,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11月5日《北京青年报》)

古人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可到了如今却时常“变卦”。比如清华总裁班众筹餐厅,资产仅余账户资金五千余元,但所负债务总计却三百余万元,此外还有一百余名客户办理的充值卡费未退。一旦法院判其破产,那34名投资人也就不需要偿还这些债务了。
而不断出现的杀人案,也时常因为各种不同的理由,凶手没有被判处“真死刑”(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决的理由很多是“因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比如去年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女博士杀人分尸案”,说的是31岁女博士程某在地下车库持绳索勒死男子张某并肢解,后伙同其母亲抛尸,因赔偿死者家属350万元并获得谅解等因素,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该案中,作案男子王强供述“因为之前看新闻有偷狗贼使用毒针不小心扎到自己人,结果时间很短人就死了,他觉得这个东西特别适合他,所以他就在网上想买这些东西。”
从这个供述内容看,王强当初绝对是抱着故意杀人的动机,才不惜那么麻烦自己。虽然案发后说仅仅是为了“吓唬、吓唬女友”,那也仅仅是“不想死”的托词。而他用事先网购、并用动物做过测试实验的含有化学品成分的注射器具对女友进行注射,致其死亡,杀人动机无疑属处心积虑,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理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使法院认定其家人事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死者家属谅解,至少也应该判处死缓啊。
如今王强仅被判无期徒刑,且没有附加“终身监禁”条款,不排除该杀人案犯很快由“无期徒刑”变成“有期徒刑”,然后继续减刑。而按照“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之规定,如果王强服从管理、认真改造,服刑13年后被释放,此时也仅仅35岁,仍可可娶妻生子,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我就担心,受害人父母在13年后看到杀害自己女儿的凶手过得还蛮滋润,会是什么感觉?
我是怎么也想不通,王强用歹毒的手法杀死了女友,而女友的父母在得到金钱赔偿后竟能谅解他,这完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人性。可在法律裁判书中,却是不断出现。我不知道这是不是规范性的法律用语?即使是,也非常不妥。这不禁让我想起发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检察院,让嫌犯父母对受害人亲属实施赔偿后,强奸未成年少女案双方“冰释前嫌”、故意杀人案双方“握手言和”,而且这一荒唐案例竟然还成为值得检察机关炫耀的“政绩”。只是在舆论近乎“一边倒”的批评声中,河南省检察院不得不反思该案存在的问题,这名被他们宣传“重返校园”的强奸嫌犯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我们经常说中华文化源远流长,中国汉字博大精深。可我们的司法文书中缘何不断出现令人匪夷所思的词汇?我们司法人员的脑海里,汉语词汇就那么贫乏?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使用过的“冰释前嫌”、“握手言和”,估计其它司法机关今后一定会慎重使用。但已经被普遍使用,甚至已被法律固定下来的“因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能不能也换个说法?比如将“谅解”换成“宽恕”,是不是更为恰当?(我的主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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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愿分手用毒针扎死女友 用动物做实验测药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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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四获“人民网十大博客”、四获“新华网论坛十大网友”,曾起草过多个全国“两会”提案、议案、工作建议。联系邮箱:wuhud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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