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刑责年龄过高,为12岁男孩弑母壮胆

周蓬安 原创 | 2018-12-15 07:26 | 收藏 | 投票

 周蓬安:刑责年龄过高,为12岁男孩弑母壮胆

12日,媒体称湖南省益阳沅江市12岁弑母男孩吴某康已被释放,家长欲让其返校上学,却遭到其他家长们的反对。益阳市教育局表示,计划将其调换到无人认识的学校上学,目前其亲属还未答复。

一名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一名12岁的小屁孩,竟因为母亲平时管教严而心怀仇恨,拿刀子把亲生母亲给杀了。如此残忍的性格,是如何培养出来的?为什么会发生如此有违人伦的惨剧?表面上看,这是家庭教育不当造成的,但是否与社会大环境有关?我们需要反思,这个社会何以变得如此暴戾?我们的法律为何制止不了这类暴戾?
古时候,这个孩子会被“沉井”,甚至被凌迟处死。可如今,法律对他却毫无办法。我们的法律究竟是进步了,还是因为过于超前,实质上却是很大的退步? 
类似惨案在我国不是第一次,也绝对不会是最后一次。两年前,黑龙江省肇东市发生一起凶杀案,16岁女孩在家中竟将母亲折磨8天致死!
而不久前,山东济南一24岁大学生杀死陪读母亲,老师称其“可能是精神或是心理方面的,已经留了两年级,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今年毕业。”但即便患有忧郁症,也不该杀人,更不该残杀陪读的母亲啊。近几年,那么多的官员坠楼、坠河,也没看到又一位杀死家人的啊。这种人就 是“惯子不孝”,父母照顾过于溺爱所致。
这个小畜生杀了亲生母亲,因为不满14周岁而不受法律制裁。而他被释放后,虽承认自己错了,但却认为不是什么大错,“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他在杀他亲妈的时候,其实深知法律奈何不了他,因此事后很自信地称“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但是,法律上的“无罪”并不代表人们基于原始价值观而在道德层面上的宣判也是“无罪”的。法律可以饶过他,但人性道德不能接纳他。家长欲让吴某康返校上学,遭到其他学生家长反对是必然结果,而且其他学生家长反对也合情合理。因为无论是其他同学还是孩子家长,甚至学校老师,都无法接受这种具有反社会人格的学生回校。而那些与吴某康同龄,普遍缺乏自我防护能力的孩子们,谁还敢和一个残暴地杀过自己母亲的人在一起?一旦进入校园,其他同学甚至老师就有可能处于危险境地,甚至导致人人自危状态。益阳市教育局计划将其调换到无人认识的学校上学,难道就不考虑后果?
但惨案既已发生,如何安排吴某康今后的生活和学习,就值得这个社会探讨了。目前显得荒唐的是,吴某康不但没有受到任何惩罚,似乎还享受着政府管他吃住,让他住进招待所,学校还要派其任课老师每天来招待所给他辅导功课。
这显然是不可持久的做法。建议还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这种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又不构成犯罪的少年,提前送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而更需要做的,是对滞后于时代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其实,如今12岁的孩子,已具备基本的是非判断能力,对死亡更是有着深刻的认知,他在杀死母亲前,或因法律层面“无罪”在给他撑腰。从这个孩子事后所说的一些话看,他知道杀人是犯罪,但也知道他这个年龄杀人,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现在看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已经显得极为必要了。
我们回过头来看,中国制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这个个规定,是因为其特殊的社会环境。
在1979年制定刑法的时候,中国还处于缺吃少穿时代,考虑到当时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等多种因素,并借鉴国外做法,制定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应该比较符合当时的基本国情。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发展,孩子们的平均身高比80年代有了较大的增长,孩子进入青春期的年龄也比80年代提前了不少,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成熟的速度加快,其辨识和控制能力显著增强。
据相关机构调查,我国青少年的发育情况至少比20前提前了二至三年,犯罪的初始年龄也随之越来越低。不满14岁的少年儿童犯下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已是屡见不鲜。
网上资料显示国外部分国家的刑责年龄如下:
在未成年人(18岁以下)的总数超过一千万人的国家或地区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11个国家将该年龄定为7岁;定为8~10岁的,则包括英国、乌克兰、埃塞俄比亚等10个;定为12~13岁的有韩国、法国、波兰等7个;14岁的是6个;14岁以上的只有埃及、阿尔及利亚等5个。
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10岁。在中国香港,根据香港《少年犯条例》第三条,10岁以下的儿童“不能被宣判犯罪”。
而在美国,有一半的州已经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例如:内华达州为8岁,科罗拉多、路易斯安纳和南达科他州为10岁,阿肯色州12岁,伊利诺伊州和佐治亚州13岁,明尼苏达州14岁,德克萨斯州15岁。
我曾经建议,尽快降低刑责年龄。
一、将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从16周岁调低为14周岁。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对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将现行刑法中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也就是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程序。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有更大的可塑性,改造的空间较大,因此在执行刑罚时应与成年犯人分开,避免感染恶习。此外,对于社会危害性小、对自身犯罪事实真心悔悟、改造效果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封存犯罪记录,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以便于他们悔过自新,重新生活。
个人简介
民盟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四获“人民网十大博客”、四获“新华网论坛十大网友”,曾起草过多个全国“两会”提案、议案、工作建议。联系邮箱:wuhud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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