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张扣扣案,王正军提前释放是否合法?

周蓬安 原创 | 2018-02-21 09:26 | 收藏 | 投票

 周蓬安:张扣扣案,王正军提前释放是否合法?

年“春节”长假,网络关注度最高的无疑是陕西汉中“2•15除夕杀人案”了。该案说的是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除夕夜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致2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杀人凶手张扣扣因为22年前、13岁时目睹母亲汪秀萍被木棍打死,杀人者王正军(张扣扣姐姐称凶手系王家老二王富军,王家运作未成年人王正军“顶包”)仅被判7年,蹲了3年大牢便被释放,因此记恨在心,如今上演了一出“张扣扣复仇记”。

虽然目睹母亲被打死,会造成一辈子心灵伤害,但一次性就结束了三条鲜活的生命,无论怎么说也已构成重罪,虽然他在现场有意放过妇孺,表现出了侠义气息,但也只能作为日后量刑时的“宽大”理由。虽然笔者在跌宕起伏的“于欢案”中坚持于欢拥有无限自卫权、“于欢无罪”的观点,但就该案而言,绝不支持网络一片“叫好”声。网上诸如“张氏男儿已长成,廿载铭记弑母凶,一朝仇报天下知,原是奇冤在胸中,虽是杀人不应该,笑对赴死人动容,谁人不想有长生,奈何世道有冤情!”、“从军报国是忠;为母报仇是孝;不杀妇幼是仁;不伤无辜是义;坟前拜祭是礼;忍辱廿年是智;投案自首是信;此真乃英雄也!”等赞美诗篇,简直是车载斗量,为残酷的杀人行为点赞,为杀人嫌犯叫好,这类打着匡扶正义的旗号,实则完全没有一个法治社会应该拥有的基本是非观。

因为古代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人们只能崇拜除暴安良的侠士,因此才会将梁山好汉随意杀人的“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视为“正能量”。现在我们知道,那是私刑,奉行的是一种江湖法则,丛林法则,凭的是谁的拳头更大。而在现代文明社会,大家遇事都该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解决,没有必要野蛮地打打杀杀,文明社会绝不能容忍私刑的扩张。
难以置信的是,微信中还在大量转发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的一篇“雄文”。该文称:张扣扣在杀母凶手得不到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杀了凶手,是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机关应当尽快释放张扣扣,才能震慑那些有钱有权有势的犯罪分子。法律死了,儿子没有死。我为张扣扣点赞。这是一个儿子对母亲的挚爱,这是一个人对司法不公的宣战。
只是有点不好意思,“最讲认真”的我在网上怎么搜索,也没找到国际政法研究院这么个机构,说不定又是一个“山寨单位”。

在笔者看来,张扣扣因为要为母报仇而杀人,应该是铁定的事实。但这种报仇,无疑是建立在两种可能的基础之上:一种情况是,当初法院判决公正,杀害其母亲的凶犯已经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张扣扣仅仅是心胸狭窄且生性暴戾而杀人。若是这种情况,虽然该案没有殃及妇孺,张扣扣也可称为杀人恶魔,理应受到“杀人偿命”的处罚。另一种情况是,法院判决确实不够公正,张扣扣一家虽然对判决不服,但未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导致张扣扣产生“有冤无处申”的感觉,最终确定“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导致惨案的发生,那么张扣扣即成为司法不公的受害者,量刑时理应考虑。若张扣扣姐姐所言(王正军大哥王校军系“两合乡乡长”未必可信,但肯定是乡干部)属实,那或许就暴露出当初司法机关只信乡干部家人,不信死者亲属的大问题了。

昨天在《张扣扣案,汉中法院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中。笔者指出了判决书中的一些漏洞,尤其是将王家老二王富军列为证人,真是荒唐至极。现在看来,貌似有欲盖弥彰的意思。
上文发微信公众号后,一位ID为“石雨”的网友给我留言两条,比较专业,有的内容已经被我重新学习领会,有的观点我一时还没有查到依据,有的也不能认同。现复制过来,供广大网友探讨,希望有法律专家参与讨论。同时,这位网友的留言,也让我更加坚信,相关法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是非常必要的。以下是这位网友的留言:
1、案发那年是1996年,当时我国适用的刑法“79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不能适用死刑,这个规定一直沿用至今。而依法应当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王天军当时也并未被法院减轻处罚,只是在法定刑之内被从轻处罚。由于有三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未成年人犯罪、邻里纠纷引起、对方先动手),因此法院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判处王正军7年有期徒刑完全中规中矩。报道中说他很快就释放出来,究竟多快没讲清楚。但现实中几乎所有的犯人都是在服刑后能得到减刑的,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象他这种未成年人犯罪普遍会引用刑法规定的“假释”制度,在劳改2、3年后假释,这在法律框架内是合理合法的(可上网搜索相关法律),但不懂内情的人容易误以为司法腐败导致提前将他“放”出来了……
2、假释在服刑期满一半后可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又特别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判刑的,可以斟情提前假释,这个规定是针对服刑期而不是针对犯罪后果是否死了人。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了7年,那坐牢3年后假释那也是合法的。但减刑也好,假释也罢,这都不是汉中法院做的。现实中,我们国家是将罪犯送到异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的,象这种判处有期徒刑的,如果需要减刑或假释,是由监狱提出,由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这与当初作出判决的汉中法院没关系。希望能公开我的留言给大家参考、批评或指正。
针对这位网友的留言,我再次呼吁相关法院出面解释,王正军是不是服刑三年就被释放?若属实,王正军服刑三年被释放的时候已经20周岁,此时提前4年释放究竟合法还是不合法?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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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四获“人民网十大博客”、四获“新华网论坛十大网友”,曾起草过多个全国“两会”提案、议案、工作建议。联系邮箱:wuhud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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