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文件行政事业大型国企退休参战老兵可以领参战补贴

廖生明 原创 | 2018-04-02 14:05 | 收藏 | 投票

 省厅文件行政事业大型国企退休参战老兵可以领参战补贴

 

福建省民政厅优抚处2007817日福建省民政厅优抚处《通知》第二条的含义。

007817日福建省民政厅优抚处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参战退役人员有关认定工作的通知》,上面有市优安办签的“请各县(市、区)按照省厅要求操作。”的字样。

《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参战退役人员有关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对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的认定,凡在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有大型国有企业工作的应认定为有工作单位,其它可视为无工作单位,请你们按此处理。”

任何人包括文件制定者本身都不能违背文件文字本来的意义、不能违反逻辑去解释文件,这是通行世界之公理。公理与天齐,比皇帝都大,任何人都不能践踏公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各级官员更不能找各种借口践踏公理。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也决不会允许官员找找各种借口践踏公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决不会允许官员找任何借口践踏公理。根据这一条公理去解释文件能不能把曾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来工作过的退休人员认定为有工作单位呢?

首先,从语法上讲“在………单位(或企业)工作的”属现在进行时,表示现在是在该单位工作的。也就是现在是该单位的干部或职工。若要表示过去曾在某单位工作过,则应用“在………单位或企业工作过的”,或者“曾在………单位或企业工作的”。从语法结构看省厅文件第二条“在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有大型国有企业工作的”不能包含曾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来工作过的退休人员。若要包含这些单位的退休人员,应在“工作的”之后加括符,括号内写上“含工作过的”或是“含退休人员”

其次,007817日福建省民政厅优抚处《通知》第二条的逻辑结构是排除法。除了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大型国企工作的之外,不管他是否有工作,不管他工资比在上述单位工作的相应人员工资高多少倍,甚或年收入几亿、几十亿的私营企业主都可视为无工作单位。也就是有工作的,但不是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大型国企工作的可视为无工作单位。有工作的视为无工作单位,而没有工作的退休人员却要被视为有工作单位,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第三,从概念的外延上讲某单位工作人员与在某单位工作过的退休人员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互相包含。比如说某县县长当然是指现任县长,要表示过去的县长,应说某县原县长。从形式逻辑上不能用“在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有大型国有企业工作的”来表示在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有大型国有企业工作过的退休人员。应当用“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有大型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来表示在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工作过的退休人员。

第四,从行政编制法的角度看,“在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工作的”代表该单位正式在编人员。退休后就不再占用单位编制职数了,当然就不属“在该单位工作的”。实际上在该单位工作,但不属该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也不能算该单位人员,也不属“在该单位工作的”。 从行政编制法的角度看,“在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包括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

第五,从最普通的老百姓最容易理解的道理上讲,谁也不会把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与这些单位的退休人员混同起来。比如需要找乡长办某事,他不会糊里糊涂地把一个曾任乡长的退休人员当乡长看待。

第六,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与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退休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的资金来源不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全部或部分来源于财政拨款。根据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2014年9月份之前退休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来源于财政拨款。201410月份之后退休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来源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虽然最近几年退休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龄中有很大一段时间是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影响这些人员退休金的资金来源性质。

第七,从情理上讲,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其退休金只相当于其在职时工资加各种奖金的月平均额(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第十三个月工资、精神文明奖、绩效奖、综治平安奖、加班工资、误餐补贴、电话费、有些单位还公休未休工资)的百分四十几。从情理上讲要把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和该机关在职人员一样看待,你应该先把他们的退休金补到和在职时的工资一样多。

综上所述:行政事业单位和大型国企退休的参战老兵可视为无工作单位,可以领参战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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