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电梯劝烟致死案判劝烟者无罪》的消息引起了我的关注,基本案情是:杨某在进入小区电梯时,发现段某在里面吸烟。出于医生的职业敏感,他对段某进行了劝阻,二人发生了言语争执。后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将二人劝离,杨某去取了快递,段某则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没想到的是,段某却在办公室内突发心脏病,不幸猝死。这样一件事,被死者一方的家人田某将杨某告上来法庭,要求四十余万元的经济赔偿,一审判决的结果是: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显然,这样的结果离死者家属的要求相差甚远,于是乎又上诉到中级法院,没想到事与愿违,原本想多得些赔偿,结果是二审宣判杨某无过错,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这个结果在让原告感到意外和失望的同时,也成了人们议论的焦点,一审中参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看来,一审的判决中认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无过错显然是有所不妥,起码是在电梯里吸烟的行为存在着过错或过错在先,是一种缺少功德的行为,怎么叫没过错呢?
日常生活中,经常能够遇到在电梯里吸烟的行为,一般来讲,是很少有人敢于劝阻的,因为这很可能要受到伤害,既然敢做电梯里吸烟,一定是不止一次的行为,哪就那么巧:就在电梯里吸了一次烟,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既然敢在电梯里吸烟,基本上都是那种漠视旁人的存在,漠视旁人的感受、劝不了的“理直气壮”的人。2016年10月的一天,廊坊三河市的李女士带着孩子乘坐电梯,遇到一名渣男在里面吸烟,李女士劝渣男不要再电梯里吸烟,那男子非但不听,还对李女士进行暴打,从视频中看到渣男轮拳的动作非常熟练、迅速和狠毒,之后该男子竟然逃之夭夭,由此据说还惊动了公安部通缉此人,让人遗憾的是,一直没有看到这个人被捉拿归案的报道和消息,因为本人一直也在关注此事,并没有看到后续报道,那个人渣、胖乎乎的小白脸在打了人之后消失了,至于李女士,以后在电梯里还有人吸烟她还敢于上去制止吗?不得而知。
2016年10月廊坊三河市的李女士带着孩子乘坐电梯劝阻吸烟被打
关于禁烟,国家已经出台了比较严格和详细的法律法规,但不少吸烟的人就是我行我素,烟瘾上来根本不顾及旁人的存在,让人非常气愤和无奈,能够在电梯里吸烟的人,说是渣男也不为过,谁也不愿意与这样的人发生口角,在电梯里吸烟的行为算不算坏人坏事? 如果不算, 起码也沾了点边,如果说算,那么劝这类人不要吸烟的行为就应该是与坏人坏事做斗争的行为,应该提倡和支持。如果换一种说法:将在电梯里吸烟轻描淡写成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但是在被劝阻无效、甚至由于被劝阻而发生了冲突,包括口角冲突,那么绝对也就升上到与坏人坏事做斗争的行为范畴了,不是吗?
二审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错误适用公平责任。而且一审判决判令毫无过错、正当的阻止他人吸烟的人承担侵权责任,不仅违反了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的法律规定,而且必将挫伤劝阻吸烟者的积极性,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这个事件中,向社会公众传递一个信号,即法律是鼓励、支持公民积极劝止社会不文明行为的,即使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意外,只要行为人在劝止过程中没法律上过错,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杨某出于人道主义,也发自内心地愿意对死者家属一定的补偿,既然没错,凭什么还要给人家补偿?这背后是被一种什么样的心态驱使着,也许是出于一种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心态吧。它在暗示人们什么?做好事也是要冒风险的,也是要付出代价的,不完全是好有好报那么简单。
在此我还想补充一点,轿厢电梯厂家应该在产品出厂的时候,在电梯中的醒目位置安放:“电梯内吸烟,你可能为此付出代价”的提示,有了这样的提示,也就省得旁人为此冒险了。如果说有了这样的提示还不能制止这种人渣的行为的话,那么真的就不是劝阻所能解决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