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同监84岁老人和“权色女局长”,谁更该保外就医?

周蓬安 原创 | 2018-08-16 08:37 | 收藏 | 投票

 周蓬安:同监84岁老人和“权色女局长”,谁更该保外就医?

84岁老人在狱中两次骨折,家属申请保外就医被拒。今日(8月15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老人家属再次前往监狱为其申请。此外,北京律师徐昕等6位律师作为申诉代理人,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将代理老人提出申诉。(8月15日《新京报(北京)》)

铁石心肠,看了这张图片心里也很难受。两年前,当地法院以“越级上访”为由,用被民间称为“口袋罪”的寻衅滋事罪判处82岁老太太李淑贤有期徒刑两年半,本身就值得社会讨论。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凭我对农村82岁老太太的印象,做以上某违法事项是有可能的,但要做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地步,难度还真的相当大。因此,我在《拒绝骨折85岁老太保外就医,千夫所指!》一文中,对法院判决老人有罪,提出了无关乎法律本身,仅关乎常理的质疑。如今也请办案法官对照一下,老太太被判刑,套的是哪一点?
在该文中,笔者还提出了另一个至今未见法律人士提及的话题,那就是即使老人有罪,应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但判老人“蹲大牢”而不给老人缓刑待遇,也属于“法外施罚”。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已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而无论从学术还是实务的角度看,“应当”和“必须”都属于强制性规范用语,在意思上没有本质区别。

基层法院如此无视《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应该不是法官业务不精,极有可能是有意为之。换句话说,法院从重从严处罚进京上访的李淑贤,其背后是否有一股力量在助推?
如果当初法院依法判老人缓刑,也就不存在如今争取“保外就医”一说了。河北省女子监狱、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也就不至于卷入这个舆论“旋窝”中来了。
昨天看到河北省监狱管理局貌似理直气壮的回复,我真的替他们捏了一把汗。如此挑战人类底线的事,做起来良心竟然丝毫也不感觉到不舒服,这些官员的心理素质真好。且不论监狱医疗诊所对李淑贤老人给出的“自发性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退变、左髋关节退行性病变”是否符合“生活不能自理”标准,就说你家监狱医疗诊所的检查结论,能有多少公信力?

由这个极端案件,又不禁令“记性特别好”的我联想到同样发生在河北省女子监狱,同样办理“保外就医”的另一个案例,那就是被媒体解读为靠权力诱惑、挤压,让男人上钩的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被称为“权色女局长”的安惠君,作为深圳市贪官,却在判刑之后回出生地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很快就获得“取保候审”待遇。
2014年12月12日,《南方都市报》一篇题为《深圳“权色女局长”再被收监 曾常调男警与其出差》的文章报道,“她不仅贪财,而且好色,经常调遣模样周正的年轻男干警与其一道出差,绯闻不断,也被称为权色局长……”曾经权倾一时的深圳罗湖公安分局女局长安惠君涉嫌受贿,于2004年10月被深圳市纪委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一审获刑15年。但在2007年1月,仅仅羁押不超过三年的安惠君就违法保外就医,得以监外执行刑期,直到此事去年暴露,今年7月再次遭收监。

安惠君在深圳工作,在深圳犯罪,在深圳被判刑,却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此时中国司法之乱,真的无法想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孙海等人因此被查,安惠君的妹妹安惠莲因操作保外就医,涉嫌行贿等罪名在河北邢台被起诉。违法保外就医的安惠君被重新收监,仍然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我相信参与“权色女局长”安惠君保外就医的人员不会少,虽然处理了多名干警,但当时在河北省女子监狱工作的狱警、检察官,应该还有不少在该监狱工作。那么,我就想问一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现局长,同监84岁骨折老人和“权色女局长”,哪个更该享有“保外就医”待遇?(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新闻链接:
84岁老人2次骨折保外就医遭拒 家属前往监狱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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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四获“人民网十大博客”、四获“新华网论坛十大网友”,曾起草过多个全国“两会”提案、议案、工作建议。联系邮箱:wuhud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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