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自然林经营,可望不可及

郑应选 原创 | 2018-09-30 09:04 | 收藏 | 投票

   选自:微信公众号:“务林人说说”

      近期,近自然林经营在森林经营领域议论的比较热火,与黑龙江比较,德国的森林面积为110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31.7%,森林蓄积量33.8亿立方米,每公顷蓄积量高达326立方米,全国年采伐木材6000万立方米。我国黑龙江的森林面积为1962万公顷,森林覆盖率43.16%,森林蓄积量16.45亿立方米,每公顷蓄积量只有84.37立方米,全省年采伐木材628万立方米(采伐限额)。人们普遍赞同近自然林经营的观点,并认为我国完全可以参照,更应该参照经营,本人的个人观点是:只可望,不可及。我国大型国有林区与德国的经营差距悬殊。

德国在战后20年左右,开始进行人工纯林转化,以营造更健康、更稳定的森林。直到今天,德国森林经营的目标始终兼具经济和生态、社会效益。我国虽然正在大规模开展以森林抚育为核心的森林经营,年均抚育规模高达1.2亿亩,目的是推动森林结构、质量和功能不断改善和提高。但在实际操作上是当做工程项目来管理,甚至被人民认为是民生工程,旨在提高林区职工和参与群主的收入,措施以割灌、修枝为主,达不到调整林分结构的效果,更谈不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兼顾。

德国的森林经营并非所有的森林都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目标不同,经营强度也不一样,核心是开展多目标森林经营。经济目标是森林经营的重要目标之一,获取木材始终是主要经营目的。多目标经营理念并非在所有地块都追求实现多个目标,而是根据立地条件、所处位置等的不同有所差别。城市周边主要满足居民游憩需要,陡坡主要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条件好的地块主要追求木材产量。而我国目前大部分国有林区在森林经营上把生态效益作为了政治任务,管理者的认识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政策上并不想放开,经营者对生产木材和经济效益避而不谈,甚至反感。

德国44%的森林是私有林,私有林主有很大的自主经营权,除了森林法规定的不能改变林地用途、采伐后须立即造林更新、一次性皆伐不能超过0.5公顷等要求外,采什么、在哪采、什么时候采、采多少、栽什么都是自己说了算。因此,私有林主开展森林经营的积极性非常高,总是想着再等等、再等等,采伐周期被延长至80年、100年、120年,这使得德国森林的平均年龄接近80年。与德国相比,我们国有林区经营显然不是利益驱动,更多的是信念驱动、行政推动。形成共识的是:森林经营是一项有挑战的工作,需要专业人才,具备经济、生态、社会等多领域、多学科的知识,还需要经营者有全局观,有对森林深刻、全面的了解。我们的大型林区对人才、对技术还处于不待见的阶段,靠专业人员经营森林好像没有人真正重视,恐怕永远达不到这个阶段。

德国有大量专业技术人员成立的公司,林主与它们签订合同,委托开展经营活动。德国的劳动力成本很高,专业公司普遍采用大型设备,以降低人工成本、提高效率。而大型设备的操作人员都需要经过专业培训,作业过程中,他们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安全,还要考虑森林的发展,以减少对土壤表面的影响和对留存树木的破坏。这一点,我们的大型林区远达不到。

近自然林经营是德国森林经营的核心理念,如何经营森林,就应该去问森林,森林会告诉你它的历史、现状以及需要采取的经营措施。例如,从树高可以看出立地条件,从干形可以看出其生长竞争条件。通过观察森林,可以明白自然力的未来发展是否符合预期,决定是否需要人工干预,而最大限度地运用自然力,可以减少人为干扰、降低人工成本,提高生态和经济等多方面的收益。而我们的显然不能靠问森林,究竟什么人说了算,各地区情况复杂,没人能说得清。

在德国人看来,中国现在劳动力成本还不太高,要利用这个机会,投入森林经营为未来创造更多效益。现在采取行动,将来,百年之后,会有更好的收益。毕竟森林、树木的生长有相同的规律,但实际上我们大型国有林区的近自然样板林,利益主体不清,责任主体不明,其实都是山寨样板林,说起来都有一套,做起来热一阵,冷一阵,都不持续,有一张纸大家都不想捅破,有些路宁可绕着走,也不愿意直接到达。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开展了这么大面积的造林,因此很难全面考虑立地条件、树种选择等综合因素。中国森林经营开展时间其实已经很长了,且经营大多基于短期目标。如果采用简单原则、单一措施去约束,很难符合实际需要,实践中也很难遵循,总之森林经营者没有一定的灵活度、自由度。

我国在一些林场正在推进森林经营样板示范林建设,如河北省木兰林管局、山西省中条山林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局等。这些林场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但他们仍然没有更大的经营自由度,经营活动处处受限,只有开片曲,没有片尾曲,为了示范而示范。

     本文是绿色时报一文的读后感,顺聊一些个人低级感受,旨在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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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区森林经营技术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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