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妄的“社会法人”论——与李东宏先生商榷

周长伸 原创 | 2018-09-07 08:00 | 收藏 | 投票

  虚妄的“社会法人”论 2018-09-06字号:小中大——与李东宏先生商榷

  近日,拜读了草根网博主李东宏先生的几篇文章,就其对于资源占有上的“社会法人”理论,不能苟同。

  在李先生理论里,“资源是上天赐给社会整体的财产,社会整体是每个社会成员作为平等股东组成的社会法人,政府是社会法人的代理人。”也就是说,资源是所有社会成员,即所有人的公共财产,政府作为所有人的代理人支配和管理这个公共财产。其中一部分,政府平均分配给每个人,以保障每个人的生活基础;另一部分,政府竞卖给公或私的企业,所得收益又可以反馈给所有人。而组成这个社会整体的每个人,都有来自社会法人平均分配的一份收益,和因参与企业经营或者劳动的另一份收益。这就是李东宏先生整个理论的框架和要义。

  看上去,这个理论蛮有道理。其实,就象李东宏先生批驳洛克把私有制理论建立在虚幻的基础上一样,李先生的立论根基同样是不实的。

  因为,不存在实然权利意义上的社会法人。

  权利有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之分。请看百度词条:权利通常包含权能和利益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是应然权利;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是实然权利。——对于上天赐给的谁的也是谁的也不是的资源,说每个人都有权利占有,也即人们通常说的“天下为公”,是指的应然权利。就是每个人都有开发利用和占取的资格,却不等于你实际拥有现成的结果。是不是真的归你所有,还看你有没有足够的能力和付出相应的劳动。

  举个例子来说。南极洲,对于上天赐给人类的这块资源,从应然权利上,每个地球人都有平等资格去开发利用和占取,但是并不等于每个人都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因而,在实然权利上, 也就是谁有能力开发利用,所得资源就归谁所有。据了解,现在能到南极考察的还只是少数几个国家,请问,如果某个国家开发了南极资源,地球上没能力到达南极的国家或者个人有理由因为应然权利而要求平分利益吗?反过来说,这个历经千难万险开发南极资源的国家会把所获收益平分给所有地球人吗?答案是不会!

  关于资源的道理,我创立了《动态资源论》,其中讲到,当一定的资源空间里生产单元(个人和企业组织的统称)不饱和的时候,谁有能力开发利用,所获就归谁所有,这就是私有产权的合理性,也是私有制的正义性,因为这个时候非排他性竞争代表了权利平等。如果这个情况下,把本该是应然权利的所有权,认为成实然权利的所有权,要求平均分配这个资源所带来的利益,一个是不现实,一个是恰恰违背权利平等原则。

  因此,对于上天赐给的应然权利上为所有人共有的资源,在实然权利上却是“无主”的状态,根本不存在先验的实然权利的社会法人。而真实的利益分配,是以实然权利为依凭的,没有足够能力获取资源实然拥有权的时候,资源所带来的收益,跟你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按照《动态资源论》所揭示的道理,人类面对的资源,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第次向人类敞开的动态空间。例如,原始社会人们的资源仅仅是自然生长的草籽和野兽, 铁器的发明,土地才变成资源,工业革命带来矿山资源,如今进入信息时代,人类又向看不见摸不着的领域开拓前进。每一次生产力的质的进步,都带来新的资源空间。这个新的资源空间, 在应然权利上,照例是归人类所共有,但是因为不是每个生产单元都同时拥有了开发利用的能力,因此,在实然权利上,仍然毫无例外的是谁有能力开发利用,谁就获得了该资源的实然所有权。你的应然所有权,只是体现在,你也有平等的资格去开发利用,资源空间足够大,没有谁阻挡你。

  这个道理,就是洛克在《政府论》中所论,“对于一定的资源,当你的占取不影响他人同样好同样多的占取的时候,你的占取是正义的。”

  李东宏先生之所以设想出一个“社会法人”概念,是因为李先生把资源面前人们的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混为一谈,直接无视二者的区别,把一种潜在的可能性等同于实际结果的拥有了, 从而有了要平均分配一切资源所带来收益的底气。从权利平等的角度出发,这对于竞争合理性所依存的法理基础,不啻于抢夺他人劳动果实的强盗思维。

  当然,洛克认为实然权利上资源先天无主,是对的,但是把私有制的合理性建立在资源空间里生产单元永远不饱和的认识基础上却是错误的。对后者这一点李东宏先生的批判是对的,即不能把资源一味看成是无限的。因为,由生产力进步所开拓的一定的资源空间,具有生产单元从不饱和到饱和的变化趋势。当生产单元饱和的时候,这个资源已经不存在非排他性竞争的自由了,按照洛克的道理,就是你的占取,已经影响他人同样好同样多的占取了,私有产权的正义性也就不存在了。

  《动态资源论》讲到,一定的资源空间里,当生产单元饱和的时候,代表正义的就是平分。也就是说,从应然权利上,这个资源是每个人所共有的,我也有了足够的能力,但是因为你的占取,现在已经没有了足够的资源空间,就等于你把我应该有的那一份也占下了,要还给我。这就是实然权利上公有制的正义性。

  洛克看到了资源的无限性,却没看到资源的相对有限性,才有了极端自由主义的经济主张。而真相是,资源是无限性与有限性的统一。人类社会的任何一个截面,都处于生产单元饱和与不饱和的叠加状态,与此相应,生产单元之间平分与竞争的平衡、公有与私有的共和才是正义之道,也是社会运行的总规律。

  由此可知,对于资源的占取,从实然权利的无主状态,到有主之私有,再到有主之公有,是一个历史过程,并不存在先验的“社会法人”一说。李东宏先生赖以否定自由主义经济的理由不成立,同时,李先生依托“社会法人”所建立的理论大厦也便立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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