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工商杂税(续六)

王红领 原创 | 2019-11-11 14:27 | 收藏 | 投票

        五、山海园林池泽税  

  所谓山海园林池泽税是指对山、海、江河、湖泊、草原、池塘、园圃、池 等的出产所征收的那些税。据史载,在汉代,这类型的税是属于皇室财政收入或是封君列侯的私人收入。具体来说,它包括三部分:
  ()山泽税
  山泽税是指那些对册泽之地所出产的东西所征收的税。山泽的出产,一般包括金、银、铜、铁、锡等矿产,珍禽异兽等特产,以及食盐、竹木等类。因为山林土地属于皇帝所有。因此,山林土地的出产物,也应归属于皇室收入。当人民进山采取山林出产后,国家按规定征收山泽税,用以解决封君的奉养之需。
  在汉代财政收入中,山泽收入占有一定地位。据记载:吴地有豫章郡铜山,吴王濞则利用汉初放松对山海之禁的机会,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获利很大,因而国用富饶初放松对山海之禁的机会,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获利很大,因而国用富饶
  ()征收自江河湖海的收入
  征收自江河湖海的收入,一般包括鱼、贝、菱、莲、藕、芦苇、花草、果木、菜蔬等产品的收入。此项收入,亦属皇室和封君收入。在西汉,少府置果丞、海丞各一人,主持收税工作。只是到了东汉,才把山泽税改属大农。
   对江海池陂的征税,遇上凶荒年成,也有减、免照顾。如元帝即位初,关东大水,百姓饥荒,疫病流行,元帝乃下诏:“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税。”即允许人民在皇室管辖下的江海池陂里捕捞以救灾,对其收入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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