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秦汉时期田赋的征课范围和方法
据记载,秦汉时期田赋的征课范围为所有与土地相关的出产物,主要包括粟米和刍稿,而且均以实物交纳。
而秦汉时期田赋的征课方法和田赋的征课依据是土地册籍。据史书记载,秦汉时期核实土地数量的方法,秦代是“黔首自实田”,汉代是“令民得以律占租”,都是指农民自己申报。报告的内容包括耕地面积,大小人丁,土地产量等;经乡一级主管官吏(三老、啬夫0审查核实,统一评定产量后,再根据实有田亩数,评定的亩产量和国家规定的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登记入册,按户汇编,上报到县,经批准后,由乡佐组织征收。后来,因国家无事,社会稳定,在土地税收变化不多的情况下,为简化征收手续,就根据连续几年的征收情况,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据以征收。东汉章帝建初时(公元76~83年),又根据山阴太守秦彭的奏议,号令把全国的土地,按照土地的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每一等根据连续几年的生产情况,确定一个平均收获量,对上、中、下三等不同的土地课以同一税率,这样,税率虽然一样,但每亩土地缴纳的税额不一样,这种分等定税的方法,对后也影响很大。
在汉代,田赋的征收,除了粟米之外,还有刍稿。刍稿是农作物的秸杆,用以充当饲料、燃料和建筑材料之用。有人认为刍稿是一种附加税。其实,从秦到汉,刍稿都是同粟米同时征收的,都应属于田赋收入的范围。如秦二世皇帝元年(公元前209年)用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东汉光武帝中元元年(公元56年)令“勿出今年田租刍稿。东汉和帝初元十四年(公元162年)因灾减免,两者都是结合在一起进行的,刍稿属于田赋无疑。
此外,秦汉时期考虑到些偏远边疆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于少数民族的田赋,征课标准和方法又有所不同。据载秦惠王时,对巴中(今四川省东北部)的巴族,“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 (jiā)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 (hoū)”,汉代也据此征收,没有改变。又如对板 蛮夷(古代巴人的一支,居住在今四川东部)有“顷田不租,十妻不算”的照顾;即一户免收一顷田的田赋。免交十个妇女的算赋。可见,对边区少数族在田赋上是有照顾的。
3田赋附加
对于秦代的田赋附加,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准确的历史记载可资证明。汉代的田赋附加,开征的时间见诸史料是东汉桓帝、灵帝时期。醒帝延熹八年(公元165年),因对羌族用兵等原因,耗费很大,开征田赋附加,用货币缴纳,每亩加征铜钱十文。这是田赋附加的开始。灵帝中平二年(公元185年),因南宫遭火灾,烧毁殿堂多处,又广阳门外屋宇毁坏,需要修建,以此为名,向天下田亩征收附加税,亩收铸币十钱。这两次附加,都属于临时性质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