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关税和盐税(五)

王红领 原创 | 2020-12-16 15:40 | 收藏 | 投票

   (3)转口税
  国民党政府在1930年裁撤厘金和常关税时,曾经拟定将转口税同时予以裁撤,然而,由于没有及时筹划出相应的抵补的方法,故不得不又继续进行征收。其时规定,转口税对往来通商口岸的轮船和飞机运输的货物征收。至于民船和铁路公路运输的货物不在征收之列。从这方面来看,很显然转口税的征收有不合理之外。但是,如果裁撤转口税的话,对整体的税收收入又有较大的影响。据记载,1934年转口税收入为一千六百多元,1935年为一千三百多万元,由于数目不小,故迟迟未加裁撤。到抗战开始,国民党政府为弥补战时财政起见,仍将转口税加以整理扩大,并根据货物时价,改订税率,另颁海关转口税整理办法,于1937101起实行。整理办法中规定:对于民船、轮船、飞机往来通商口岸,及通商口岸与内地,以及内地与内地之间运输土货,一律征收转口税一次,以后通过全国,不再起收。已税货物,转运出口时,照出口税多银少补,转口税税率,凡从价计征的货物税率为百分之七点五,从量计征货物税率百分之五。免税货物:包括米麦、帛纱品、挑花品、绣花品、花边、发网等几种。194011将免税货又扩大到杂粮、肥料、鲜菜、鱼类、土烟、土酒,以及肩挑负贩的零星货物,估衣业贩运的典当旧衣等均予免税。还规定转口税款在国币一元以下者免税。同年51日又将一部分货物如猪、牛、羊、家禽、鲜冻肉、衣服及衣着零件共十一项货品列入免税范围。为扶植战时工业,对工厂在城郊间往来运输的原料及制品,依照工业奖励法,对专案核准的二十六项货物也予免税。战时转口税由各区货运稽查处征收,1942年改由海关办理。
  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各省市对货物征收的一切捐税,应予一律废除,按此规定,1942415起,转口税被裁撤。
  (4)战时消费税
  抗战开始后,各省市因财政入不敷出,征收货物通过税、产销税等,或以统制物资为名,征收各项捐费。由于重重课征、节节查验,对物资运输影响极大。1941年第三次财政会议鉴于此种弊端,提出议案,主张将各省市对货物通过税、产销税及其他对货物征收的一切捐费一律裁撤,另行举办战时消费税,以抵偿其撤销后的损失。经会议议决,由财政部拟定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42415施行,同时裁撤转口税和一切捐费。
  战时消费税的税则是:从价计征,对人民切需之物免税,征收一次后其余关口不再重征,税款不满五元,肩挑负贩之物品免税,完税价格由海关按期调整,免征进口税的洋货也免征战时消费税,一般国货洋货均需交纳战时消费税。
  战时消费税的税率分为四级,日用品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奢侈品为百分之二十五,战时消费税税目,国货有二百四十五项、洋货有一百六十八项。战时消费税开征后,收入额较大,从开征起八个月内共征三亿四千三百万元。1943年收入数为七千二百余万元,1944年二十二亿一千余万元,1945125止不到一个月收二亿三千余万元,1945125奉命裁撤。
  至于关税附加税和吨税均照战前规定,未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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