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现退伍军人转业被顶替!冒名者11岁开始拿国家工资!

王伟浩 原创 | 2020-07-07 09:39 | 收藏 | 投票

今年六月,山东出现多起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之后,72日,山东菏泽又被曝出退伍军人工作岗位被人冒名顶替之事。

 

这名退伍军人名叫张健,1997年在部队服役期满,他回到山东菏泽老家,1999年被分配到牡丹区林业局,却一直不让上班,被迫无奈,只好外出谋生,一直奔波于广州、青岛等地。直到2014年,他来到牡丹区人社局查社保的时候,竟然查到了一个和自己身份证信息一模一样的一个人,在菏泽市牡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班。才知道在1999年自己被当时只有11岁名叫邱之豪的人冒名顶替,对方从当时起就一直拿着国家工资。

 

更让人心寒的是,这个为保家卫国洒血汗的退伍军人,从2014年开始就向上级举报,可是这么多年过去了,邱之豪仍然在原本属于张健的岗位上工作,而张健只收到了一个信息录入错误已更正的回复。

 

虽然到了202072日牡丹区纪委回应,邱之豪因谋取了不正当的岗位,对其开除公职;邱之豪之父邱兆海谋取公职已经被立案调查,免去了校长职务,并且受到党纪处分;案件涉及的人社局等部门的多名公职人员均已受到党政纪处分。对于是否追究参与伪造假档案者的刑事责任,牡丹区纪委表示需要等待后续调查处理意见。但是一个本应享受国家特殊照顾的退伍军人却得不到转业安置,而是自己为了工作谋生而辗转多年,这不仅是对退伍军人利益的侵占,同时也是对公权力与公信力的一种破坏,可是对冒名顶替者仅仅处以撤职和除名的处分,是否过轻呢?

 

冒名顶替者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在我国《刑法》上,目前未规定“冒名顶替罪“,但是冒名顶替者享受了本应是退伍军人的优惠政策,拿的是国家工资,所以公诉机关可以以诈骗罪起诉冒名顶替者。

 

2016年内蒙古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判过一个案例,该案是吉某以8000元从一名退伍军人李某处购买了他参军、退伍的档案,并且将李某档案中的照片更换为吉某本人的照片,目的通过假冒李某的军人身份,安排工作后领取工资。吉某自冒名顶替之日起实际领取的工资及医疗保险共161088元,案发后已退还。法院最后认为,吉某通过假冒李军身份,骗取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获利161088元,遭受损失是国家公共财物。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公共财物1610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如果是盗用别人的身份信息,还可能涉及伪造户籍、身份证的,则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其他涉案人员可能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受贿罪

 

20038月,宁陵县一名退伍士官小陈(化名)被宁陵县政府安置工作,徐某与时任宁陵县赵村乡武装部副部长李某预谋后,让在宁陵县民政局工作的被告人王某违规将小陈的安置工作介绍信开出,后于20065月份转卖给了宋某。2007年年初,宋某之子郝某假冒小陈的身份在宁陵县公路局参加工作,20136月份,小陈发现自己被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工作,为此多次上访。三人的行为对宁陵县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社会影响恶劣。2014年,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徐某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徐某违规办出他人的退伍安置手续并转卖,致使被害人多次上访,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王某身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将他人的退伍安置手续开出,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法院最终以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三人免予刑事处罚。

 

如果说第一个结局大快人心,那么第二个案例判决免予刑罚的结果就着实让人费解。同样的,本期所要讨论的11岁就拿国家工资的冒名顶替者,为什么只是被撤职,而被占用身份二十余年的退伍军人却无法得到应得的赔偿,难道涉及到有权力的有背景的当事人,法律的天平也适当地向他们倾斜吗?

 

王伟浩律师认为,随意处置退伍军人的档案是侵犯了退伍军人本应享受的工作安置权,损害了他们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国家相关政策的公信和权威,所以相关部门必须将这些冒名顶替的恶劣事件追查到底,公诉机关可以追究顶替者的刑事责任,退还一切非法所得,对公积金医保等福利冻结且清零,同时要求冒名顶替者赔偿被顶替者自被顶替之日起的所有损失。唯有对冒名顶替的涉事者严惩不贷,才能不辜负退伍军人曾经的付出,才能实现对退伍军人的尊重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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