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安全与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发展

吴仲平 原创 | 2020-09-15 12:54 | 收藏 | 投票

 近日,有关农民住房问题,有两个事件比较具有冲击力:一件是山西襄汾的饭店倒塌事件;另一件则是借着疫情,农民突击建房、引发所谓的“盖房潮”问题。这两件事有个共同的指向,那就是农民建房所引发的安全隐患问题。

农村住房安全需要引起普遍关注,不能因为规范空白而留下管理真空

 

应该说,这种担忧一点儿也不多余,也不是凭空给农民找麻烦。尽管农村在基层实行的是村民自治,但是,涉及到住房安全这个问题上,可以说是人命关天,不得不防。

实事求是说,在农民住房建设的监管上存在着很大的盲区,说是空白都不为过。印象中,农民建房是不需要任何人审批的,也就是说,这成为农民一种纯粹个人行为,在哪里建房、建多大的房子、用什么材料建房、谁来建房,都没有规范。固然,作为自住房,农民会倍加重视的,不会拿身家性命开玩笑的,但是,建筑本身就是一门科学,是由一系列的科学计算为基础的,经验固然重要,但是,不同的构建方式、不同的材料组合,不同的跨度、高度,其受力都是不同的,这个仅靠经验远远不够。但是,这些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即便有人重视了,实际上也实现不了,因为,在农村就很少有这样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说,农村的建设市场发育的还很不充分,城乡建设市场发展还很不平衡。

农村住房安全需要引起普遍关注,不能因为规范空白而留下管理真空

 

人们对于安全的需求是美好生活的天然组成部分,如果生活在不安全的环境中,甚至在丝毫无察觉的环境中丢失了性命,类似山西襄汾这样的悲剧不能有第二起!

近日就多次听到有关农民自建住房该不该管理问题,有人甚至抛出农民属于村民自治,政府的力量不宜过多干预。这是典型的对于村民自治法律的错误理解。村民自治不了事情,必须由基层政府、甚至是县区政府来介入、补充,不能任其发展下去。还有一种说法,农民自建房是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言下之意就是范不着别人来管。这些都是极端错误的,是对于村民自治组织法的片面理解,村民自治必须依法依规管理,不是放任不管,或者是有利的就管、看似不利的就不管或不服管。

农村住房安全需要引起普遍关注,不能因为规范空白而留下管理真空

 

从现状来看,由于在农民住房建设上存在太多的空白,因此,现有的存量住房的安全性究竟如何,真的没有底数。特别是农村住房问题当前面临着两个高峰:一个是建设高峰期,一个是隐患集中暴露高峰期,这两个高峰期叠加,凸显了当前农村住房安全问题的严峻程度,这也给基层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是新的挑战。

对于处于建设高峰期中房屋质量如何监管,这是一个新的难题。因为,从现有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角度看,尚没有一个适应当下的、成型的管理规范。这一课需要抓紧补上,不给新建房留下“先天不足”;同时,农村正在使用的住房多半建设于半世纪初期,也都使用了近20年,基于当时的建设条件和标准,目前已经进入隐患集中显现期,需要检测、加固等应用规范。否则,隐患就容易转化为实际的不安全。

农村住房安全需要引起普遍关注,不能因为规范空白而留下管理真空

 

当前,最为紧迫的事情主要有三个:一是尽快出台农民建房适用规范,使农民建房安全性有个刚性约束;二是要抽调人力组成专业的服务机构,承担咨询、指导、现场监管、以及技术服务,负责新建房和存量房的安全性监管与检测,并提供建设或整改指导;三是规范农村建设施工市场。没有建设资质的建筑队、个体户,要先通过资质认定后,方可承揽建设工程,否则,私下承揽的要重罚。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市场管理,使得各类主体都应依法依规开展建设活动。

农村住房安全需要引起普遍关注,不能因为规范空白而留下管理真空

 

新农村建设需要更加注重内涵式的发展,需要从根本上、源头上加以管理和服务。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是尊重科学技术,这一点,无论是村集体组织的每个成员,还是各级治理服务人员,都必须牢记于胸。须知,只有把好住房安全的关口,才能把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真正实现好、发展好、保护好。

个人简介
高级经济师。从事资产经营工作,对汽车行业、经济管理、以及商务策划具有一定的专长和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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