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某些官员就被以诬告陷害罪刑拘谁敢反腐?

张子保 原创 | 2021-09-24 14:00 | 收藏 | 投票

 7月1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了更多详情。因工作与他人发生矛盾,北方工业大学原副校长沈志莉先后20余次向中央纪委北京市纪委、市委巡视组、市教委等多家单位进行匿名诬告,涉及2所高校及市委教育工委8名局级领导干部。法院认定沈志莉的犯罪事实中,并不涉及诬告陷害罪。
《2021年7月1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近年来,动用诽谤罪名以及诬告罪名保护国家机关及地方领导干部“名誉”的案件却屡见报端,像早期重庆的“彭水诗案”、河南的“王帅案”、山东的“高唐网案”、山西的“稷山文案”等,都是对相关政府机关或者地方高官进行“污蔑”、“诽谤”或者散布“不实之词”造成不良影响而被当地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还有被定罪判刑的例证。而所有这些案件的背后,都存在着作为“被害人”的政府或官员的“看不见的手”的作用。

“政府形象”、“机关声誉”从来就不能成为诬陷、诽谤的侵害对象,这是我国法律上的一个“常识”,而侵犯个人人格、名誉也只有“情节严重”并且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可以由公安、检察机关“公权力”介入,实行“公诉”。但法律上的这种特别“例外”规定,却被一些地方官员用来作为对付群众批评、监督或者出现某些过激言论的“私器”。

网民实名发帖所以遭到有关公安机关的刑拘,或是由于在网络上发帖举报某些个人的行为,或是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地方政府的做法,然后被以涉嫌诽谤罪遭到公安机关的刑拘或通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诽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无权介入干预;而公民举报政府及其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宪法与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另外,即便公民举报政府及其部门行为失实,由于政府及其部门并非自然人,并不具有名誉权,因而也不存在公民对政府及其部门进行“诽谤”问题,公安机关同样不能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刑拘或通缉相关公民。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诬陷罪为由刑拘或通缉发帖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的公民,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越权办案行为。

由此可见,网络举报就是“诽谤、诬陷罪”,如果这一影响不消除,人们就会存在着举报就会被以诽谤、诬陷罪刑拘的心理,谁还敢反腐?这可以说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一个反腐败的大问题,难道不该引起人们的深思吗?

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什么样的诬告行为将被追究刑责?笔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和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彭新林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检举揭发犯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实践中,一些人尤其是个别公职人员,往往滥用检举揭发权,“无中生有”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当然应予以惩处。

胡永平表示,诬告陷害的社会危害很大,涉及范围广。这种犯罪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还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

胡永平和彭新林均提到,若当事人由于情况不明或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胡永平表示,要区分一般诬告行为和诬告陷害犯罪。二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特点。但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一般诬陷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当事人会面临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有哪些区别

这两个罪很容易被混淆,是因为有许多相同的地方,当然重点在于不同的地方。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但在二者还是存在多方面的不同,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一、客体要件不同

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二、主观方面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诽谤罪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三、客观行为不同

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诽谤罪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四、诬告陷害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诬告陷害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本罪与错告、检举失实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二者区别的标志在于,后者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不具有捏造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的行为。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诬告陷害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对于对情节一般的诬告陷害行为,不应以犯罪论。情节是否严重,可从行为人的动机、所诬告的罪行大小、诬告的方式方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影响等方面考察得出结论。

訛料链接

  ■高唐网案

  2007年初,山东省高唐县人民医院主治医师王子峰在“百度贴吧——— 高唐吧”发帖被刑事拘留,原因涉嫌“侮辱”、“诽谤”时任高唐县委书记孙兰雨。

  2007年6月19日,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发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王子峰1600元左右的经济赔偿,县公、检部门领导班子集体作出检查,取消当年先进评比资格。聊城市纪委给予孙兰雨免职处理。——— 据《法制周报》

  ■王帅帖案

  2009年2月12日,河南省灵宝市大王镇南阳村青年王帅以 《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为题,发帖披露当地政府违规征地。王帅以“诽谤罪”被灵宝警方送进看守所关押8天。

  4月15日,当地警方以罪名不成立将王帅释放,王帅发帖诽谤案被定为错案,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焦占林等一批办案人员被停职,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宋中奎向上级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随后,三门峡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严肃处理因“王帅帖案”被揭开的灵宝市违规占地一事。查处后,包括灵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高永瑞在内的一批官员受到处分。——— 据新华社

  ■曹县帖案

  2009年2月,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段磊,以《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为题,在网上连发6帖,称山东曹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贪污受贿、包养情妇,“其子贩毒吸毒”。

  发帖十几天后,段磊被检察院以“诽谤罪”提起公诉。

  7月24日,该案因证据不足被依法撤案。

  24日上午,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主要负责同志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一批案件办理人受到处分。——— 据《法制日报》

《撰稿:张子保》

  资料来源:中纪委、人民网、民法典等

个人简介
张子保,从1992年起开始反腐,号称记者反腐第一人!曾因为报道《群众为县委书记下跪》一文,而轰动国内外。从上任到现在曝光已处理中央级省级50名高级贪官。被人民群众评为:“反腐勇士,群众的贴心人!” 反腐邮箱:zhangzi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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