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友·爆料:2018年,四川省某市村民杜国平等三人在举报村干部贪污被诽谤罪刑拘。这样谁敢反腐?
另外,即便公民举报政府及其部门行为失实,由于政府及其部门并非自然人,并不具有名誉权,因而也不存在公民对政府及其部门进行“诽谤”问题,公安机关同样不能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刑拘或通缉相关公民。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为由刑拘或通缉发帖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的公民,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越权办案行为。
必须是“捏造事实”。对于杜国平等三人所检举的内容,有关部门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明确认定是“捏造事实”,即使所检举的内容有不实之处,也应属于“检举失实”,怎么能算做“诽谤罪”呢?从程序上讲,“诽谤罪”是一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说,除非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否则就只有在被诽谤者提起自诉的情形下,法院才能受理。
刑法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今天,公民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权利却被官员们肆意侵害,这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是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背道而驰的。所以杜国平等三人不构成诽谤罪。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正风肃纪的监督网越织越密,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明文规定严厉惩处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但身为贪官却伙同被举报者顶风作案,可谓知法犯法,想给举报者穿“玻璃小鞋”却崴了自己的脚,自然也只能是“飞蛾扑火”。
由此可见,网络举报就是“诽谤,如果这一影响不消除,人们就会存在着举报就会被以诽谤、诬陷罪刑拘的心理,谁还敢反腐?这可以说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一个反腐败的大问题,难道不该引起人们的深思吗?
理清罪与非罪之间的界线: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诽谤罪
什么样的诽谤行为将被追究刑责?笔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和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胡永平表示,诬告陷害的社会危害很大,涉及范围广。这种犯罪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还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
胡永平和彭新林均提到,若当事人由于情况不明或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胡永平表示,要区分一般诬告行为和诬告陷害犯罪。二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特点。但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一般诬陷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当事人会面临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资料链接------
■高唐网案
2007年初,山东省高唐县人民医院主治医师王子峰在“百度贴吧——— 高唐吧”发帖被刑事拘留,原因涉嫌“侮辱”、“诽谤”时任高唐县委书记孙兰雨。
2007年6月19日,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发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王子峰1600元左右的经济赔偿,县公、检部门领导班子集体作出检查,取消当年先进评比资格。聊城市纪委给予孙兰雨免职处理。——— 据《法制周报》
■王帅帖案
2009年2月12日,河南省灵宝市大王镇南阳村青年王帅以 《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为题,发帖披露当地政府违规征地。王帅以“诽谤罪”被灵宝警方送进看守所关押8天。
4月15日,当地警方以罪名不成立将王帅释放,王帅发帖诽谤案被定为错案,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焦占林等一批办案人员被停职,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宋中奎向上级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随后,三门峡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严肃处理因“王帅帖案”被揭开的灵宝市违规占地一事。查处后,包括灵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高永瑞在内的一批官员受到处分。——— 据新华社
■曹县帖案
2009年2月,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段磊,以《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为题,在网上连发6帖,称山东曹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贪污受贿、包养情妇,“其子贩毒吸毒”。
发帖十几天后,段磊被检察院以“诽谤罪”提起公诉。
7月24日,该案因证据不足被依法撤案。
24日上午,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主要负责同志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一批案件办理人受到处分。——— 据《法制日报》
作者简历:
杜国平,男,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四川省平昌县云台镇人,曾自学企业管理、及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曾在自媒体抖音、快手、今日头条发表文章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