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的户籍制度

王红领 原创 | 2021-09-30 15:28 | 收藏 | 投票

    为了保障国家的劳动数量,进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徭役的征发,从而实现巩固自身政权的目的,隋、唐时期的统治者在立国之初便注重对全国户口的统计,当时称之为检括制度。据史载,隋开皇五年,“高祖令州县大索税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隋文帝采用检举揭发的办法,令大功以下的血亲都必须分居,各立户头,户口不实的,保长、里正、党正都要发配远方。通过这次检报,户籍簿上有四十万多人,查实为壮丁,有一百六十多万人新编入户籍。这一办法,虽然对防止隐漏有好处,但时任宰相高熲却认为: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平分秋色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请篇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就是说,长吏肆情,户等划分不实,是搜括户口的严重障碍。因此,他建议实行输籍定样法,即由中央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颁布到各州去,每年一月五日,由县令派人到乡村去,以三百家到五百家组成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写成定簿。这叫输籍之法。此法实行后,大量隐漏、逃亡农民成为国家的编户,为隋代的富强奠定了基础。
  唐代同样存在户口的隐匿问题。唐太宗、唐高宗对此均十分关切,因为它是关系到国家“殷实”的问题。关于户口隐漏问题,在武则天当政时已逐渐严重起来,当时陈子昂上书说:“今诸州逃户有三万余,……不属州县,土豪大族,阿隐相容。”到唐玄宗时,仍然存在“户口岁增,而赋税不益,莫不转去乡邑,共为浮惰,或豪人成其泉薮,或奸吏为了囊橐,逋亡岁积,流蠹日滋。”为了把浮游或隐匿人口争夺过来掌握在国家手中,以负担赋役,唐延载元年(公元694)八月,采用团貌办法,其做法是,令诸户口计年将人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状,以为定簿。一定之后,不得更貌。对隐匿户口、诳报年龄、私度入道以及不按期纳租调、股徭役的人,要处予轻重不等的刑罚。到开元年间,因每年团貌过于繁忙,才改为三年一团貌。团貌时县官要亲自参加,经过团貌,造成计帐;依据计帐,编成手实,手实即为户籍的底稿;再根据计帐手实,造成户籍。户籍一式三份,分别盖上州县大印,然后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交中央户部。隋唐的户籍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户口的隐漏,保证了国家赋税的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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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真实的话,做诚实的人。  “读书即未成名,究竟人高品雅;   修德不期获报,自然梦稳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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