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天平

关于抵押登记主从合同关系有效性——银行实务问题一

周兰 发表于 2010/5/7 0:24 3186次点击 | 收藏

银行出于营销及控制集团客户融资总额的需要,或许会通过《综合授信合同》方式综合授予客户实体授信(已通过内部审批流程)和意向授信(意向额度,具体放款仍需进行内部流程审批)额度,具体如业务品种、单项授信额度、利率、期限等仍以具体业务合同为准。

如以此合同作为主合同(合同项下授信存在不确定性条款,但明确与其存在映射关系的业务合同均可对应抵押权),以《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进行抵押登记,之后再与客户签订与《综合授信合同》存在映射关系的具体业务合同。如债务发生不良,该类主从合同是否具备有效性?

案例:

A公司在B行融资1亿元,全部为意向授信,但合同条文明确,与该合同存在映射关系的业务合同一并视为债权协议的有效部分。现签订授信期3年总金额1亿元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对应期限及金额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在房管局完成抵押登记。一月后再与客户签订3000万元的单笔《企业借款合同》,合同标明与《综合授信合同》存在映射关系,该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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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永杰 发表于 2010/8/25 2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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