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金在合同期限内支付,员工是否需要遵守约定
刘新苗 发表于 2008-2-19 14:22 398次点击

李小姐从2006年1月进入一家软件企业担任项目经理,并签署了3年的合同合同,另外还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里面还约定了竟业限制的内容和期限及违约责任,并且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支付了每月240元的竞业限制费用.现在李小姐想辞职不干,自己单独去经营一家与现在公司相同的业务.于是,李小姐困惑了.问题表现在:

1、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金是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算起,而公司是在合同内支付的,应该算保密金?

2、公司这样支付竞业限制金是否合理?自己如果从事同行业的业务,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呢?

请圈内或者圈外的专家发表建议,答案无对错,重在参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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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君 发表于 2008-2-20 9:24 回复
1楼
1、应该算保密金。
2、不合理。只要李小姐不泄露公司的秘密并且不利用这些秘密从事新的业务,不需支付违约金。
刘新苗 发表于 2008-2-20 9:26 回复
2楼
注意:在保密协议中明确是竞业限制,并且明确在月内支付的竞业限制金.
刘新苗 发表于 2008-2-21 9:33 回复
3楼
问题放在这里,好像接盘的人很少啊.笔者谈谈对问题的看法.本案中的主要焦点是竞业限制金是在合同期限内支付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最长不超过年期限的问题上.但是,仲裁委员会一般会依据保密协议中是否有竞业协议规定,并且明确规定这笔费用为竞业限制金,因此小李如果出去不遵守约定的话,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大家有什么不同意见,请踊跃发言,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