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交叉比对之前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周长升 发表于 2008-3-31 10:57 141次点击

        问:目前国家实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半年的管理方式,在辅导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也不能予以抵扣销项税额,还必须通过交叉比对才能够予以抵扣销项税。请问在交叉比对之前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第七条预缴税款,规定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预缴税款的抵扣,“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帐务处理,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已交税金(已交税金: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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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8-4-2 11:19 1楼
不错,学习了。
王丽君 发表于 2008-5-7 11:22 2楼
来看周先生的文章了,怎么就发了这一个啊,期待看到财务圈里周先生更多的话题,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