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胜诉后为何“执行”三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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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1日,时任纳雍县经贸局副局长周易华将权属该局的一个门面卖给该县居民唐守刚,并出具一张盖有“纳雍县经贸局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给了唐守刚。随后,周易华携款外逃,而经贸局并没有卖房的表示。无奈之下,唐守刚将经贸局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经贸局退回唐守刚购房款7万元。可在执行过程中,纳雍县政府县长办公会以“法院违背先刑事后民事的办案原则,作出判决并强制执行一事,在刑事案件未有结果时,暂不执行民事判决”为由发出通知,致使执行无果。此后,周易华因涉嫌诈骗、贪污于2007年被判刑。在不同主体的刑事、民事均作判决后,直到今天,唐守刚7万元购房款仍未退还。
副局长买门面
“我的7万元什么时候才能得到退回?法院判决3年多了,可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通知法院‘应先刑事后民事,暂缓执行’。这一暂缓不知何时才是尽头。”纳雍县唐守刚满脸无奈地说。
唐守刚曾是纳雍县一浴室的老板。2003年2月中旬一天晚上,时任纳雍县经贸局副局长周易华到唐守刚的浴室里洗澡,周易华对唐守刚说:“经贸局需交纳一笔养老保险金,决定出卖权属该局在纳雍县雍熙镇小十字的几个门面。”
唐守刚问:“多少钱一平方米?”
周易华说:“正价为5500元,优惠价4500元。”
“那我要购一个门面。”唐守刚说。
此后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周易华来到唐守刚家,问唐守刚:“要不要门面,要就快交钱,要门面的人很多,谁先交购房款谁就给优先购得,由我们割分房产证后按面积结算价款,多退少补。”
“一定要,我先筹好钱过几天就来交钱。”唐守刚回答说。
周易华说:“你先交7万,房子到期就将手续办给你,估计到10月份你就可以用门面了。”
2003年3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唐守刚与其妻子带上筹集的7万元来到周易华的办公室。说明来意后,将钱交给了周易华。接近中午,周易华说财务不在,叫唐守刚下午再来拿购房收据。到了下午2点许,周易华出具了盖有纳雍县经贸局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给了唐守刚。
经贸局成被告
2003年7月,县检察院反贪局3名工作人员找唐守刚,直接询问其是否“购买”经贸局一个门面,唐守刚把购买门面的经过告诉了调查人员。
询问结束,唐守刚意识到事情不对劲,便想找周易华问个清楚。第二天,唐守刚去了经贸局,可见不到周易华的踪影,打电话,对方也是关机的。此后的一个多月里,唐守刚天天找周易华,可到其单位、家里也没有找到。
随后的日子里,唐守刚便听到周易华携款外逃等一系列的事情。随后,唐找律师咨询,便将经贸局告上了法庭。
2003年9月2日纳雍县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同年11月21日法院的(2003)黔纳字第760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诉讼。随后,法院相关人员通知唐守刚到法院,叫唐守刚就此事要等一段时间,称原因是政府通知法院中止诉讼。2004年4月29日恢复诉讼后,法院因发现该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就此案,原告唐守刚向法院提交了编号为0188463号、交款人唐守刚、金额为7万元、加盖有被告财务用章的收款收据原件1张及一证人的书面证明1页,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兑现售房或退回所收购房款7万元及利息。
而被告纳雍县纳雍县经贸局辩称:“周易华只是我单位的副局长,并不是法定代表人。我单位并没有卖房的表示,从未与原告签订合同,未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也不知道原告与周易华之间的买卖关系。我单位确实存在财务专用章管理不严的过失,但周易华用单位的空白收据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是诈骗行为,属于刑事犯罪案件,本案应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审理。”同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法院判被告退回购房款
经审理,纳雍县人民法院认定:“……2003年3月11日,被告纳雍县经贸局的副局长周易华收到了原告唐守刚的购房款的7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编号为NO:0188463)收款收据给原告。之后,周易华外出下落不明。2003年11月20日,纳雍县公安局作出纳公字(2003)57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周易华诈骗案立案侦查。查明:纳雍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6月3日,以纳府发(2003)52号文件免去周易华为纳雍县经贸局副局长。”
纳雍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副局长周易华在未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与原告订立口头买卖房屋协议,其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单位对其财务专用章疏于管理,周易华用盖有被告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收取原告购房款,增加了原告对被告单位卖房的信任程度,应视为被告单位的收款行为,被告应承担退还原告房款的民事责任。原告明知周易华只是被告单位副局长,有义务查明其是否得到被告单位法定代表的授权,而在不知周易华是否有权处理被告单位房产的情况下,盲目与其达成口头房屋预售协议,并付款给周易华,唐守刚与周易华在进行房地产转让(买卖)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具有一定的过错,有一定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原告唐守刚与被告纳雍县经贸局口头订立的房屋预售合同无效;由被告经贸局返还原告唐守刚购房款人民币7万元;驳回原告唐守刚的其它诉讼请求。
政府通知暂缓执行
2004年12月月底,唐守刚到了收到了(2003)黔纳字第760号民事裁定书。2005年1月20日,判决生效后,唐守刚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
“法院的去执行了,可不知是什么原因,执行没有结果,后来才知道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获得政府的‘通知’,要求暂缓执行。”唐守刚说。
据2005年7月11日纳雍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县经贸局原副局长周易华携款潜逃案件中,‘唐守刚’等人起诉县经贸局,县法院违背先刑事后民事的办案原则,作出判决并强制执行一事,在刑事案件未有结果时,暂不执行民事判决。”
一等就等到了2007年。“就在同年10月,周易华因涉嫌诈骗、判贪污,被法院依法判刑:诈骗罪判13年、贪污罪判了4年,数罪并罚判处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唐守刚回忆说。随后的日子里,唐守刚多次找法院相关领导及执行人,回答都是“再等等”。
“刑事、民事都判了,还要等到什么时候才执行?”唐守刚说。
2008年4月7日上午,唐守刚到县政府找县长郭华反映情况。
“当天由于郭县长很忙,他就叫我把相关反映材料交给县政府法制办郭爱群那里,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理的。”唐守刚回忆说,“材料我是交了,但现在县里是如何处理、处理到什么程度我就不知道了。”
“这笔款都是要退的”
为了核实相关情况,近日,记者前往纳雍相关部门进行采访。
经该县县委宣传部协调,记者来到该县人民法院采访。可法院方面称县委宣传部没有出具相关信函,说记者采访手续不全,不愿接受采访。记者再次要求该县县委宣传部办理相关采访手续时,该部一副部长告诉记者,他已与县法院院长禄智华对接过,禄院长已向他介绍了此案的一些情况,主要是案情复杂,且涉及到政府部门,要求记者按正常采访程序去采访。
随后,记者来到该县经贸局进行采访。该局局长郑明珠介绍,周易华事件是他来之前发生的,是他来之后发现的,他对于上届领导班子期间发生的事不好说也不便于说。此事件中,涉及当事人唐守刚、夏春兰(音)等人及大批职工,有买门面的,有答应帮人办事的,收到的钱少的有两万,多的有十多万。其中有办证办照的,个别部门的领导也上了当。后来周易华被抓,据相关部门询问他到底收了哪些人的钱时,周的回答是:“能拿出收据的我认账,拿不出来的我就不承认。”
对于购买门面一事,郑明珠介绍,法院已经作了判决,判决经贸局退回三名当事人总共30多万元,唐守刚申请法院执行,法院的也来执行过,但县里作了协调,到现在还未退回相关当事人的购门面款。其中有人也来找过他反映此事,但经贸局的开支都是经县财政部门预算的,因此经贸局没有钱来退回这笔款,如果有的话,经贸局就可解决了。前不久他已向县领导反映过,提出对此事早处理越好,越快越好。“不管是先刑事后民事,还是其他原因,这笔款还是要退的。”
政府部门处理协调
在纳雍县政府,记者没有找到县长郭华,随后拨通他的电话,他说:“我现在这毕节地委开会,对此事的具体情况,你们去找县政府法制办郭主任及相关副县长,叫他们给你们解释。”而这此之前前一天(4月21日),该县政府法制办主任郭爱群曾接受过记者的采访。
郭爱群说:“对于唐守刚送来的反映材料,郭华县长高度重视,已签字安排政府法制办来协调处理。目前我们正在进一步的处理之中。前不久我已与经贸局郑局长协商过如何处理此事,目的是寻求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法合理解决之路。
谈到法院的判决,郭爱群认为,一是法院的判决违背了先刑事后民事的审判原则;二是在民事判决中“由经贸局返还唐守刚购房款人民币7万元”,而刑事判决中又“追回周易华诈骗所得的款项”,这意味着受害者可以找经贸局退钱,又可以找周易华退钱……因此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判决中有矛盾的地方。
到目前,就“周易华一案”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法院均作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刑事和民事两个案件的主体不同,刑事部分的主题是周易华,而民事部分的主题是纳雍县经贸局,法院在判决之后为什么不执行或执行为什么没有结果?郭爱群说:“我就不知道了,要去问法院。”
律师: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就此案,法院的判决是否违背审判原则?对民事部分的判决法院可否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可否干涉?记者咨询了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彭治安律师。
彭治安说:“从本案介绍的情况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违背审判原则。所谓的先刑事后民事,是指的同一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又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应当先解决刑事部分,后解决民事部分,或者一并审理,一并判决。本案中,民事案件是县经贸局和唐守刚的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是周易华贪污案件,两个没有必然联系的案件当然不能适用所谓的先刑后民原则。”
彭治安介绍,对民事部分的判决法院当然可以执行。如果当事人一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还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他强调,“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不应受到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干涉。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外在干扰,这并不是一种正常现象,也不是法治建设中应该出现的现象,说明我们的法治建设,包括法治环境,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纳雍县相关部门将如何处理此事,本报将继续关注。
《法制生活报》记者 黄祖祥 卢维
责任编辑:罗日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