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脉圈

11月23日,强制公证的含义

周应红 发表于 2011/11/23 9:25 619次点击 | 收藏

    正在举行的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将一审《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草案)》,其中第16条规定:居民转让或出卖房产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祖辈去世后,对遗产申请转户登记的继承权或接受他人捐赠的证明材料,需由公证机关公证后,才能登记转让房产。公证费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收取。

    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避免伪造材料侵害合法权利。

    这条新闻如何解读呢?

    首先,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情形,公证就能解决防止侵害的问题吗?伪造的意思就是“他人”未真正获得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代当事人进行交易,关键就在于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在场,那么可以认定是真实的。当事人不在场呢?权属登记机构无法判定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条立法将判定责任推到了公证机关。公证机关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如何判定呢?据了解,公证机关也仅仅是收集材料,最多给当事人打个电话进行确认。那么这些工作可否由权属登记机构做呢?如果能做,那么何必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呢?即使我们假定犯罪分子有意伪造,公证机关也未必能够识别,而2%的公证费(按100万元价值算也就2万元)也不足以提高违法成本,反而对于真实的交易提高了成本。

    第二,祖辈去世的情形,公证能解决防止侵害的问题吗?如前所述,祖辈即已去世,公证机关也无从了解其真实意思表示,唯有遗嘱可资证明。那也是无需公证机关来收这个公证费的,即使要收,也不应当这么高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把它作为一种变相的遗产税,但遗产税是地方立法可以确定的吗?

    因此,在房屋权属登记中设立强制公证环节,是解决不了权利保护问题的,凸增交易(捐赠)成本而已。这种立法思路还是没有逃脱“方便管理”的思维,没有体现“便民”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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