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曲:附议
这个最简单的步骤,现在最让我头痛。问题出在大家对“附议”这个词的误解。这个词的确容易让人误解。但当年孙中山把英文“second”翻译成“附议”,即使现在看来,也还是很不错的翻译。但它的意思不是“附和”、“赞同”、“同意”之类的。它的意思只有一个:“认为这个议题值得现在讨论”。
之所以设计“附议”这个程序,正是为了平衡公平与效率。要知道,每个人都有提议的权利,“提议权”也是个基本的会议权利了,需要保护。但如果无论什么问题,只要提出来了就得讨论,会议的效率就会降低,成员整体的权益可能受损。怎么解决?有些人会直觉地想到,交给主席判断不就行了。这种思路不是不可,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样的风险有些大。不要忘了“罗氏规则第1条”——主席不能就议题内容发表评论,那么“判断一个议题值不值得讨论”,算不算干涉议题内容?我想有这个嫌疑。成员交给主席的“权力”(不是“权利”)不能太大,还要有“收回权力”的机制。“判断一个议题值不值得讨论”无论怎么说,也是个不小的“权力”,交给谁都让人不放心。
所以“罗氏规则”就这么设计:不确定一个人,而是只要有任何一个人(除了提议人和主席)说“值得讨论”,也即附议,那么会议就必须讨论,主席就必须受理这个提议。如果没有人附议,那么提议被忽略,等待下一个提议。对这个步骤,大家可能还有更多的要说,欢迎进一步讨论。
第三部曲:陈述议题
只要有人附议,主席是没的选择,必须受理。受理的标志,就是主席要完整明确地陈述刚刚的提议的措辞。这叫作“陈述议题”。它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明确地告诉每个人,从现在这个时刻起,我们讨论的议题就是这个,所有的辩论都必须跟这个问题有关,否则就不合规,这是因为:
“罗氏规则第6条”:在任何一个时刻,只能有一个议题。
从这一刻起,这个议题叫做“待决议题”。这条规则的目的,当然是为了治疗会议的“顽疾”——“跑题儿”,还有人叫“多头怪物综合症”之类的名字,意思都是一样的。“陈述议题”的另一个意义在于,它标志着提议处理的下一部曲正式开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