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律师法》充满期待
吴健 发表于 2008-6-12 10:06 70次点击
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正式实施。新《律师法》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在律师界广泛流传着一句对律师职业的文学描述:律师是一种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这里所说的难主要是指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题。“三难”表面上是律师与公权之间的争夺,实质上却是公权与私权的博弈,因为律师代表的是公民权利。

  新《律师法》最大的亮点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增加了律师的职业豁免权。

  在港台影视剧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句台词:“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然而,司法实践中,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通过三道关口:办案民警口头同意;公安局法制科同意;看守所同意。结果可想而知,想会见一次当事人,没有个十趟八趟的,根本看不到影儿。“会见难”是很多律师的共同感受。

  新《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关于“阅卷难”的破冰问题,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律师就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到法院则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而在过去,审查起诉阶段只能看到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相对于上述“两难”而言,对“调查取证难”律师们的呼声最高。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从哪里来?当然离不开调查。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对于律师的办案调查收集证据,给予了两个渠道,一是申请办案机关调查,二是自己调查。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按照旧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而在实践中基本上无人同意。律师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利,就像士兵没有武器一样,根本无法履行好职责。

  律师执业风险问题,往往限制了律师作用的发挥。律师被当事人殴打,被非法拘禁,甚至因担任刑事辩护人入狱的事件,让律师感到职业救济途径的乏力抑或缺乏。新《律师法》特别增加了一章律师职业豁免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更有利于保障律师履行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职责,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庆贺新《律师法》的颁布,我们正在进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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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健 发表于 2008-6-12 10:10 1楼
“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不管怎么说,我们都不希望有说这句话的机会,哈哈!
王仲礼 发表于 2008-6-12 10:30 2楼
这是进步,是好事。
肖启辉 发表于 2008-6-12 15:18 3楼
律师权利提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吴健 发表于 2008-6-12 17:39 4楼
没错,路还很长,但还是得祝福每次迈出的那一步,即使很小,也需要我们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