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价值的经济分析

卫战胜 发表于 2008/7/10 19:29 1504次点击 | 收藏
近年来,在所有发达国家都出现了小企业的复兴。大多数发达国家中在小企业里工作的人约占工作人口总数的6%-15%。对英国来说,这个比例意味着在大约2700万工作人口中有340万左右的人在小企业里工作。英国的小企业用工超过工商业用工总数的一半。而意大利90%的公司是小企业,这些小企业中的从业者占就业总人口的84%。丹麦92%的制造公司是小企业,用工数高达劳动力的43%。而在美国,截止于1990年底,有155万家合伙企业。这个数字将近占美国营运的全部商事企业的7%。合伙遍散美国经济的各个角落--金融、保险、不动产、职业人员的或普通的服务行业、批发与零售、农业及渔、牧相关的行业,独资企业数目更大,1990年有1400多万非农场的独资企业,占美国企业的近73%。统计数字是枯燥的,但其却最能说明问题,通过上述统计数字的简单列举,我们不难发现: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数量占全部企业总数的比例均在80%以上,从单个个体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看,其作用几乎微不足道,无足轻重,但是从中小企业整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看,其发展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它独具的灵活多变、革新之源、创造就业机会的优点奠定了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并导致在美国、日本、意大利、韩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少数大型垄断性企业和大量中小企业同时并存局面的形成。正如此,国际经济界普遍认为,21世纪是中小企业的世纪。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小企业一般是资本和销售额较小、员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其组织形态大多是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规模较小的公司企业。这一划分标准同我国的划分标准基本上是相同的,自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中小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在800多万家企业中,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在我国工业总产值中,中小企业的产值就占了69%。职工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的75%,出口额在出口总额中也占有很大比重。正是由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将大力发展和壮大中小企业作为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方针,提出在抓好大的(大型国有企业)的同时,放活小的(中小型企业),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虽然我国为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其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诸多难题,其中,资金短缺就是其中最大的难题,它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筹集经营企业的资金并非易事,在我国,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有两条--贷款和发行股票、债券。

  (1)、贷款

  在股票、债券等资本要素产生以前,贷款是企业融资的唯一手段,但是,在我国,由于法律禁止银行以外的企业、个人成为贷款人,因此,企业贷款,只能向银行申请。尽管向银行贷款是企业融资的最主要途径,但是,对中小型企业而言,向银行贷款可谓难上加难。

  在我国,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从性质上讲属于自负盈亏的企业,任何一家银行在向外发放贷款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贷款能否如期收回,如果不能如期收回,这将意味着银行要承担风险,甚至亏损,因此,银行总是要求他们的贷款要有充足的资产做担保,并希望到期还本没有问题,而且,我国金融业务法规也要求银行发放的贷款要有担保,这无可厚非,因为银行既然把自己定位于企业,那么盈利和杜绝亏损就是其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银行总是要把贷款资金的安全放在首位。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由于其资产雄厚,提供贷款担保不成问题,再加之政府的资金政策也往往向在国民经济中起支柱作用的大型企业倾斜,因此,大型企业获得贷款的机率要比中小型企业高得多,而中小型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资本规模的限制,在资金借贷市场上通常处于劣势,由于其担保能力较弱,银行出于营利及资金安全的考虑,不愿意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反过来说,既使从银行贷得资金,这类资金将来某一天总要偿还,利息率再加上分期偿付,将使中小型企业在一开始就要承担很高的固定成本,这将增加企业失败的危险。基于上述原因,中小型企业能够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数量少得可怜。

  (2)、发行股票、债券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要素市场的逐步发展,股票、债券市场有了相当的规模,于是乎,股票,债券被炒作得沸沸扬扬,仿佛中国的企业一夜之间暴富,再也不必为融通资金发愁了。其实,冷静观察,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讲,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融资只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

  就发行股票而言,如果认为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融资资金,这无疑是天方夜谭。目前,我国对股票发行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公司法》仅适用于依照该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法》之前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继续适用原来的法律。而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统计资料。1994年,中国的企业法人为405.6万户,其中公司150万户,而适用《公司法》的企业至多是25800户,这就是说,在我国,能够通过发行股票融通资金的企业至多有25800户,而且在这些公司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从25800户公司中再扣除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完全符合《公司法》发行股票条件的公司是相当稀少的,由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我国99%的企业将无缘以发行股票的方式融通资金。

  如果说《公司法》上述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仅仅是从量上决定了发行股票融资的企业的资格,那么,《公司法》中关于发行股票公司所应具备的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则从质上决定了发行股票融资的企业的资格,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便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五千万元,对于占全国企业总数的80%的中小企业来说,不啻是一个天文数字,仅此一项条件,便会将99%以上的企业拒之于证券市场门外,《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作此严格限制无可厚非,因为证券生意是一种风险极高的投机生意,如果不对上市公司的资格严格限制,一旦发生不法炒作和欺诈行为,那么受损害的就不仅仅是股市了,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动荡。既使在股票市场相当发达的美、英、德、日等国,能够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企业也不超过企业总数的10%。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看,我国99%的企业要想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真可谓是痴人说梦。

  或许有人会说,虽然中小企业不能依照《公司法》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但是这些企业可以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但实际上,我国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同样做了严格的规定,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条、第12条的规定,在我国,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并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这些限制性规定,实际上是表明只有那些从事国家基础建设的大型企业方有资格发行债券。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均不是法人,因此它们不能发行企业债券,除此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因其企业规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或者所筹资金用途不一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与发行企业债券无缘。可见,中小企业借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生产建设资金也是好梦难圆。

  一方面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又无法以发行股票、债券的方式筹集生产、建设资金,求生的欲望逼迫着中小企业最后只好铤而走险,向民间拆借资金。于是,巧立名目的集资和高利贷便在许多地方盛行了,乱集资和高利贷是不法行为世人皆知,它往往会使企业陷入高负债的困境,并且,它的泛滥还会破坏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但是,乱集资和高利贷在许多城乡大有市场也是一个见怪不怪的事实,许多政府部门乃至执法部门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生产建设资金,甚至对企业非法集资、借贷的行为不闻不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往往是在乱集资、高利贷引发、激化社会矛盾时方予以取缔、查处。乱集资、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实际上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在银行信贷和证券资本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或在银行信贷、证券资本市场作用不到的领域,应当及时拓宽融资渠道,特别是寻找一条吸引民间游资的渠道以解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事实上,有限合伙不仅仅是一种企业制度,更是一种融通资金的有效模式,它在帮助中小企业融通民间游资方面很有作为。

  在实行有限合伙制度的国家,有限合伙是中小企业乐于采用的组织形式,“在中小型商业领域内,有限合伙非常普遍,因为他们在因开业或拓展规模而筹集资金方面,是非常好的方式。”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中小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从事合伙的生产经营管理,同时又获得了有限合伙人的资金,解决了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而出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虽然不参与合伙的经营,但其却分享了利润,即使经营失败,有限合伙人也仅以损失出资额为代价。有限权利、有限风险,无限权利、无限风险的原则在有限合伙中得以充分体现。在有限合伙中,由于有限合伙人是以分取合伙利润作为其出资的条件,其取得的利润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利息率已内化在合伙人以其缴入必要资本交换所取得的任何未来利润的份额之中,其已经没有必要计算清楚了,这就可以有效地防止高利借贷的发生。

  在我们看来,在我国经济要素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还比较脆弱,融资渠道单一的情况下,有限合伙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的有效方式,有限合伙可以使资金供应者(有限合伙人)与资金需求者(普通合伙人)供需见面,达到资金在供求间的直接融通,减少了投资的中间环节,增加了投资的透明度,克服了其他融资方式的缺陷,使中小企业能够在短期内吸收大量资金,增加资本含量,另外,企业在利用吸收到的资金从事生产经营获得利益的同时,也使出资人获取投资收益的要求得到了满足,可谓各得其所。

  在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作用不仅体现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也体现在我国中小企业改革目标模式的选择上,创造性地、多样性地推行有限合伙制度对中小企业改革十分有益。

  从有限合伙的自身特点看,有限合伙的混合责任制吸收了普通合伙和公司的优点,扬弃了其缺点,它一方面使有限合伙能适应不同主体的条件和需要,使资金、资产、资源与技术、管理、劳务等诸要素的拥有者基于自己的意志通过有限合伙合同以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协调地组成一个整体,互相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最佳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限合伙能适应不同市场条件的需要,它的有限责任形式,在广泛吸纳各种投资者的同时,又能使之具有安全感和稳定感,从而使有限合伙能较长时期地存续;它的无限责任形式,虽然加重了合伙人的财务负担,但同时却又成为一种激励机制,将投资风险转化为竞争的动力,并促使有限合伙积极有效地运作。有限合伙的这些特点是单一责任制的普通合伙或公司不能同时具备的,这是有限合伙历经百年不衰的关键所在。在过去20年中,我国不少地区进行的企业改革的实践,实际上已经具有了有限合伙的萌芽。例如,在我国广大农村盛行的集资入股办企业便是有限合伙形式,农民向村办(乡办)企业入股,但不参与企业的管理,企业仍由村、乡选定的经理经营,盈利时,农民按投资比例分红,亏损时,农民仅以其投资承担债务责任。再如,在许多城市曾经盛行的企业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等形式,也与有限合伙十分近似。当然,同国外的有限合伙相比,这几种形式还不十分规范,还停留在初级水平上。如果我们引进有限合伙制度,这对现有的中小企业改革有利而无害,具体操作办法是,首先将国有中小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科学定价,定价后,将这部分财产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财产投入到有限合伙中,交给普通合伙人经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家--有限合伙人的代表,行使对有限合伙的监督检查权,收取利润。一旦经营失败,国家也仅以投入有限合伙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而有经营兴趣和经营能力的人,在独立经营的同时又能有效利用国有中小企业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可谓一举两得。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符合其要求的金融市场体系也逐渐形成,我国的融资渠道不断拓宽,计划经济体制下单纯依靠居民储蓄存款获取生产建设资金的格局已逐渐被融资方式多元化的事实所打破,资本市场即股票、债券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储蓄存款、购买股票、债券已成为融通资金的重要渠道。事实上,投资渠道与融资渠道就如同硬币的正反两个面一样,总是以不同面目展示于人,但却又是相伴相生的,按照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观点:“对经济学者来说,投资总是意味着实际资本形成--存货的增加量,或新生产的工厂、房屋或工具。对大多数人们来说,投资往往意味着只是用货币去购买几张通用汽车公司的股票,购买街角的地皮或开立一个储蓄存款的户头”。而融资无非是资金需求者如何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没有投资者的投资行为,那么资金需求者的融资行为也就成了无源之水。同样,如果投(融)资渠道短缺或不畅,那么投资者和融资者缺乏联系的媒介或桥梁,投资和融资行为也就无法完成,因此,研究融资,离不开投资。

  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经济发展是由投资推动的,而在由人组成的社会中,最终的投资主体只能是居民,社会需要居民做何种投资选择,居民对自己拥有的资金做出怎样的投资安排,利益是基础,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居民的利益驱动和政府或货币金融当局根据客观经济目标确立的利益导向所形成的合力,对居民投资形式的选择,包括影响居民在金融资产和实业投资问题的取舍,都有重大的作用。

  从投资经济学的角度讲,居民投资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其中最基本或者说较有现实意义的一种分类,是从持有的资产形式的角度,将其粗分为金融投资、实业投资。

  金融投资就是购买金融商品,拥有金融资产,凭以获得收益。金融投资是自然人居民投资的主要的一种形式,金融投资又可分为直接金融投资和间接金融投资两类。间接金融投资通常称之为间接融资,是指居民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金融直接投资也被称作直接融资,主要是居民购买股票、债券。实业投资又叫做产业投资,其实质是居民的货币不通过中介机构转化,而直接投资于扩大再生产。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下,居民投资的主要形式是金融投资,金融投资的实质,实际上是用钱生钱,M--M,即马克思讲的生息资本的运动形式,居民投资的资本是货币资本。金融投资在我国金融市场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无庸置疑的,它确实可以融通资金,实现价值增值,但金融投资的两种形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就储蓄而言,虽然其具有投资风险小、保险系数大、收益稳定的特点,但储蓄如同其它经济变量一样,不是越多越好。从市场出清的意义来说,如果储蓄处于长边,就使投资和其它一些经济变量处于短边,难以协调经济增长的系统。应当说,过度储蓄并不是对经济发展有利的,在某种特定条件下,过度储蓄构成经济的一种潜在威胁甚至现实扭曲。

  首先,如果居民把所持有的货币都存到银行,就等于把整个社会的投资风险转化为银行的投资风险,一旦银行经营失败,必将导致社会的动荡甚至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现在企业对银行的高负债、硬负债现象已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这并非危言耸听,持续至今的亚洲金融危机,其始作俑者,就是银行的不良债务。日本、韩国等国银行经营失败,导致经济崩溃、低靡的教训借得我们汲取。就我国而言,短短一年之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三次下调银行存款利率,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利率杠杆的作用降低银行储蓄存款的总额度,减轻银行的经营压力,以促使储户提款投资它业拉动经济。退一步讲,既使银行经营不失败,过度储蓄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因为过度储蓄会给商业银行造成巨大的利息负担,不利于信货质量的提高。目前在银行界已有不少文章在发问:我国银行储蓄是否过多?这个问题难以三言两语回答得清楚,也许,这个问题的提法本身就值得商榷。1996年末,我国金融机构的居民储蓄近3.9万亿元,绝对额是较高的,但相对于我国历来存在的投资饥渴来说,这个数量并不高,问题的关键在于,银行资金难以贷出去,存贷比的差距过大。这其中的原因或是由于银行贷款的效益不好(呆账、坏账过多),或是由于没有畅通的贷款渠道(金融工具效率不高),或是宏观调控政策的限制(受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控制),最终导致大量居民存款躺在银行。银行既不能将居民储蓄拒之门外,也不能一味降低利息以抑制储蓄和鼓励贷款,最后只能使银行存款过量,每年银行要为此付出大量的利息,若按3万亿元的储蓄存款余额计算,银行一年要支付2000亿元左右的利息,而银行一年收回的利息却大大低于这个数量,一批银行就是这样发生亏损的。据此,在银行与企业关系未能理顺和贷款效益不高的前提下,过度吸储确实为一件弊大于利的事情。

  其次,过分强调储蓄的作用,其负面效应不仅仅涉及银行业,而且还给市场造成巨大的货币压力,容易推动实际的通货膨胀或形成隐蔽型通货膨胀;或者相反,容易加深经济的不景气状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资料;1994年我国居民的储蓄存款已达2.15万亿元,1996年更达3.85万亿元。储蓄多,表明中国人的收入多,可以变消费基金为生产基金,这无疑是好事,但在我国商品市场还不是十分丰裕,许多商品仍然是卖方市场,短边规则使得市场经常处于供不应求的非均衡状态下,储蓄过多会对社会和市场的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居民的存款在储蓄状态中,不会形成购买力,市场上的供给与需求也处于平衡之中,如果有大量资金从储蓄状态中转变为消费基金,市场上的供给不可能随时相应增加,需求就会大大超过供给,市场就会紧张,物价就会猛涨,直至这部分由储蓄转来的消费基金在市场上消耗完毕为止。1988年的高通胀就是由居民大量动用存款抢购商品引起的,由消费资料的价格上涨再带动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从而使市场物价全面上涨。我国学者对我国居民巨额存款历来有“笼中虎”之说,认为这笔资金因为没有消费用途,始终处于储蓄状态,一旦市场发生变化,居民开始大量提款购物,这笔资金涌向市场如同老虎出笼一般,对市场形成巨大冲击,对整个经济和社会都会造成相当大的负作用。所以,居民储蓄固然是个“储水池”,但运用不好,就可能变成“溢水池”或“死水池”。当前迫切需要的是树立“大投资、小储蓄”的观念和格局,改变居民投资过分向储蓄倾斜的结构,创造条件优化使用居民的投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居民投资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支撑点。

  正是由于过度储蓄的上述负面效应,为了分散储蓄巨款,有的学者提出以证券投资作为融资和减轻银行巨额储蓄的新的投资热点,应当说,这一主张不失为解决银行过度储蓄,拓宽融资渠道的十分有效的途径,但是,证券所固有的投机属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就购买股票而言,虽然有可能在短期内收益巨大,但其具有极大的投机性和风险性,当经济周期走向繁荣时,股票价格上涨,可能会收益颇丰,当危机发生时,价格低落,可能连股本金都无法收回。另外,股票价格不仅受经济而且受政治因素的影响,波动性和风险性极大,这也正是我国的股票市场虽有了很大发展,但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市值占整个金融资产价值的比例尚小的原因,在中国股市暴升狂跌,长期低迷,中小投资者亏大于盈的背景下,证券投资也不可能成为多数人的资金使用热点。

  当然,作者在这里提出过度储蓄和股票债券市场的负面效应,绝不是要否定金融投资这种方式,而目的在于指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储蓄和股票市场来发展经济是远远不够的。我国资本市场上仅有金融投资这种方式,未免太过单一,融资渠道类型的丰富多彩应成为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发展所追求的目标,在这其中,实业投资的方式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居民实业投资又称产业投资,其实质是居民的资金不通过中介机构转化,而直接投资于扩大再生产,它不同于金融投资之处在于投资者与资金需求者直接供需见面,无需求助于银行、证券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因此,其投资成本较低。它不同于政府的实业投资之处在于居民不直接面向市场正式经营,甚至并不直接参加生产活动。

  在改革开放以前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居民基本上不存在实业投资,80年代以来,居民的实业投资逐渐兴起,集资创业、入股兴业都是居民实业投资的方式,90年代以来,由于正规渠道借贷不易和民间游资充裕,居民实业投资热在中国南北东西都长盛不衰,各种投资方式在工农商学兵及各个行业中都很流行,正如此,有的学者预言:在居民的投资结构中,实业投资的地位将上升,实业投资是居民可以选择利用的重要投资方式。”

  在形形色色的居民实业投资形式中,有一种普遍被采用的投资方式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由于企业向国有或其他性质的银行借款不易,企业为了吸引居民的闲散资金,于是便发明了这样一种融资形式,即企业不仅以较高的盈利水平吸引集资,而且还以其他分红增大吸引力。按出资数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润,在1992年至1993年“下海热”时,不少机关单位筹办公司,请求本单位的职工解囊“集资”,不仅付给利息,而且参加年终分红,这种“集资”实际上是以居民作为投资主体,并允许他们拥有了公司一份实业资产。至今在各地城乡仍然流行着这种创业意味十足的“集资”行为,如农户几家联合集资购买汽车、渔民们集资购机帆船、干部集资盖商店、工人集资盖新厂房、牧民集资盖奶油加工厂……此类事例不胜枚举。这种实业投资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出资主体仍然是居民,但这种集资活动中的出资人被缩小到更小的范围,如同一单位的职工、家族中的各方面亲友、同一住地的邻里,等等。集资的社会性要弱些,但集资的凝聚力却是更强了。第二,居民投资报酬的盈利动机稍微淡化,但投资形成实业的要求比较强烈。居民希望集资形成的实业能够带来更大的盈利,而不是满足于按集资份额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换句话说,这种集资具有长期收益的预期和确实享有。第三,出资人和融资方仍然保持着资金所有者与资金经营者的分离状态,出资人并不能对经营事务详细过问和干涉,但是出资人对形成的实业有较具体的利益,将会更热心的地关注实业的成败,在某种程度上,出资人已具有了“股东”的雏形。第四,出资人和融资方对于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有更详尽和更完整的契约性约束。由于这种集资活动不仅牵涉到按资金投入的利息支付,而且涉及到按资金投入给予红利分配,经营状况将会向出资人作更详细的报告。第五,这种集资活动形成了一项实业,但任何单个居民都无法根据自己出资份额任意处理这部分财产,也不便提早退回集资款。

  从我国学者对这种实业投资方式特点的总结归纳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了有限合伙投资的雏形,一方面,有限合伙人(居民)作为资金供应者,有权选择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依照投资协议(合伙合同)向合伙企业投资,并按照协议收取合伙经营的收益,即使普通合伙人(企业)亏损破产,有限合伙人也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只是损失了出资,其他财产及合伙所得的收益则不受任何损失,这样,既减轻了投资风险又确保了金融资产原值的安全性和投资利益的可靠性;另一方面,普通合伙人作为资金需求者(主要是一些中小企业),因建厂,更新设备、资金周转不灵、短缺,往往需要融通资金以补充本身资金的不足,从事生产或扩大再生产,在贷款和发行股票、债券均不奏效的情况下,通过实业融资方式广泛吸纳居民的富裕资金,可以说,有限合伙这种实业投资方式对居民和企业来讲,真可谓是两相便利,优势互补。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有限合伙都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在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融资渠道过窄的今天,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以一席之地。应当看到,有限合伙如同一剑之双刃,在拥有便利性,灵活性甚至高效率的同时,也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自发性和不安全性,正如此,我国才有将有限合伙纳入法律调整范畴的必要。法律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而在于对既存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以实现趋利避害,既然有限合伙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已经存在,并且具有相当的积极作用,因此,我国法律就不应将其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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