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企改革

国企的性质

杨继民 发表于 2008/9/6 20:56 4659次点击 | 收藏

第二节    

所谓国企的性质,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质就是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而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因而,所谓国企的性质,实质就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主要具体体现形式。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以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体现的。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是通过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使劳动者取得生产资料共有者的地位。因而,这时我国国企作为由国家投资组建的从事产品(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实质是以劳动为谋生手段的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实际结合的经济联合体。在全民所有制条件下,我国全体人民中的劳动者一面是具有平等地位的生产资料的共有者;另一面是由社会分工所决定的不同生产职能的专门化承担者。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是这种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媒介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实际结合的经济关系环节。广大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就是通过这个经济组织结合起来而具体实现的。所以,我国国企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它是通过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结合,具体实现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

全民所有制是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我国国企作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从理论上讲,是以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为基础的。是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我国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应该是适应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发展要求而建立的。所以,国企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实质应该是国企高度社会化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然而,历史上我们过去的很多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企业并不具有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由于我们认识的原因却主观的建立了高度社会化生产力条件下的生产关系。由于这种生产关系远远超过了很多企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实际,或者说很多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并不具备建立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高度社会化生产力条件。因而,这种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并不适合我国大多数企业生产力发展要求。历史上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很多企业建立的国家所有制生产关系,事实上更不适合这些企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政府掌握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后,虽然为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不断迅速发展壮大,尽管国企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坚强支持,然而政府组织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实际能力,却逐步不适应全民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从而使国企经济内部矛盾日趋加深。随着国企经济内部矛盾的日益激化,从而又使我国社会生产力整体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和限制。我国国企长期的历史实践证明,由于我国工业基础很薄弱,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化水平很低,我们大多数企业却盲目的建立了最先进的企业生产关系,由于这种生产关系远远超过了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需要,所以,我们必然要受到客观规律的无情惩罚。我国六七十年代的现实就是一个明证。这里尤其是一些中小型国企,由于事实上这些企业远远不具备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基础,却建立了覆盖整个社会的经济联合体制,建立了不相适应的国家所有制生产关系。由于这种生产关系的反作用,极大的限制了我国中小型企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大中型国企,虽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大中型国企生产社会化程度有了巨大的提高,我国很多大中型国企已经是具有高度社会化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企业,建立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高度社会化生产力基础条件已经具备,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也基本适应我国大中型国企高度社会化生产力发展要求。但是,现实的讲,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高度集中的国家所有制体制的条件也不成熟。国企实践证明,政府管理大中型国企的体制,并不适应我国现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讲要坚持公有制,实质是坚持全民所有制。主要是坚持大中型国企的全民所有制,而不是坚持中小型国企的全民所有制。

大中型国企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作为一种先进的企业生产关系。它是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企业“人资”组合的最先进方式。全民所有制使公有制资产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了结合,它可以凝聚全体人民的力量和智慧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而其他所有制不具有这个功能,其它所有制不可能凝聚全体人民的力量和智慧。但是,我们由于认识的原因,我们一直还没有找到实现这种“人资”有机结合的科学方法。我们还一直以为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最能体现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可是,国企实践证明,国家所有制并不是现实条件下的最佳形式。因为现实条件下政府并不具备管理全民所有制资产的实际能力,因而实行国家所有制,必然导致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主体虚置。所以,虽然我国大中型国企具有比较先进的生产力基础,具有实行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基础条件,但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具体实现形式问题上,采取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还只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实行。因为实践表明,随着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不断迅速发展、壮大,政府经营管理这些大中型企业的实际能力是越来越低,效果是越来越差,已完全不适应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已极大地限制和制约了我国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因此,继续坚持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所有制体制,必然不适应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们认识大中型国企的全民所有制性质,根本是不能离开我国大中型国企生产的社会化发展水平。我国大中型国企可以说是以现代机器大工业条件下社会分工和生产机构内部分工的发展导致的生产高度社会化为基础的。是具有高度社会化生产力的企业,虽然“要求全体社会成员结成覆盖整个社会生产的经济联合”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现实条件下还远做不到,但是,以部分劳动者作为一个整体占有部分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实行对企业生产、分配的统一支配和调节,是现实的,是可以做到的,也是能消除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矛盾的,也从而是能使大多数人实现共同富裕的。因此,我国大中型国企的性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这是符合全体人民根本利益要求的,是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但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先进的“人资”组合方式,并不是天然组合的,而是要根据具体条件通过反复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逐步实现的。因而,如何使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先进的“人资”组合方式,成为中国企业经济发展乃至世界企业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机制,还需要我们不断认识和反复实践,从中找出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科学有机结合的具体实现形式。从而通过不断改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关系的具体实现形式,为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做出贡献。进而极大地促进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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