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企改革

关于“两权分离”理论问题

杨继民 发表于 2008/9/7 12:05 3034次点击 | 收藏

 我国国企改革中的“两权分离”理论,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两权分离”理论,作为国企改革的理论基础,历史上对于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企改革起过重要的历史作用。可以说它是我们今天认识国企改革本质的重要认识铺垫。历史的讲,如果没有“两权分离”理论,那么我们国企改革实践或许还徘徊在“扩权”状态。诚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形成,“两权分离”理论也逐渐暴露出其历史局限性。可是,我们也必须懂得国企改革就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实践和认识循环反复的肯定与否定过程。当然,在这个肯定与否定和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我们能否及时形成正确科学的国企改革理论,对准确科学和行之有效地指导国企改革实践,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的。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对“两权分离”理论形成的科学性问题作以必要的理论探讨。

一、  国企改革中“两权分离”理论的产生依据分析

所谓“两权分离”理论,即企业资产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相分离的理论。这个理论长期以来一直是作为我国国企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这个理论主要是依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的论述得出的“资本可以分离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而形成的。然而长期的国企改革实践证明,在国企改革过程中,事实上我们如此简单、教条的把马克思论述“资本家”的资本管理方式时所讲的一句话模仿、套用到国企改革实践中,客观上是不能准确科学的反映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家与企业和企业与职工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所谓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相分离的理论依据问题。

关于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分离问题。吴振坤主编的《市场经济词典》143页中是如下注释的:“依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资本可以分离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过这种分离,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实行这种分离”。这就是说这种分离是中性的。适用私有制企业的资本分离,公有制企业的资产也可以适用。私有制企业这种分离是资本家与经管人员;公有制企业就是国家与企业。很明显这样理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是实用主义的,因为公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是有本质区别的企业。我们抛开本质属性不加区别的把国家简单的与私有制企业的资本家类比,从而就得出结论说。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实行这种分离。这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机械、教条。因为,在全民所有制条件下。国家所有制只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在计划经济时形成的具体实现形式。并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唯一具体实现形式。而计划经济体制,实践已经证明是不符合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现实的体制,因而计划经济时实行的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一种生产关系),也必然难以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尤其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实践证明更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全民所有制资产性质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能相当于私有制企业的资本家,如果国家相当于资本家,那么职工岂不就相当于资本家企业的雇佣工了吗?那么职工还是企业主人吗?那么公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还有什么区别?那么公有制企业职工还有什么积极性可言?没有积极性那么公有制还有什么优越性。所以如此机械、教条的类比是肤浅的、是错误的。事实恰恰相反,其实公有制企业就是要形成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相结合。只有结合的越好,公有制企业职工才越有积极性,才越能体现公有制企业的优越性。现在职工没有积极性,恰恰是结合得很不好。公有制的优越性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通过“人资”的科学结合,在实践中逐步显示出来的。它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认识。如果说我们的公有制企业有问题,就是我们企业中这个“人资”结合,结合的很不好,不够准确科学。使广大职工(干部和工人)极大的缺少了积极性,从而导致公有制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所以,国企改革不是把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所有权分开,而是如何把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统一,具体落实在全民所有制资产主体上的问题。可是,该注解里却教条的把分离说成是“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企业提出的一种客观要求(产权关系独立化)”。

接着,注解又说“社会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产权,即经济上的所有权。企业只有具有经济上的所有权,才能以自己的财产自负盈亏,承担风险。从而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所以,必须把全民资产在经济上的所有权分离出来交给企业行使,这种分离就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相分离”。

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的产权并不仅仅具有经济上的所有权,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就无所谓独立产权的。因为产权的本质是所有权。只有具有所有权,产权的其它权能才有实际意义。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经济上的所有权,是不能以自己的财产自负盈亏,承担风险的。因而这是不能形成真正的市场经济的。事实上这样把全民所有制资产在经济上的所有权分离出来交给企业行使的国企改革做法,实践上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而且还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严重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腐败的现实。所以说这种分离不仅理论上不符合全民所有制性质,实践上更是不符合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济发展要求。

注解最后说“这种分离,由于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所有,所以全民所有制的根本性质并没有改变,同时又实现了产权关系独立化。使企业可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其实,资本家实行这种分离保证的是资本利润的最大化。而我们实行这种分离实践上不仅国家的根本利益没有得到保证,就连全民所有制资产最基本的保值增值都十分困难;而且有些企业通过这种分离也改变了全民所有制性质。事实上真正独立的产权,实质是经济上和法律上统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是不需要这种分离的。而是如何落实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主体问题。或者说是如何改革计划经济时形成的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问题,是使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不会产生主体虚置问题。是使全民所有制企业如何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问题。这才是问题的实质。

二、国企资产主体虚置的原因

我们的国企改革了20多年之所以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根本原因就是我们始终没有解决企业主体虚置问题,而造成国企主体虚置的真正原因,是计划经济时形成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实行国家所有制的思想认识。这是我们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认识的误区。是我们认识国企改革问题的症结。

所谓国企资产主体虚置问题,实质是由于我国理论界对国企资产认识滞后造成的,其实如果我们的认识不是主观的而是客观的、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看国企资产的主体,那么国企资产主体事实上并不是虚置的。我们对国企资产的认识,事实上目前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形成的抽象理论概念之中,致使我们长期没有认识清楚国企与国家、企业与职工的经济法律关系问题。导致我们搞了十几年的政企分离,到现在还是分不开。由于我们长期按照计划经济时形成的理论认识,指导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企改革实践,这就必然出现很多使我们困惑迷茫的实践和认识误区,自然使我们很难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国企面临的诸多难题。长期以来,事实上我国经济理论界不但没有有效地认识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理论,一些教条的理论还把公有制推向“死胡同”。正是由于我们教条、抽象的理解了全民所有制资产主体,才致使我们找不到全民所有制资产的真正主体。例如,时下在构建股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突出表现出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党组织的职能地位处于虚置状态的问题,就集中反映出我们对全民所有制资产的认识存在着严重的思想僵化问题,造成我国理论界到目前为止对职工代表大会和党组织在国企股份制改革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尚无明确统一的理论认识,致使职工代表大会和党组织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很难具体落实。

以上分析表明,我国国企改革中的“两权分离”理论,由于我们主观认识的原因,具有明显的主观随意性,其理论依据是很不科学充分的。因而实践上常常难以解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企改革问题。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是市场经济的管理者,可按照“两权分离”理论,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又是市场主体。这样就使国家具有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我们的国企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要求,本质是要把政府这种“双重身份”明确的分开,即“政企分离”。这种明确的以法律形式体现的“政企分离”我们才叫它“产权明晰”。可是我们的“两权分离”理论,仅从形式上“解决”了“产权明晰”问题,实质上政企并没有分离,企业产权也未明晰。因为国家所有制实质并没有变。所以企业还是国家所有,政府决策。由于该理论依据不能准确科学的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国家和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问题,从而不能行之有效的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最终导致了国企改革效果普遍较差的结果。事实上我们按照“两权分离”理论进行的国企改革,实际上是把国企作为各级政府的附属物进行的改革,它客观的使国企广大职工不能成为国企改革的主体,而是处于被改革的地位。它在理论上是客观的把国企职工当作被国家雇佣的对象进行改革,其结果必然出现所谓“公仆让主人下岗”的这种违背公有制企业基本原则的“正常现象”。由于真正的企业主体得不到落实,国企改革必然没有广大职工的积极、主动、自觉参与,所以在这样理论指导下的国企改革实践,必然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下面我们就按照“两权分离”理论,进行的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和国企股份制改革实践问题作以具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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