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民事侵权机制确立股市宪法

唐志国 原创 | 2008-04-26 12:12 | 投票
标签: 股市 

运用民事侵权机制确立股市宪法

中国股市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持续下地,今天迎来了初步的反弹,投资者的情绪有了一些松动,但是这些反弹是否意味者中国股市开始走出了下降的区域,开始不如正规了,也许这是一些人的看法,不要只是关注指数的涨落,最好从制度规则上反思:

保护投资人利益就是在制度上让投资人挣钱,否则,股市只能是赌场,防止这一恶果出现,只有从制度上、规则上加以完善中国的股市,中国股市从制度建设上已经开始不断完善,但是作为社会公平的司法制度在规范股市中的作用到底起到了作用了吗?我们可以先分析《证券法》法律责任部分的设计:

证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的办法:1175条规定擅自发行证券行为,承担责任的形式为: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集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募集资金1%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的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分析,其中包含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对民事责任的追究只是返还募集资金和加算同期银行利息,运用的是填平原则,对其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上没有任何惩罚措施,即没有任何惩罚措施。2175条规定制作虚假发行文件行为,承担责任的形式同上,同样也存在以上的缺陷。3176条规定的 证券公司承销、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行为,承担责任的形式:由证券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分析:没有规定因其违法行为对投资者侵权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只要不承担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本身这些所得就不是其合法所得,处以罚款,只是将这些罚款上交国家,对投资者没有任何补偿措施。4177条规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具体包括:未按照规定披露、披露信息虚假、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法者承担责任的形式为:由证券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井盖并处以330万元的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分析:对于投资者因此在证券市场上遭受的侵权没有任何补偿,对违法者的惩罚很轻,相对于其在证券市场上因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得到的利益,罚款的数额显得极其微小,违法的成本极低;5178条规定了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行为,违法者承担责任的形式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5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此造成的对投资者的侵权没有规定任何民事补偿和赔偿责任;6179条规定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行为,规定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由证券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30万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不足是没有规定违法者侵犯投资者权利应该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7 180条规定了禁止蔡玉股票交易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股价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足之处是等值以下,不是很明确,应该是等值,没有给予相应的经济惩罚措施;8、 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形式为:取消从业资格,处以35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不足之处是对侵犯投资者的行为没有任何民事惩罚措施和补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9182条规定了提供证券中介服务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10、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为: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对侵犯投资者利益的侵权行为规定明确的补偿责任;9、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违法行为,规定了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直至追究形式责任;10185条规定了挪用公款买卖证券行为;11186条规定了证券公司虚假交易违法行为;12187条接受委托自营买入证券当日卖出违法行为;13188条规定了编造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违法行为;14189 规定了证券相关机构与人员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违法行为;  15190条规定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违法行为; 16191条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违法行为;17192条规定了违背委托交易违法行为;18193条私自使用客户帐户证券违法行为;

以上的列举不是完全,但是已经包括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可以初步得出结论,证券法对于股市上的违法行为主要运用的是行政措施和刑事制裁,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较少,我们可以从法学的理论上加以推到:权利、义务、责任、救济是法律制度运行的四个重要环节;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相上市公司等相关吸收资金的市场经济主体投资,在购买股票和债券等证券时就已经和吸收资金的主体和相关服务机构建立了契约关系,投资者履行了支付资金的义务,就应该享有对公司运营和相关管理、服务机构服务的知情权,否则,投资者无法控制自己的资金运行状况,吸收资金的主体选择吸收投资者的资金,选择了社会化融资,就必然承担了公开企业运行数据的义务,吸收资金的市场主体选择社会融资就选择了诚实信用的经营企业的义务,也就应该承担任何违法证券法相关规定而侵犯投资者权利的民事责任的义务;

我国现行的民事侵权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制约了投资者利益司法保护运行,主要是按照一般侵权法的理论,必须要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侵权主体、侵权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投资者在遭遇侵权时由于各方面的弱势地位不能完全承担这些举证责任,因此,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该颁布司法解释将证券侵权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投资者只要能证明自己是某公司的投资者和在发生侵权时拥有这一公司的投资即可;

另外,在侵权行为的补偿上应该借鉴消费者保护法的双倍赔偿的做法,直接规定相关的补偿倍数,不必自己证明自己的损失大小,否则,将使投资者陷入举证的困难,另外,不如此加重赔偿,不能遏制证券违法行为,即乱世用重典,这也是发达国家治理股市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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