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钢下岗女工梦碎山东东营

罗竖一 原创 | 2009-06-23 11:27 | 投票
  

  编者按:面对一起合同金额为4702470元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合同双方公各执一词,结果仲裁机构仲裁工程结算额为7157211.04元,而两级法院或支持仲裁,或否定仲裁。孰是孰非,希望读者朋友和法律最终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判... 

                                                        抚钢下岗女工梦碎山东东营           

                                                              记者  罗竖一  焦永锋   

      抚钢,是中国钢铁骨干企业。

      对于吴静而言,抚钢曾经是她放飞青春梦想的天堂。

      然而,刚刚步入而立之年的吴静,却在1994年的某一天,跟众多同事一起无奈地挥泪告别了抚钢。

      但是,吴静抹去了眼角的泪水。毅然走出了黑土地,迈着坚定的步子踏进了山东省东营市。

  当时,吴静一没资金,二没技术,三没资源。思来想去,吴静终于抛开了面子等方面的顾虑,走进了菜贩子的行列。

      风里来,雨里去,经过4年的拼搏,吴静拥有了一家小饭店。

      天长日久,吴静这位来自辽宁的下岗女工,对山东东营产生了极其深厚的感情,并立志深深地扎根于齐鲁大地。

      面对东营招商引资的劲风,在东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王安忠的大力引荐下,吴静满怀梦想地创立了东营百康喜商贸公司。

      2005年8月16日,东营百康喜商贸公司作为东营市招商引资企业之一,在“东营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上盖上了该公司的鲜红公章。然而,随着该公司招商引资项目的实施,恶梦却接二连三地袭向吴静。向来坚强的吴静,甚至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屈膝求助......

               

   

                (图为渗漏水造成的“劣迹斑斑”装修酒店屋顶与墙面)

   

      东营仲裁委未明确回应“独裁”仲裁

      2009年5月26日,记者在山东省东营市采访了东营百康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康喜公司”)董事长吴静。

    

            (图为东营百康喜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吴静(左)接受记者罗竖一(右)采访) 

      提起百康喜公司与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基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吴静激动地告诉记者,要是早知道筑基公司是一家坑人公司,即使当初免费给她装饰“天豪酒店”,那她也绝对不会跟这样一家没有任何诚信和责任心可言的公司合作。

      采访中,吴静向记者展示了一份签署有“山东省东营市百康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的手写体“委托书”。

      吴静告诉记者,这份“委托书”在东营仲裁委于2007年4月9日开庭审理,作出(2006)东仲裁字第74号裁决书时,作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发挥了不小的魔力。但事实上这个委托书是虚假的,作为百康喜公司董事长的她,仲裁前一直不知道她们公司与筑基公司签署有委托书这回事。

      吴静接着对记者讲道,她的公司是2005年8月15日,由东营市工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但这份委托书上的时间却是2005年8月13日。那时她还没有成立公司,根本不可能以公司的名义跟谁去签署“委托书”之类的文书;再者即使签署了,那也是很荒唐的。还有,哪家公司也不会傻到跟一家没有注册的虚假公司签署什么文书。何况她注册的公司名称为“东营百康喜商贸有限公司”,但这份委托书落款处却明明手写有“山东省东营市百康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她们公司认为东营仲裁委采信一份法律效力大有问题的“委托书”,真不知其居心何在。

      说到这里,吴静有点哭笑不得地告诉记者,涉案的“天豪酒店”其实是她在2005年10月12日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但按照这份“委托书”所载的“2005年8月13日”这一内容来看,她两月以前还没有决定投资什么项目时,就已经开始委托筑基公司为她搞装饰工程,这岂不是天方夜谭?

      据吴静介绍,百康喜公司作为发包方(编注:合同甲方),于2005年11月22日,跟承包方筑基公司(编注:合同乙方)签署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采访中,记者发现吴静展示的该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约定:“1.5 工期:本工程(编注:天豪酒店装修改造工程)自2005年11月25日开工,于2006年4月1日竣工。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肆佰柒拾万零贰仟肆佰柒拾壹元正(编注:应为“整”)”。

      但是,记者看到东营仲裁委作出的(2006)东仲裁字第74号仲裁书上却显示:“申请人(编注: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8月13日,被申请人出具委托书……2005年11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发包的天豪酒店装修改造工程……工期为2005年11月25日至2006年5月1日……施工过程中,申请人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装饰工程,被申请人应该履行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现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为此提出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设计费348009元;2、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160186.79元;3、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700000元;4、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合同乙方)与被申请人(合同甲方)于2005年11月23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期:自2005年11月25至2006年5月1日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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