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触及的上限等于没有上限

皮海洲 原创 | 2007-04-26 10:09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4月24日,上交所发出《关于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申报价格范围的通知》,将新股上市首日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集合竞价申报价格限制范围,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50%~200%,放宽为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50%~900%。这意味着今后新股上市首日、股票增发上市首日、股票股改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首日里,这四类无价格涨跌幅股票的集合竞价,投资者可以报出更高的竞价来,其相关的个股也因此有可能获得更大的涨幅。

    这是一个令人费解的修改。记得去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出台的时候,面对深交所将无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集合竞价范围放宽到900%、而上交所却控制在200%以内,笔者还从内心里称赞上交所的理智,对上交所的这一条款予以肯定。但没想到时隔一年之后,上交所却放弃自己正确的东西,这不能不令人感到遗憾。

    是原有的规定不适应市场的需要吗?似乎不完全如此。根据原来的规定,虽然新股上市首日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集合竞价申报价格上限限制在200%以内,但根据上交所交易规则第3.4.16条款的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连续竞价阶段还是可以加价或减价交易,其有效申报价格只需要符合“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的规定即可。这也正是这类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在首日交易中个股涨幅可以达到百分之几百的原因所在。可以说,除了开盘价外,原有规定并没有对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价格的最终正常定位产生影响。

    是市场喜欢无涨跌幅限制股票的价格波动幅度更大一些吗?回答也并非如此。一方面,是原有的规定并不妨碍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上涨,如*ST长控,今年4月13日该股票股改后复牌的首个交易日,其最大涨幅达到1083.84%,这样的单日涨幅可以说是史无前例。另一方面,对于股票交易价格的过份异常,市场似乎也并不欢迎。如去年6月19日中工国际新股上市,当日该股盘中最大的涨幅达到575.68%,结果该股如过街老鼠一般受到市场的声讨,以致表示“股票交易正常”的深交所也不得不顺应民意,走走过场地对该股调查一番。又如,今年4月13日*ST长控的大幅上涨,结果当天下午该股票就被上交所叫停了交易。

    那么,上交所为何还要修改原来的规定,并把无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集合竞价范围放宽到900%呢?上交所的解释是:为提高新股上市首日的定价效率,降低申报价格限制对投资者真实价格申报的影响。这不能说不是一个理由,但却显然不是将集合竞价范围放宽到900%的充分理由。不错,由于目前行情的火爆,某些新股的涨幅甚至达到了200%以上,新股集合竞价时按发行价的200%报价(相当于上涨100%)相对偏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适当放宽竞价范围是可以的,比如放宽到300%。但放宽到900%根本就没有必要。

    首先,900%的集合竞价上限,除了极个别的案例外,对于绝大多数公司来说根本就是不可触及的。而既然是不可触及到的,那么这个上限的存在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等于没有上限。

    其次,如果真能达到900%的集合竞价上限,在更多情况下对于投资者来说,或许是一场灾难。因为这意味着股价高开低走的可能性甚大。投资者买进这样的股票,恐怕除了套牢与割肉之外,很难有赢利的机会。

    此外,900%的集合竞价上限的设置,对股市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比如,助长市场的投机气氛,加大股票炒作的投机性,同时也为机构“做庄”创造了条件。又如引发投资者对“一夜暴富”的追逐,不利于培养理性的投资理念。

   
  http://comment.thebeijingnews.com/0736/2007/04-26/018@062541.htm

个人简介
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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