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违规不能只靠震慑

曹中铭 原创 | 2007-07-09 10:51 | 收藏 | 投票

    牛市注定是个“是非之地”,其背后则与利益相伴。

    自中国股市诞生以来,每一波大行情的演绎,必定会与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紧密联系。此轮由股改引发的牛市行情同样不能例外。

    在这波长达两年的大牛市中,最产生轰动效应的莫过于杭萧钢构事件了。杭萧钢构股价从今年2月份开始出现异动,其后连续十个涨停板让市场叹为观止。在市场为其超级“涨停秀”大呼看不懂时,没想到杭萧钢构的天价订单合同浮出水面。而证监会在经过调查后亦认定,杭萧钢构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以及个中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而截止目前为止,相关人员已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

    很难想象,以杭萧钢构近几年的业绩水平,在今年初能够走出十个涨停板的走势来。即使其时低价股行情风起云涌,杭萧钢构如果与其它低价股一样“恢复性”上涨,或许市场不会对其行“注目礼”,但它一飞冲天的“牛”劲,一般的解释显然是行不通的。

    监管层对于杭萧钢构公司及其责任人的处罚也只不过是罚罚款、谴责一下了事。但是,在这起违规事件的幕后,利用内幕交易牟取暴利者大有人在。证监会囿于自身的权力所限,也只能“隔靴搔痒”般的走走过场而已。

    制度建设的缺失才是造成如此局面的根本原因,这也是市场违规事件频出的的诱因。既然违规的低成本能够换取巨大的利益,铤而走险者必然会大量出现。

    如果说杭萧钢构事件的最终结果是由“隐性”到“显性”的话,那么,那些赤裸裸的违规行为更应该受到严惩。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但事实上,此条规定在现实中形同虚设。基金公司、券商等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并不是什么新闻,如同“全民炒股”一样,基金公司、券商从业人员也出现了“全民炒股”现象。

    既然法律规定这些从业人员不能买卖股票,为何还会出现此类现象?莫非真的是法不责众?笔者以为,显然不是!

    按理说,基金公司、券商的从业人员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与理解比一般的投资者要深得多,而其公然蔑视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其实还是由于执法不严、违法没究留下的祸根。如果中国证券市场能够像美国那样实施严刑峻法,难道还有谁不顾法律的威严,而胆敢以身试法?

    日前,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对于新环境下出现的内幕交易多样化、虚假信息传播网络化、市场操纵短线化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监管力度,坚决严肃惩处,切实收到警示和震慑效果。市场形式发生变化,监管应该跟上,与时俱进理所当然。但是对于那些赤裸裸的违规行为,则不应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否则,与怂恿又有何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点同样应该在证券市场得到贯彻执行。不然,《证券法》、《公司法》仅仅只能起到威慑作用,而丝毫起不到真正的效果,与聋子的耳朵又有什么区别?

    毕竟只有严刑峻法才能达到治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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