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证券民事赔偿解禁

曹中铭 原创 | 2007-09-16 14:33 | 收藏 | 投票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是证券市场的三颗“毒瘤”。

    三者对市场的危害之大不言而喻。夸张点说,自中国股市诞生以来,这三颗“毒瘤”就依附在市场身上,并随着股市的不断发展而愈演愈烈。其直接后果是动摇了证券市场诚信的根基、导致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并阻碍着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与壮大。

    但中国证券市场毕竟还只是一个新兴市场,制度性的缺陷、监管方面的不成熟与滞后、投资者素质整体不高等,导致三颗“毒瘤”的危害呈现出放大的效应。并且,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或缺位,即使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却也常常是欲诉无门。

    实际上,投资者起先感受最深的是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某些上市公司为了能够达到上市的目的,通过包装造假、粉饰报表的现象非常严重。在其挂牌上市相关问题曝光之后,投资者利益受到伤害,却无法挽回损失,而监管层也由于职责与权力所限,往往也是谴责一番了事。但是,其中的根本性问题却未能解决。

    有鉴如此,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向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违规行为打响了第一枪。2002年12月26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实施,标志着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进入可操作阶段。

    不容置疑,最高法的两个司法解释对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包括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大庆联谊案等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纷纷进入司法程序,而截止目前,某些案件的赔偿工作已经实施或部分实施,也有的通过双方的协商达成了和解。

    尽管如此,监管层在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恶性违规事件面前仍然还是一片空白。监管层虽然一直表示要对这些违规行为进行严惩,但一方面苦于取证难、认定难,另一方面也囿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支持,真正要向这些违规行为挑战又谈何容易?是以国内市场上的内幕交易、操纵股价事件层出不穷。况且,即使是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即使被定性为“犯罪”,投资者仍旧无法得到民事赔偿。

    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有关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根据新的文件精神,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时,范围不仅局限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同样可以立案。

    如果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司法解释颁布,无疑是中小投资者的一大利好,更是整个市场的一大利好,而对那些违规者来说则将是一场恶梦,必将极大地震慑市场上那些恶意违规者。

    尽管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解禁是一场“迟到的正义”,笔者仍然要为之叫好。没有市场基础性制度的日益完善,如果违规者总是能够逍遥法外,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治久安显然是一句空话,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只能是喊喊口号而已。

    近期,监管层在多个场合均纷纷表示,要坚决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如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市场监管,维护“三公”原则;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亦指出,近一段时期以来,证券市场十分活跃,违法违规现象有所抬头,内幕交易案件增多,操纵手段花样翻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对此,必须依法严厉查处,坚决遏制案件高发的态势,确保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随着《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的最终实施,笔者相信,A股市场的天空将恢复其本来的面貌,市场环境也将越来越干净。

个人简介
独立财经撰稿人。
每日关注 更多
曹中铭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