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交房后被洪水毁损该谁承担风险?(谢恒公众解答)

谢恒 原创 | 2008-12-01 10:45 | 收藏 | 投票

     问:我去年在某河边小区买了一套120万的别墅。该别墅于今年1月份交付使用,但房产证一直到现在还办不下来。今年8月,该别墅一楼被河边暴涨的河水淹没长达3天,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请问谢律师,别墅因山洪淹没造成的风险该由谁承担,是业主还是开发商?

 

  谢恒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商品房毁损或灭失的风险,法律后果承担者一般依商品房是否交付的法律事实而定(除非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开发商未交付商品房的,商品房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已交付商品房的,商品房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业主承担

     本案中,别墅已交付使用,如果该别墅的毁损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则风险一般由业主承担(业主与开发商另有约定的除外)。

 

  谢恒律师注:本作品允许免费自由转载(用于营利目的除外),转载时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与知情权。否则,一经发现,本律师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谢恒律师电子邮箱:xieheng200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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