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出来的上市公司分红承诺

曹中铭 原创 | 2009-03-24 07:50 | 收藏 | 投票

    A股市场诞生19年来,竟然有的上市公司连续17年未曾实施分红,超过10年以上没向投资者分红的不在少数,而连续数年不分红的上市公司更是“多如牛毛”。

    是什么导致某些上市公司成为“圈钱机器”?上市公司又为什么可以连续多年不分红而不受到任何的“惩罚”?只想“融资”而不愿分红的上市公司,其混迹于资本市场到底又有什么意义?退一步讲,上市公司不分红,投资者又凭什么能够获取投资回报?

    大起大落,暴涨暴跌,毫无疑问是A股市场的一大特征。其中有市场本身不成熟与投资者素质不高的原因,但显然也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的“铁公鸡”现象不无关系。资本市场本应是融资场所与投资场所的和谐统一,但A股市场重筹资轻回报的弊端凸显出其“圈钱市”的本色。

    事实上,上市公司重筹资轻回报早就广遭诟病。再融资时的“狮子大开口”,与分红时犹如吝啬的“葛朗台”所形成的强烈反差,注定了投资者只能通过博取差价来获取收益。而其中的缺陷同样明显,市场容易产生剧烈的波动,进而损害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改变上市公司的“铁公鸡”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从中国证监会2001年发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到2004年“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再到2006年《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出台,直至去年在《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规定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等,体现出监管层对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变化。

    这一变化已经有了结果,根本原因就在于《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规定》)所产生的威慑力。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再融资的意向,也不愿分红,或许《规定》对其鞭长莫及。但如果上市公司有再融资的意向或者说今后欲实施再融资行为,则《规定》无疑可以“大显身手”了。

    《规定》的第一条明确要求: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正是由于此条款,近期诸多上市公司纷纷公告了章程修改事宜,并且基本上都与分红挂上钩。

    如在3月17日这一天,长城信息、东方钽业、上海物贸、天一科技等四家上市公司就公告了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当中分红条款的修改议案。而在此前,鑫富药业、珠海中富、鲁阳股份、新嘉联、科华生物、平高电气等都做出过相关的强制性分红承诺。

    修改章程条款也好,还是做出承诺也好,显然都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加积极地实施分红,也同样有利于投资者获取回报,尽管其回报与投资者的持股成本相比或许不对称,但却是市场的一大进步。

    然而也必须看到,这些上市公司的分红承诺几乎都是被“逼”出来的。话说回来,如果没有《规定》的颁布,如果不是再融资行为与分红挂钩,笔者相信上市公司不会如此的主动,更别是承诺分红了。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定》的出台,其正面效应不容置疑。

    即使如此,《规定》的漏洞亦同样体现了出来。首先,因为有“强制”分红,才有了上市公司的分红承诺,上市公司的分红并非是主动回报投资者;其次,对于其它不想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而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摆设”而已,达不到真正“强制”的目的。而且,从回报投资者的角度看,我们需要的是上市公司主动回报投资者的行为,而不是被“逼”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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