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多方共赢还是刑事犯罪?

叶兰娣 原创 | 2009-06-06 09:58 | 收藏 | 投票

  打开网络,搜索“信用卡套现”,映入眼帘的是满屏的信用卡套现、取现的广告。而这是在有关部门三令五申甚至要将恶意套现行为列入刑事犯罪打击范围之内的通知发出之后。5月8日,央行联合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要求银行、银联以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商加强打击信用卡套现的力度。1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广告管理提示公告》,将对信用卡广告内容进行规范,相关广告中不得含有“提现”、“贷款”等违法违规内容。而作为司法层面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正着手制定惩治信用卡恶意套现及其他犯罪的司法解释,并有望于近期出台。而随着央视经济半小时的报道,信用卡套现行为引发了更多的关注。

  现有法规范围内的合法共赢局面?

  对普通持卡人来说,其实是很难理解有关部门为什么会如此大动干戈要扼杀信用卡套现。一个小小的套现行为可为解决了很多问题:满足了持卡人急需现金的需求;提供套现的中介机构获得了1-2%的手续费收入;发卡行、提供POS机的机构以及银联公司能够从商家给予的返点收入中各分得70%、20%和10%的利益。这一切运转得当的话,在现有法规范围内,各方共赢,各得其所,何乐而不为呢?

  信用卡取现其实是一项正常的业务,是信用卡的功能之一。这项业务被银行称之为预借现金。以招商银行为例,信用卡持卡人可以透支提取信用额度50%内的资金。但每天提款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境内预借现金的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1%,最低收取每笔10元。境外(含港、澳、台)预借现金的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3%,最低收取每笔30元人民币。除了手续费之外,招行银行每天收取万分之五的利息,不享受免息期,并且按月计收复利的形式滚动累加。而套现持卡人只需支付给相关机构2%左右的手续费,且取现金额可不受信用额度50%以及每日最高取现2000元的限制,并可享受信用卡无息期。这对持卡人来说是非常划算的。而如果持卡人不滥用套现,珍视自身信用,并能及时还款,于各方并无多大害处。

  但是,故事总是超出善良的人们的想象。正是基于信用卡的这个漏洞,信用卡套现成了许多人眼中的肥肉,遂被中介们演绎出了花式各样的的服务。中介利用POS机,不仅可以通过虚拟购物来实现信用卡套现的功能,而且还可以提供诸如信用卡养卡服务、支票换现金服务、信用卡空卡提现、翻倍套现等衍生服务。养卡服务是指借钱给无法在账单日前还款的持卡人,还款后又刷出来,以保证持卡人的信用度。翻倍套现则是利用一些信用卡可以分期还款的功能,将支付额度翻倍兑现。持卡人只需随同中介至一些商场刷卡购物,再办理分期还款即可获得等价现金。

  这种过度滥用信用卡套现行为严重的影响了银行系统的稳定性。从宏观上看,无节制的套现人为的放大狭义货币供应量,放大社会需求总量,影响货币政策,对国家宏观经济潜在危害极大。从微观上来看,信用卡套现行为是从发卡行、银联、商户(中介或第三方支付)以及持卡人之间环环相扣的一条“供应链”,而这个链条极其脆弱和不可控,一旦某一环节断裂,直接导致的是银行的坏账和持卡人的信用丧失。信用卡套现还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套现产生的虚假交易使银行对持卡人的信用评估失真,如果银行基于此提高持卡人信用等级和额度,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

  信用卡套现的幕后推手

  既然信用卡套现有着如此弊端,那么,持卡人为什么要选择前赴后继的去套现呢?为什么时至今日,在监管部门三令五申甚至直接亮出死牌后,信用卡套现依旧“疯狂”? 我们以善良动机去揣度这些问题时,不禁要问,持卡人取出现金不也是要拿去支付掉的嘛,干吗非要取出来呢,刷卡就行了呀。这里有一个用卡环境的问题,说明有一部分持卡人是因为其支付无法用信用卡刷卡,只能用现金结算,也就是国内用卡环境没有达到持卡人可以“一卡走天下”的程度。

  另一方面,很多持卡人,他们或是个人家庭出现了短期资金缺口,或是作为中小企业主企业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题,之所以选择信用卡套现,是因为相对于去申请银行短期贷款,信用卡套现实在是太方便实惠了。个人和中小企业短期信用贷款制度的不完善,金融机构不重视不满足这部分需求,直接导致这部分贷款需求直接转向了信用卡套现。当然,目前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条例,各家银行也开始完善短期信贷,但依旧步伐太慢。

  银行间信用卡业务的激烈竞争使限制信用卡套现难上加难。信用卡作为增长最快的中间业务之一,每家银行都在倾尽全力攻城拔寨。这导致银行发卡乱象,君不见大街上、写字楼里随处可见办信用卡的,不需要收入证明,单位工作证明,甚至连身份证都不需要,只要提供单位的工作证甚至门禁卡或者名片的复印件,填表就给发,信用额度还很高。一家银行如此,各家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只能跟进。这使得一些不应该获得信用卡或者相应信用额度的人得到了信用卡和相应的额度。风险也就此埋下。据一位北京的银行工作人员所述,其所在银行刚开始推出信用卡业务时并不是如此滥发卡的,对于外地户口的人,要有在京的房产证明,并且就算是北京户口的人,也要求尽量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明,否则信用额度很低,而且收入证明和单位工作证明必不可少。

  关于信用卡支付终端的POS机也遭人诟病,一些人指出,目前POS机安装和管理的混乱局面也是导致信用卡套现猖獗的祸根之一。在我国, POS机分为直连POS和间连POS,分别由中国银联和各商业银行提供,由于银联和各大银行能在自有POS机上获得较多刷卡返点收入,为了扩大自有POS机的覆盖范围,银联和各大银行都逐渐降低了POS机安装的门槛。而其中银联作为银行的服务者也参与POS市场的争夺,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嫌疑,其安装POS机的条件往往比银行更优惠,管理也更松。而各家机构在安装POS时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使得POS机很容易被信用卡套现中介加以利用。比如,POS机费率,餐饮业最低是1%,快餐最低是0.5%,但很多银行为了抢占市场,对普通餐厅给予费率0.5%,实际上这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再比如,公益类商户的POS机为零费率,使得一些人通过相关渠道加以利用,这实际上是降低了违法成本,助长了违法行为。

  乱世用重典 板子打下去还要看效果

  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来看,在目前情况下,想让持卡人不去套现其实是一种奢望,一种一厢情愿的道德期许。请问列为看官,当某一天你突然需要一笔现金时,你是选择去银行填表申请短期贷款呢,还是去银行做信用卡取现,还是说找个中介或商户一刷了事。从一些记者的调查来看,几乎所有的商户,不管是大街上的小店还是中关村的商家,或多或少都做着一些信用卡套现的业务。而相关司法机关将信用卡套现行为列入刑事犯罪打击岂不是法不责众?信用卡套现之所以能够存在,盖因其以较低的成本满足了市场需求,信用卡中介之所以能够迅速繁荣也因其敏锐的发现了这块巨大的“蛋糕”,这是市场机制的内在属性。不管是监管方还是银行,是不是首先应该考虑一下这个问题呢?如果通过正常途径获得资金的成本与通过信用卡套现成本之间的差距不能够缩小,信用卡套现行为就一定不会减少。通过道德呼吁、通过重典威慑只能封堵一时。也就是说,只有持卡人觉得通过正常途径获得资金比拿信用卡去套现更有“好处”,信用卡套现行为才能减少。这就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思考如何更够更好的为这部分需求提供金融服务,如何降低获得资金的成本满足其需求,而不是只顾着“铁公基”,只顾得“傍大款”。一个完善的金融体系,必然是能够为市场上的各个主体提供与其需求相适应的金融服务的体系。一方面是资金成本的降低和贷款方式的灵活性,另一方面是财务咨询、现金管理、投资理财等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这能使相当一部分套现者转向银行。银行如果服务到位价格适中,为什么要去选择信用卡套现这样的非法途径呢?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金融市场并不是缺乏法规。从法律层面,有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管理规定等等。但这些法律到了操作层面往往缺乏“硬度”,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过于原则化,使得包括银行在内的各种主体都在钻法律空子。比如,银行再发信用卡时,如何审核客户身份、按什么标准给与信用额度、申请信用卡需要哪些必备材料,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和底线。再比如,对POS机安装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何处罚。再如,信用卡刷卡消费之后的退货如何退消费额?网络第三方支付按什么标准监测支付异常行为?银行对特约商户以什么标准来监测异常刷卡行为?诸如此类。社会发展总会出现各种新情况,监管如果不能及时跟上,将使风险暴露越来越大。如果仅仅将信用卡套现划为刑事犯罪,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一段时间的猛力打击,而不是从监管的各个细节去完善,很难指望重典的效果。

  信用卡的实质是持卡人以个人的信用获得使用银行资金的权利。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发展时间很短,征信体系也极为不完善,人们违法成本很低。在国外,银行、税务、社保、教育等等都是在一张完整的网络之中,每个人都有一张完整的信用网络,网络中各个部门信息共享,一旦出现违约或违法违规行为,将导致此人在这个网络中寸步难行。当然,信用体系的完善非一朝之功,美国花了160年才完成从简单征信服务到现代信用体系的建立,而中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在“九五”末期开始起步的。但针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除了现有的风险联席会议,银行之间是否能有一些更深入的机制来共享一部分信用信息,规避风险。比如,如何限制持卡人不同银行信用卡总额度。信用卡时代的到来也有赖于信用文化的彰显,而信用文化的培育有赖于监管者和市场各方于点滴之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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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记者。热爱生活、喜爱户外运动,认同多元价值和文化,努力专注并专业于当下所从事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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