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所得税取代印花税是大势所趋

董登新 原创 | 2009-08-14 09:01 | 收藏 | 投票

 

炒股所得税取代印花税是大势所趋

——激励股民长期投资,抑制股市过度投机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董登新(教授)

  当今世界,“炒股所得税”业已成为各国各地股市最重要的主体税种,它们或是独立开征“资本所得税”,或是并入个人所得税一起征缴;相反,证券交易印花税则退居次要位置,或是被废除。

  目前,已经开征炒股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按英文字母排序):阿根廷、澳大利亚、巴巴多斯、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我国香港(股票部分只对雇员持股和股票期权开征)、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意大利、日本、立陶宛、马来西亚、墨西哥、摩尔瓦多、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波兰、葡萄牙、俄罗斯、新加坡、南非、韩国、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国、土耳其、英国、美国等。

  然而,唯有中国股市仍将传统而古老的“炒股印花税”作为主体税种,而且至今无法开征炒股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即炒股所得税暂缓实施)。其主要原因是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简单、易行,而炒股所得税的操作技术较为复杂。很显然,这不能成为废除炒股印花税、开征炒股所得税的充分理由,这一做法与国际惯例也是格格不入的。

  废除炒股印花税、开征炒股所得税的充分理由可以归纳如下:

  (1)炒股印花税属间接税种,可以转嫁;相反,炒股所得税属直接税种,无法转嫁。后者更能体现税收的“均贫富”作用和收入再分配功能。

  (2)不论牛市或熊市,也不管炒股赚赔,只要有交易,就必须缴纳炒股印花税;相反,炒股所得税只对“年度合计净所得”征税,而炒股亏损则可以从“年度所得”中冲抵,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炒股所得税更科学、更人性、更公正。

  (3)开征工薪所得税、免征炒股所得税,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更为严重的是,它还会极大地打击人们“劳动致富”的积极性,进而怂恿“免税炒股”的投机与赌博。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居民的“个人所得”构成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传统的“按劳分配”——“工薪所得”不再是“个人所得”的唯一组成部分,“按资分配”——“资本所得”的比例正在不断上升,这一比例尤其是在富人(高收入)群体中上升得更快。

  因此,开征个人所得税和炒股所得税,并按照全年“综合所得”来征缴,而综合所得是将个人或家庭当年的全部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相加总,由此来确定“高所得高税率、低所得低税率”的税率档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个税“均贫富”的重要作用。

  (4)“炒股所得”可以区分为两类:“短期资本所得”(持股期不足一年)与“长期资本所得”(持股期超过一年),在累进税率的设计上,对短期资本所得课以重税,对长期资本所得给予税负减免,这样,既可“均贫富”,更可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炒与过度投机。

  (5)开征炒股所得税,迎合国际化潮流,让中国股市与世界股市税制对接,为中国股市的对外开放以及国际板的推出作好制度准备。

  在国外,纳税申报是公民的义务。无论个人所得大小,不管哪类所得,均须统一自行申报。目前,在我国,只有年收入在12万以上的个人,才需要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然而,遗憾的是,由于炒股所得难以记录、公开和核实,再加上炒房所得也难计算,因此,我国现行的12万以上年收入申报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障碍。由此可见,中国税收立法与执法力度仍需加大,尤其是税务部门的操作技术落后及工作效率低下的局面仍有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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