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出资瑕疵问题解决方案探讨

宋向前 原创 | 2010-10-14 20:07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在最近的企业A股上市案例中,出资瑕疵仍然是经常出现在证监会反馈意见中的重点关注问题,也是保荐人和律师机构在项目尽职调查中的重点排查对象。我们做私募融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时,同样会将出资规范性作为考察投资退出障碍的重要问题。

  非货币出资未经评估、出资未及时到位、验资报告存在瑕疵、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限、划拨土地出资等问题均属于常见的出资不规范情况,而以公司自身资产增资、资产评估增值转增实收资本、重复出资、甚至是成立日期倒签、以报废资产出资等则属于处理手段相对较为复杂的情况。尽管企业的出资问题瑕疵形式多样,但解决方案毕竟还是有规律可循的。结合对企业私募融资和申报上市前进行全面辅导和纠正的工作经验,以及上市中介机构对出资瑕疵问题的常见处理思路,我们总结出以下一些解决出资问题的基本原则。

  1、 无论属于何种出资瑕疵,企业应首先确保出资的确实到位,如果需要相关股东补足出资的,要以后续投入或股权转让等方式使资本到位。对于补足的方式,实践中不外乎这么几种:一是以货币资金补足(包括现金资产补足或应付股利补足等方式),二是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三是以债权补足。现实操作中,以债权补充出资的案例比较少,也比较会受到证监会的特别关注,因此以此种方式补足出资务必要明确债权形成的真实基础。特别的,对于以非公司自身财产出资的情况,如以报废资产出资但该类资产仍有使用价值,应确保资产在出资时被纳入了评估范围并经评估机构确认其具体价值,此种出资方式需要该资产所有权单位出具说明,明确将该资产投入新设企业,即明确其权属,也是使资本确实到位的重要方式。

  2、 公司应确保获得验资报告对补足出资的情况进行证明,或拿到经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情况的复核报告。

  3、 尽管《公司法》条例中对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已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即由责任股东承担补缴义务、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为进一步明确责任避免拟上市主体未来出现不必要纠纷,上述责任股东或相关股东应该出具对该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承诺不追究出现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这一方案所体现的法律精神是:出资从法律性质上而言,本质上是一种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在公司成立后的增资,增资股东亦对已成立的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按照有关协议切实履行的义务,出资首先是这种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履行。

  4、 公司需要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资产所有权单位所出具证明或相关文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请主管工商部门出具相关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对出资瑕疵问题进行说明,明确公司此问题已规范或已得到妥善解决。

  5、 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出资问题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申报或引致其它风险。

  6、 如果出资问题较为严重,则需要拟上市企业再运行三个会计年度。当然,如果问题本身发生在三年以前,且在最近三年企业经实践证明其能够规范运行,对上市申报的影响则不大。

  出资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的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及解决的彻底性如何。其实,企业在历史上曾存在不规范问题并不要紧,只要找到合适的思路和方式加以解决,不带着问题申报,就能确保顺利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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