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吴英案件”看如何识别非法集资诈骗

段绍译 原创 | 2010-10-22 10:11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从“吴英案件”看如何识别非法集资诈骗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段绍译

 

200612月,有好几个浙江的朋友打电话问我,说借钱给吴英的本色集团可以得到6%以上的月息。看这样的投资是否可以做。我询问了一些他们了解的相关情况后断言:“这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诈骗,我预言本色集团在一年之内一定会破产,你们一定不要参与。”没想到时隔不到两个月,吴英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

为什么我能如此断言呢?

一、投资的边际收益是递减的。

哪怕是天才的投资家,他投资的边际收益也是递减的。也就是说,你投资1万元一年想得到100%的回报率是有很多机会的,但你投资1000万元要想每年得到50%的回报率就很难了,如果你投资1亿元要想每年得到40%的回报率就更难,而如果你投资10亿元要想每年得到30%的回报率是难上加难。

在中国这个金融业很不发达的国家,月息6%的民间借贷并不鲜见。那为什么很多其他老板按6%的月息借钱我不认为是非法集资诈骗,而吴英一定是呢?

其他老板在企业运转过程中,在实在没有其他办法能借到钱的情况下,去借一笔月息6%的民间资金做短期周转是可以的。因为按边际分析法,只要他借了这笔钱之后新增加的利润大于他付出的利息就可以了。所以这样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只适用于少量资金的短期周转。也就是说只有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前提下才是可行的。正因如此,那些因短期周转而借高利贷的老板,他需要的资金是有限的,你多给他资金他是不要的,因为他多借钱要多承担成本,而企业不需要那么多资金。并且你越想多借钱给他,他给你的利率是越低的。而非法集资诈骗却相反,即你借给他的钱他是多多益善的,甚至你借给他的钱批量越大,他就可以给你更高的利息。

二、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率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月利率以1%3%比较正常。通常情况下,超过2%的月息就要引起警觉。特别是某公司或某个人向你借钱如果是超过2%的月息还说多多益善,这就极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诈骗。当然,只要他借的钱确实能用来创造远远大于利息的新财富,付你月息6%也不是集资诈骗。而吴英就是月息大于6%时还说多多益善的。

三、市场经济是靠优势生存的,如果她不是内行,她的投资就很难盈利

市场经济时代,要想赚钱就要做自己的优势并努力把它做成一流。如果什么都做的人就极有可能什么都做不好。李嘉诚虽然也投资了很多的行业,但李嘉诚说他在任何一个行业如果没有做到同行业的前三名,他就不会涉足新的行业,他在自己投资的每一个领域都有非常优秀的操盘手,并且用的是非常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而吴英年纪轻轻,手下也没有几个能在自己投资的行业独当一面,却投资了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咖啡馆、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本色·正道汽车服务、贵族美容美体沙龙(唯一比较懂行的)、喜来登俱乐部、千足堂理发休闲屋、韩品服饰店,还声称自己炒房、炒商铺、炒期货、做服装和外贸、做珠宝生意,甚至还参股做过聚丙烯生意。做这么多的行业是神仙也做不好的,所以我当时认定这不是在做企业,是在玩障眼法。做这么多行业和企业是为了误导债权人相信她的实力和还款能力。

四、捐款不量力而行就是作秀

200692,本色集团向东阳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捐赠500万元(后来这边捐款被吴英收回),吴英随后担任其副会长。紧接着的913,吴英再次向歌山镇西宅小学捐款80万元,加上之前本色集团在磐安设立的50万元助学基金,短短两个月内,本色集团的慈善捐款高达630万元。

懂行的人都知道,吴英投资的那些行业除了美容美体行业、喜来登俱乐部和本色酒店做得好可以多赚点钱外,其他行业的利润是很低的。也就是说,此时她所有投资的利润不可能抵消她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更不要说她有多少利润了。

在自己的企业没有足够实力也不盈利的前提下,捐出大笔资金就是作秀,这是很多骗子的惯用伎俩。她这样做的目的还是为了误导他人愿意把更多的钱借给她。很多传销公司也是利用捐款方式来骗取他人信任的。

五、在资金并不宽裕的前提下耗巨资用现金购买房地产不是企业家所为

有媒体报道:吴英用3800万元现金购买了“望宁公寓”的40多套房产和30多间街面房。并且整个购买过程只花了15分钟。这同样属于虚张声势。如果她是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一定会讨价还价争取更多的优惠,并且在融资成本这么高的情况下要尽量争取按揭贷款。

按机会成本理论,只要吴英还存在任何一笔高息贷款,每节省任何一笔现金开支都可以优先还掉一笔高息贷款而节省利息支出。如果买3800万元的房地产可以按揭贷款2500万元的话,即使按月息6%的民间融资成本计算(此时她的融资成本已经高于这个水平了),按揭贷款第一年就可以节省利息支出1000多万元啊!

六、用后面的高利贷还前面的高利贷,吴英必死无疑

综上所述,吴英的绝大多数投资项目都不是她的优势,甚至完全是外行,你借钱给她是多多益善的,她的捐款不是在做慈善而是在作秀,她购买房地产的行为绝不是企业家所为,她所有投资项目加起来产生的收益远远不足以支付融资利息。所以,她一定是借后面的高利贷去支付前面的高利贷的本息。这样我预言本色集团在一年之内一定会破产就不足为奇了!

20091218,吴英涉嫌集资诈骗案在金华中院一审宣判,判决其集资诈骗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所有财产。这位“亿万富姐”的神秘面纱终于被揭开了。

 

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名词解释: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中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足以影响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该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作为银行金融的有效补充已逐渐成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故意;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暂时占有、使用的目的,指非法占为已有或使第三方非法占有)3、必须是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果有正常的借款手续,又不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就不构成非法集资罪了,借多少钱也不犯罪,而且利人利己。

  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的基本区别:在于举债人有否刻意、反复、系统地向放贷人谎报其盈利能力。假如一再如实报亏,同时一再借钱,那还是不算诈骗。但吴英的做法相反。她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率,隐瞒实际亏损,又一再以真金白银返还放贷人,误导债权人深信其盈利能力。这是麦道夫的做法,不是建立在诚实基础上的自由交易,是刻意而有规模的诈骗,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个人简介
与茅于轼教授唯一签有《拜师备忘录》的亲传弟子,先后担任过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助理和学术合作负责人,现任北京师范大学MBA导师、重庆理工大学MPAcc研究生导师、段绍译快乐理财游学苑苑长、《新浪财经》理财专家及茅于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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