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即“变脸” 谁该为之负责?

曹中铭 原创 | 2010-11-16 07:42 | 收藏 | 投票

        曾经,对于上市新股,市场上有“一年绩优二年绩平三年绩差”的说法,其实是说新股质地差,业绩“变脸”快。而从股市历年来上市的新股看,业绩出现“变脸”的可谓比比皆是。其中的区别仅仅在于,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的快慢而已。

        10月15日,中小板新股大金重工闪亮登场。然而,在大金重工上市短短两个交易日后的19日,其披露的今年三季报却让市场深感意外。大金重工三季报表明,今年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3.70%,但实现净利润同比却下降70.49%。今年前9个月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3.71%,净利润降幅达23.61%。

        招股说明书显示,大金重工2007~2009年及2010年上半年净利润分别为1589万元、6040万元、9448万元、5602万元,2009年较2007年增长了494.46%。正是由于其极具“成长性”,才导致大金重工以50.79倍的高市盈率发行新股,远远高于行业35倍左右的平均市盈率水平。同样导致其最终募集资金超过10亿元,超募5.77亿元,超募率高达112.56%。

        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的速度有加快的趋势,首批创业板公司网宿科技在去年挂牌的当季业绩即出现亏损;今年7月15日,创业板挂牌的国联水产在上市第八个交易日即发布预亏公告,引起市场一片哗然;而大金重工在挂牌两个交易日即“变脸”,进一步刷新了新股业绩“变脸”的最快纪录。

        上市前招股说明书显示都是成长潜力、业绩俱佳的企业,为何上市之后就会出现业绩快速“变脸”呢?这些上市公司成功登陆资本市场,谁又该为之负责?

        可以说,如果没有当初招股说明书所描绘的美好前景,像网宿科技等企业或许根本就不可能上市,更不用奢谈什么高价高市盈率发行新股了。笔者以为,涉及新股发行的相关发行人、保荐机构以及发审机构,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存在利益上的关联,新股发行上市过程中,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无疑是穿一条“裤子”的。发行人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粉饰业绩、隐瞒事实真相、对存在的问题避重就轻或者一笔带过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尽管监管部门对于保荐机构与保代制定了诸多监管与处罚措施,但在利益驱使下,保荐机构与保代未能做到勤勉尽责的不在少数。而且,保荐机构更多的只是对发行人与自己的利益负责,而将整个市场的利益远远地抛到了脑后。

        发审方面,问题公司的上市,证监会发审委同样难辞其咎。作为新股上市的最后一道关口,证监会发审委有责任与义务把那些问题公司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而现实却是,像大金重工这样的业绩快速“变脸”公司竟然堂而皇之地到市场中成功“圈钱”。

        事实上,业绩快速“变脸”公司的挂牌上市,从侧面也反映出现行的新股保荐、审核、发行与上市机制所存在的诸多弊端。不让其中的违规者、不负责任者付出代价,或许大金重工的纪录会被再一次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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